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运用

2017-01-27 11:01:39张利平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案例

张利平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运用

张利平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学改革背景下,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到法学专业教学中,采取计划、布置、讨论、点评四个环节促进应用型人才教学改革环节,有利于激发学生对法学专业知识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学生以律师的角色进行自主学习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从而到达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法;运用型;功能

我国在《国家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高校应该培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来迎合各行各业对人才的需求。如何培养高校法学专业运用型人才,笔者认为从教学手段、教学方法上不断探索,改变以往采用授课听课的传统教学方式,在课堂中引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组织形式,启发学生对课程感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系统学习理论基础后,用案例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运用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将会成为探索“专业知识全面、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1870年,“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拖弗(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创立了判例教学法(the Case Method),被誉为案例教学法的先驱者”。①案例教学是一种以教学案例为基础,以学生主导在课堂中对真实的事件和场景的分析、思辨为核心,以提升学生应用理论创新性解决问题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功能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性,而在于经验”,②这是美国学者霍姆斯在1880年他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所撰写的评论中出现经典名言,被众多法律人广为传颂。这句话明确表明:法学教育的目的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通过案例教学(the Case Method)的方式作为桥梁,使学生在扎实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高独立分析案件、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通过不同类型的案例分析,使学生的学习视野从教材知识扩展相关法学领域的社会热点、社会现象,甚至更应该关注到经济学、社会学等相邻学科中。

(一)激发学生对法学知识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的方法很多:培养师生感情、营造和谐的学习气氛、教学手段的多样化、创新化。笔者认为,其中最为有效激发学生对法律法规学习兴趣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的学习中,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后,在课堂中采取案例教学法的形式,采用实际生活中学生所闻所见或者亲身经历的法律纠纷案件,例如在淘宝网址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周末兼职打工老板拖欠工资、办理理发卡健身卡后店家消失、电话运营商家乱收费、毕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条款等;或者采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碰瓷现象、留守儿童的教育、住房交易、父母赡养等问题。这些案例的学习,能够使学生从单向的接受知识转化为引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去解决法律纠纷问题,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更有效的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有利于锻炼学生语言组织和文字表达能力。案例教学分为计划、布置、讨论、点评四个步骤。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从学生的角色转变为自己讲授的角色,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进行分组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辩论。学生以小组成员的形式,根据案例中存在的纠纷,积极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与对方进行辩论,在讨论和辩论过程中对案件的归纳、整理及分析,可以直接强化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为以后的律师执业必备条件奠定良好的基础,这种案例教学法形式能够不断提高学生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还需要试写一些和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如答辩状、代理词等。从而可以锻炼学生的专业文书的书写能力。

(三)有利于学生以律师的角色进行自主学习能力。案例分析教学方法中,当教师布置任务后,学生的角色就应该从学生转变为律师,就应该像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一样,开始进行委托流程和诉讼等流程:研究材料,判别案情,确定诉讼(仲裁)方案或策略,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理论知识转变为实践能力,体验角色转变,从而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三、法学案例教学的组织过程

法学案例教学不同于传统讲授教学中的举例分析,教师在举例分析中跟多是通过呈现问题、讲解问题、总结问题的形式完成,教师与学生之间是讲与听、教与学的直接呈现形式;案例教学法也不同于教师指导下的学生实践训练课程,实践训练有实践教学大纲,学生的思路一直是顺着教师的课程指导进行。而对于法学专业的案例教学过程应该是采取计划、布置、讨论、点评四个环节完成。

(一)案例计划。教师应该根据所讲解的法律法规章节,按照案例的广泛性、真实性、时效性原则来选择恰当的配套的案例,在案例素材的选取上要侧重选取有多重意见、多重见解的案例纠纷。例如,“对某项财产本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但是他处分这项财产,只要受让人善意且无过失,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在该财产的真正所有人的立场上观察,这是绝对不符合情理的。可是它却符合法理,这就是民法为了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而设立的善意取得制度”。③制定好教学方案,在课堂前做好课程计划。

