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法典确立禁治产制度的必要性

2017-01-27 04:10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行为能力宣告民事行为

李 婷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浅析我国民法典确立禁治产制度的必要性

李 婷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禁治产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用以限制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凡是被宣告为禁治产的人,其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将会受到限制。本文通过禁治产的历史渊源,阐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对其在我国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提出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引入此制度的必要性。

禁治产制度;行为能力制度;监护人;立法模式

所谓禁治产制度,是民法法系国家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予以限制的制度。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约束那些意思能力不完全以及存有心神丧失、精神耗弱的人,限制他们管控、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以期维护交易安全。

一、禁治产制度的起源与价值

禁治产一词正式出现在法律文献中是在1782年的《撒克逊监护条例》,其根源则是罗马法最先设置了禁治产制度。古罗马实行严格的“家父权”制度,家庭成员及财产归属于自权人,一般指“家父”;“他权人”是没有自己的财产的。在古罗马社会看来,一方面,一个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处置自己的财产,对于他的继承人来说有可能丧失其未来享有的继承权,不可避免的会侵害继承人享有的期待权。另外则是出于对社会公众的考虑,一个精神不健全的人进行的交易随时可能会被事后撤销,而对于他的交易伙伴来讲是不公平的,让他的交易伙伴去承担这样的风险未免有点强人所难,与其到时候进行撤销,不如进行事前的预防。基于此,古罗马人设计了这样的制度,以防万一。

二、禁治产制度的立法与发展

禁治产自诞生以后逐渐在各大陆法系国家得到确认,如法国,德国等。但是二十世纪末,随着国际人权的发展,禁治产存在着诸多与社会发展不相容的尴尬局面,为此许多国家在自己的法律中进行修改。1968年,法国颁布第68-5号法律,率先对禁治产制度进行改革。法国新修改的法条中取消了“禁治产”一词,使得专家学者认为其在实际中已经废除了这一制度。然而,情况并非一些专家学者所臆想的那样,只是形式上不再使用“禁治产”一词。究其原因:其一,这一专业术语不免让人自然地产生一种对这类群体的歧视之误解;其二,新法律中引入了人权理念,例如“正常化”、“自主决定权”,如若使用原有名词不能穷尽所有要表达的内容。

三、我国确立禁治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禁治产与行为能力的本质区别

首先禁治产制度中规定了对下四类成年人宣告其不得管理财产:1、浪费成性;2、酗酒成瘾;3、赌博成魔;4、吸毒成瘾。如上述这些方面都是自主自律意识的体现,是人的主观方面。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规定的是因人的年龄,疾病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将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和无行为能力。

(二)我国确立禁治产制度的可行性

禁治产制度可完善我国现行的行为能力制度,事实上,我国民法中的一些规定与纳入禁治产宣告范围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后果相类似。比如,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甲与喝醉酒的当事人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很大程度上会因为醉酒乙的神志不清醒,在《合同法》中赋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撤销权,但是必须对撤销权的行使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规定与禁治产所规定的一个人酗酒而宣告为禁治产人从而实施的民事交易行为并没不同。因此,我国移植禁治产制度是有其适宜的“土壤”。此外,我国限制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正好实行的是宣告制,虽然伴随当人权理念的向前发展,一些国家纷纷将禁治产宣告制度改为登记制度,但我国商事领域的登记制度仍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建立这一制度提供适当的参考。

四、我国确立禁治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一)我国应采取的立法例

我国应采取与行为能力制度不冲突的立法。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而对精神病人采取个案审查制。将禁治产规定在现有体例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节,并将其可出现的四种情况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是最为方便的。

(二)禁治产宣告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1.受宣告之人必须达到一定的法定年龄。

2.受宣告之人须因为自己的不端品行和恶劣行为而使意思能力存有欠缺,已不再能谨慎的处理自己的财产或者达到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程度。

3.须有利害人关系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做出宣告。

(三)禁治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对意思能力不完整之人做出的禁治产宣告以后,其对自己财产的管控能力便受到限制。同时设立监护人来为了禁治产人的利益对这些财产予以保管和处理。当禁治产人的宣告事由消灭以后,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宣告。

五、结语

禁治产制度自诞生以来在许多国家的民法中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被应用,究其原因是其自身所具有的合理性,能够保护民法所确认的法益。与当代各国所发展的行为能力制度并不是有你无他的,将禁治产制度加以完善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制度一章不仅是对行为能力制度的完善更是对保护市场经济,保护人权的重视,是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

[1]李海东.浅析禁治产制度[J].法制与社会.2106.3下.

[2]李霞.论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当代私法命运[J].法律科学.2008.9.

李婷(1993-),女,汉族,陕西宝鸡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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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5-02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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