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电信诈骗犯罪民事责任及救济研究
刘雅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上世纪90年代,电信诈骗首次在台湾出现,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防范。进入21世纪以后,通信网络迅速发展,利用电信设备以及改号软件进行诈骗犯罪的活动愈演愈烈。特别是山东女大学生徐某某被骗一案,引起了对公民财产权保重的强烈呼声。本文主要分析诈骗行为人以及电信运营商的民事责任,并思考电信诈骗受害者财产权受到侵害后的司法救济建议。
电信诈骗;公民财产权;电信运营商;司法救济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
2011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电信诈骗犯罪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并没有独立的罪名来具体规范电信诈骗犯罪。一般来讲,电信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借助电信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利用现代电信技术手段,冒充他人名义,虚构不实信息,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二)诈骗犯罪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哪怕是最严厉的刑事处罚也并不排除民事责任的承担①。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处罚犯罪人,而民事领域的侵权诉讼中,制裁目的是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保护其权益,而不是惩罚侵权人。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理应承担对被害人的侵权责任,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三)电信运营商的民事责任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第三方实施侵害行为骗取被害人财产,但电信运营商并没有直接侵害用户权益,这种情况下,电信运营商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可以用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来解释。
首先,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过错包含了共同过失及一方过失与一方故意相并存的情形。就目前的电信诈骗案件来讲,电信运营商作为专门从事通信领域企业,可以认为其对当下的电信增值业务的内容与服务规则有着高于普通人的认识,具有认知非法租用线路及服务器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依旧向二级运营商租用线路,具有过失,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因此,电信运营商与诈骗行为人成立共同过错。
其次,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共同侵害的行为,经过上文的论述,已经可以确认电信运营商在非法租用设备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其正在为诈骗行为人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工具便利,所以这种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在民事侵权领域,电信运营商与诈骗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做了规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予以返还。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当犯罪分子不能主动履行该义务时,即可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也可根据这一判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向电信运营商提起侵权损害请求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9条规定了如果经营者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危险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采取有关措施。电信运营商作为提供电信服务的一方,在向用户收取通讯费用的同时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在民事赔偿领域,电信运营商基本不会主动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受害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要求电信运营商承担相应责任,使得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
(三)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
互联网全球化日益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保护好个人信息是保障财产权的重要基础。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立法中强制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而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其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站安全。再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容易造成泄密的通信方式,应当主动提醒用户或向用户申明;要求本企业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并对职工进行保密教育,不利用网络为自己或者他人实现盗用服务。最后,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这些信息进行检查。②
当下,电信诈骗活动在我国愈演愈烈,本文分析了电信诈骗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以及电信运营商在这个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期为受害者的财产权提供有效的救济方法。打击诈骗犯罪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工程,在追究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笔者希望大众的目光能更多的关注一下受害者财产权利的保障。
[ 注 释 ]
①[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②吴志鹏.大数据时代的电信与互联网管理[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4:97-98.
[1]曲新久,张明楷等.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63.
[2][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吴志鹏.大数据时代的电信与互联网管理[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4:97-98.
[4]冷斐.我国电信诈骗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3.
[5]乔亮.电信诈骗案件中通信运营商民事责任的构建[D].南京大学,2015.3.
D
A
2095-4379-(2017)13-0254-01 作者简介:刘雅茹(1996-),女,汉族,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