(二)案例布置。所以在案例教学的布置过程中,对班级全体成员进行分组,分组时应该考虑到男女生比率、表达能力、性格内外向等因素搭配小组的成员。案例布置计划不易直接像实践教学一样直接布置实践大纲,而应该把案例素材呈现出来,并且有启发性的引导学生去发现案件问题所在,每个问题之间的争议所在,这些争议在作案例计划的时候就应该周全考虑。通过把关键带有争议的问题抛给学生,激发学生思考问题,准备案例分析计划。

(三)案例讨论。讨论环节是整个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在此阶段教师应该注意不能过多的讲解,最为主要的是启发学生。组织形式应该是学生分组交叉讨论,而不是教师向学生提问。但是这些讨论的问题必须是在教师在布置案例的过程中框架内的,讨论问题时候学生是主体。法学的的问题与自然学科不太一样,直接就有“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的绝对答案。很多社会现象和社会热点运用的法律知识,经常会出现一些根据生活常识进行分析,出现合情但是不合法的事情,类似的案例就是要引导学生从法律人的思维逻辑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而不是普通人的思维。如:“张某的大儿子24岁天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小儿子20岁智力正常,大儿子经常殴打父亲,某日大儿子在发病期间用菜刀把熟睡的父亲头部砍伤,睡在一旁的小儿子及时发现,顺手用棍棒把大儿子打昏在地。随后小儿子看到父亲满头是血疼痛不已使,气氛之余顺手捡起地上的菜刀又猛砍大哥的头部,最终大儿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此案例中小儿子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过失杀人?故意杀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此类似的案件没有专业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会认为小儿子的行为是为了救父亲而实施的正常人的行为,是“合情合理”,但是法律面前,法理和情理不能一概而论。“在研究、讨论民事案件的时候,经常遇到情理和法理的问题。法学家和法官分析民事纠纷案件,当然是运用法理进行分析,提出符合法律规则的意见。那些没有学习过民法,或者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民法的人,面对民事案件也能够滔滔不绝,说上很多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而且经常说得头头是道,与法理没有原则的冲突”。④所以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该启发学生的是一种法律逻辑、法律人思维去分析讨论问题,“这里的推理,及包括案例事实的推理,也包括法律适用的推理。学生只有在掌握了这样的推理方法后,才能真正掌握法律思维的方式及具有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⑤

(四)教学点评。点评是分为两个部分的点评,在学生案例讨论过程中,点评应该是不同小组成员之间的点评,这个阶段学生依然是主体。所有讨论结束后,第二轮点评由教师进行点评,点评言辞不能够过于直白,而是更多应该对学生讨论分析出的正确观点给予表扬赞同,不足之处给予适当点拨,以鼓励为主,从而提高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

四、法学专业案例教学应该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能否有效开展决定于因素众多,笔者认为,案例素材的选取是否和课堂结合是案例教学的核心,其中案例的数量、质量、时效是关键因素。首先,注重扩大案例的选择范围。不能仅仅停留在已经形成判例的案例,应该将选择案例的范围扩大;第二,注重所选案例的真实性。尽量减少教师主观拟造的成分,教师拟造成分过多,此类案例将会与现实脱离,出现一些现实中出现几率极少或者不可能出现的案例,最终适得其反误导学生;第三,注重所选案例的时效性。部分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注意把握案例的时效性,陈旧的案例素材不仅与社会发展脱钩,且与现行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不相适用。

[ 注 释 ]

①David A.Garvin,Making the Case:professional education for the world of practice [J].Harvard Magazine,2003(9-10):58.

②Oliver Wendell Holmes,Jr.The Common Law[M].Little Brown press,1881.1.

③杨立新.法理与情理[N].中国检察日报,2010-10-2.

④杨立新.法理与情理[N].中国检察日报,2010-10-2.

⑤刘涛.对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探讨[J].心里科学,2004(4):968.

[1]段凯.案例教学法在劳动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7,01:235.

[2]阎武.论案例教学法在劳动法教学中的运用[J].新乡学院学报,2010,02:205.

[3]廖欢,王玉石.探索实验教学改革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作用[J].理论研究,2017,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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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3-0284-02 作者简介:张利平(1980-),男,彝族,云南昆明人,法学硕士,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院,教务处副处长,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高校法学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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