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穷与犯罪的关系

2017-01-27 11:01:39许文思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政法学院文思生存权

周 锐 许文思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贫穷与犯罪的关系

周 锐 许文思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古今中外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对“贫穷与犯罪的关系”进行过详细的论述。贫穷是众多犯罪起因之一,其可以分为绝对贫穷和相对贫穷两类,但无论是哪一类贫穷,其对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盗窃罪以及因非法获取财产而导致的暴力型犯罪。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和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

贫穷;犯罪;生存权;绝对贫穷;相对贫穷

关于贫穷与犯罪的关系,学界根据贫穷对犯罪影响程度的不同,对二者的关系形成了几类不同的观点,如根本因素观点、绝对因素观点、主要因素观点、无关因素观点等等。对此,笔者比较赞同主要因素观点,并认为对二者的关系应当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并结合犯罪学进行分析。

现代犯罪学认为在研究犯罪起因时要注重它的多样性,诸如城市化、工业化、高失业率和社会流动,还有遗传、季节或气候等等。然而,在这众多的犯罪原因或者诱因当中,贫穷历来是最受人们关注的一个导致犯罪的经济根源。

一、贫穷的概念与分类

本文所探讨的贫穷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指的是贫困群体,而非单个的个人。尽管并不排斥个体贫穷对犯罪的影响,但是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我们在此仅围绕贫困群体展开论述。贫困群体一般是指那些收入偏低、生活困难、生存在社会底层,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的社会群体。

从社会学来看,贫穷可以分为两类,即绝对贫穷(绝对贫困)和相对贫穷(相对贫困)。绝对贫困又叫生存贫困,是指个人和家庭依靠其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需要;相对贫困是指较之于社会平均水平其收入少到一定程度时维持的那种社会生活状况。

二、贫穷会产生犯罪的原因

(一)因维持生存而犯罪——绝对贫穷角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即经济是人类社会的物质基础,是人生存在这个世界上必须依赖的基础,其他的一切事物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而这里所说的“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标准,在笔者看来应当指的是作为一个人能否在这个社会上生存。

生存是自然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需求。当这一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任何社会规范、国家政策和统治力量都会显得极其无力。而从法律角度看,每个自然人的最基本的权力是生存权,只有生存权有了保障,才能在此基础上争取自身的其他权力。在自身的温饱问题尚不能保证的时候,何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自古就有“饥寒起盗心”的说法,在维持基本的生存面前,犯罪就不算什么了。

我国西汉政治家晁错认为:“民贫,则奸邪生……夫寒之于衣,不待轻缓;饥之于食,不待甘旨;饥寒至身,不顾廉耻。”(晁错《论贵粟疏》)作为自然体的最基本权力,当饥寒交迫时,礼仪廉耻就不能对其进行约束,因为其本质上就不具有可期待性。

西方有古谚:“伟大的的神从反面看是卑鄙小人,而罪恶反过来,正是为了活着。”这句谚语也生动地体现出了西方学者对贫穷与犯罪之间关系的理解,他们也认为在出现了绝对贫穷,生存遭受巨大的挑战时,犯罪就是为了活着。

(二)因自尊或心理失衡而犯罪——相对贫穷角度

相对贫穷实际上是通过比较收入差距所得出的相对概念,其同样是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人们在进行物质和社会地位比较后会从心里感到不平衡,进而产生社会不公平感。犯罪学的实证研究表明,相对贫穷相比绝对贫穷更容易使人犯罪。

从相对贫穷角度看,行为人实际是由于心理失衡而进行犯罪的。社会上每个人的内心都会对贫富差距过大产生一定的不满,有些人会将这些不满的情绪压制,待他们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时,如果高层次的人对其有不恰当的看法、歧视,就会使得一直压制的不满一次性爆发出来,从而造成更加严重、残暴的犯罪,这也就是为什么笔者认为相对贫穷比绝对贫穷更容易使人犯罪,更容易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绝对贫穷还是相对贫穷都会对犯罪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说贫穷是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也许有学者会认为,富有的人也容易犯罪,如贪污受贿罪、经济型犯罪等,我国古代“饱暖思淫欲”的说法正是对此观点鲜明的体现。事实上,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就能发现,贫穷的人更容易从事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而富人更容易触犯经济性犯罪。因此,笔者更愿意相信这样一种观点:贫穷的人有穷人容易犯的罪,富有的人有富人容易犯的罪。这个观点实际上与本文探讨的关于贫穷与犯罪的关系,即贫穷是导致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的说法并不矛盾。

[1]王娟.民国初期北京的犯罪与贫困关系研究[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

[2]郭东.犯罪的宏观经济原因分析[J].刑事法评论,2007(02).

[3]田鹤城.经济发展与犯罪关系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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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80-01 作者简介:周锐(1990-),男,汉族,河南义马人,甘肃政法学院,2015级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许文思(1992-),女,汉族,河南新乡人,甘肃政法学院,2015级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治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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