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2017-01-27 10:48陈登凡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职权人民检察院职能

陈登凡 蒋 恒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平潭 350400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陈登凡 蒋 恒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平潭 350400

随着我国社会形式的不断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和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时期的背景下,现在实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检查机关的执法需求,造成了人民检察院在行驶监督职权时,出现执法混乱的现象,不能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已经是目前我们首要的工作。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法律监督的基本依据,阐述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进而提出了几点完善的措施。

人民检察院;诉讼;法律监督职权

一、法律监督的基本依据

(一)合法性

宪法作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法律,是社会政治经济与思想文化条件的综合产物,其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可在遵循宪法的基础上,行驶相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此外人民检察院,可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并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还可对公安机关执法任务的过程进行时时的监督。同时,人民检察院有监督法院判决案件的权利。一定意义上来说,人民检察院是宪法的最好体现。

(二)主体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诉讼案件行驶监督的行为,这也就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依法行驶监督权力的主要行政机关部门,有着很大的主体性,占有这不可替代的地位。

(三)制约性

上文已经说到刑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监督的权力,但是除此之外,还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以及行为准则,进行了明确的要求。此外,还对法院、公安以及检察院等部门进行了要求,让其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也要明确自身的职能,杜绝越权执法的现象,各个部门之间要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四)实际性

通过对监督的特征进行分析,可以明确人民检察院要想切实的落实自身的监督职能,必须身处诉讼的过程。换句话说人民检察院是通过办理具体诉讼案件的过程,来行驶监督职能的。通过参与到案件的过程,来更加有效的,对每个案件的细节实施监督。

二、阐述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立案监督

上文已经说到,在刑法的有关条例中,已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对诉讼案件监督的权利,其主要监督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对被害人所提诉讼的监督、对审核或批捕案件所发现问题的监督等。人民检察院要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行使监督职能,当公安机关对所发生的案件不闻不问时,不去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时,当其行为为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时,人民检察院就可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监督其落实。

(二)对批捕行为的监督

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不仅有监督的权力,也有下达合理批捕命令的权力。当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某个诉讼案件,对案件中的人员下代逮捕命令时,公安部门就要及时的执行逮捕命令,如果案件涉及人已经被逮捕,要调查清楚人员所关押的位置,如果公安机关逮捕案件涉及人失败,要向人民检察院阐明原因。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要释放涉案人,相关部门就要立刻执行命令,并要将释放的相关细节,向人民检察院讲解清楚,如果公安部门在执行逮捕命令的过程中,采取了过激行为,或者在逮捕的过程中出现意外,要及时的采取变更措施,向下达逮捕命令的人民检察院及时的报备。如果在报备的过程中,两者的意见达不到统一,要共同的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公安机关在逮捕的过程中,案件涉及人,不配合执法行动,或者有反抗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下达拘捕令,让公安机关执行。

(三)对侦查行为的监督

公安部门的侦查行为也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这也是我国立法所赋予的一项权利。人民检察院要时时的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保证侦查手段、侦查途径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

(四)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法院的审判也在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之内,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驶自身的监督权力,主要监督的内容有自身所管辖的案件、受理案件、审理案件、下达通知、审批的过程以及流程、在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活动。

三、法律监督的基本完善

(一)权力机关监督的保障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非常迅猛,市场环境日新月异,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我们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以满足社会稳定发展的需求,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发挥自身的权力,有效的落实监督工作。有效的落实监督工作,离不开人大部门的支持,其对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有积极的作用。

(二)内部监督的建设

宪法与刑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职能,此职能会对法律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造成影响。所以,人民检察院在行驶自身职能的过程中,要明确自身职能的重要性,强化法律意识,增加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还要对现有的监督体制进行完善,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

四、结语

总之,人们检察院要以国家法律为准绳,去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这既是我国宪法以及刑法的要求,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需求,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途径。

[1]陈光中.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3):336-337.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定从抽象走向具体[N].检察日报,2012-4-13.

D926.3

A

2095-4379-(2017)29-0122-01

陈登凡(1980-),男,福建平潭人,本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蒋恒(1985-),男,福建长乐人,本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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