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彦斌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浅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许彦斌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象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权保障也愈发受到重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被提到新的高度。随后,一系列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相继出台。然而受到伤害最大,最应该被保护的被害人受到了冷遇甚至被忽视。从目前刑事被害人所拥有的权利出发,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精神损害赔偿
(一)刑事被害人概述
“刑事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本文中所讨论的被害人,则是特指由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损害的人。根据刑事被害人的定义我们可以得知,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会受到刑事诉讼的影响。另外,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被害人自身力量弱小,极易受到来自公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二次伤害。
(二)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被害人同公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因而刑事被害人同样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诸多诉讼权利。主要有参与权、律师帮助权、申诉权和自诉权。参与权就是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的一系列权利。被害人与刑事诉讼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是毋庸置疑的,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既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申诉权是被害人对于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满意,认为该判决难以弥补其受损的合法权益,被害人有权进行申诉。这一权利相当于给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了双重保险。
2.赔偿请求权
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权,它是犯罪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对于被害人应当承担的一项民事赔偿责任。当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就已经无法挽回了。接下来可以做的就是弥补被害人,使其受到的损害降到最低。所以被害人应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包括请求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的权利。
3.其他权利
被害人还享有安全保障权。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当被害人作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的司法机关保护其人身安全。此外,被害人还有在一定限度内请求司法机关保护其隐私的权利。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我国目前的改革重点仍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立法中有关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规定并不完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实现
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问题开始受到重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却难以实现。
(1)被害人的参与度低。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利益。被害人是利益受到直接侵害的人,除了到公安机关报案检举犯罪之外,在后续的各个阶段中参与度不高。被害人本应是名正言顺的当事人,然而目前“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是以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为真正意义上的当事人进行构造的。”以至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几乎演变成为公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激烈辩论的战场。
(2)被害人申诉的权利难以实现。据统计,2014年1月至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76.9万件,结案的达到69.9万件,申诉的为9.5万件。申诉的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2.3%,这么低的比率是因为有很大一部分被害人申诉的案件不被受理。即使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异议,也没有救济的途径。由于司法腐败,申诉的程序繁琐复杂等现实原因,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权利难以实现。
(二)难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由于被告人自身经济状况差,对于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没有办法进行赔偿。轰动一时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反映出刑事审判中的一种普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秉承着“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心态,毫无顾忌地实施犯罪行为。即使最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也无法挽回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损害。
基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
(一)建立针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机制
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受到伤害,如果正常的请求赔偿的诉求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可能会导致其生活难以继续,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行为人。建立针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对于无法获得合理赔偿的被害人,在一定限度内由国家进行补偿,以抚慰其遭受的伤害,鼓励被害人继续正常的生活。
(二)立法明确被害人获得精神赔偿的权利
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受到的伤害,不仅包括物质财产的损害,还包括精神伤害。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这显然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并非将其人格、名誉等价于商品,而是对被害人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物质赔偿的方式进行安慰和补偿,也是使犯罪人受到惩罚的一种方式。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对人格的贬低,反而是对被害人人权的尊重。
(三)给予被害人司法保护和司法援助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特定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对于被告人有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然而对于被害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显然,我国目前的人权保障已然失衡,法治的天平倾向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所以给予被害人法律援助同样是保障被害人权利的一项重要举措,将由被害人申请启动法律援助程序改为法院为被害人指定律师、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1]魏虹:《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日]谷口安平,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