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

2017-01-27 04:10邓雅文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加害人量刑受害人

邓雅文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

邓雅文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辩诉交易被认为是对抗式法律制度产物,学界曾对辩诉交易制度移植开展了激烈讨论。当时多数赞同暂缓移植或认为我国无其生存土壤。笔者试图通过美国辩诉交易与中国式辩诉交易的比较研究,寻找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影踪。

辩诉交易;特征;中国式辩诉交易

一、辩诉交易的起源及主要特征

辩诉交易萌芽于19世纪前,但仅是单个零星的辩诉交易。①19世纪第一个10年系统辩诉交易制度出现了。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乔治·费希尔研究发现,美国马萨诸塞州米德尔塞克斯郡的第一位检察长塞缪尔·达纳在1808年处理乔塞亚·斯蒂文斯违反禁酒案中,草拟了一份包括酒类的常贩、无许可证销售酒类、卖酒并允许购买者在其经营场所内饮酒等四个罪状的起诉书。在该禁酒案中,达纳和史蒂文斯达成了一个交易:史蒂文斯答辩有罪或不再争执,达纳撤销了起诉书四个罪状中的三项。对于无许可证销售酒类罪状,史蒂文斯缴纳了6.67美元的罚金和47.12美元诉讼费。”②,“第二年达纳又以同样的方式处理了一起禁酒案件。在书记官记录中,明确指出以妥协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③“20世纪前半期,辩诉交易的适用更加广泛,被告人选择有罪答辩开始成为主流。”④在1970年以前,辩诉交易在美国司法中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状态。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V·U·S⑤案判决中正式赋予辩诉交易合法性。⑥Santobell V New York 案中,最高法院强调了它的合法性:如果每一项指控都走完所有审判程序,那么法官和法庭设施的数量需增加数倍。还指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司法制度基本组成部分,应鼓励得当运用。⑦1974年美国在修订《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时,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综合该规定,美国辩诉交易有以下特征:“1.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主体。2.内容围绕协议展开。被告人是否愿意作有罪答辩,检察官是否同意减少降格指控或降低量刑,双方协商结果即为辩诉交易内容。3.交易案件范围不受限制。4.交易方式多样,口头书面皆可。5.交易结果是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由法官定罪量刑且不得上诉。该交易协议对法官没有约束力,但法官拒绝前应通知被告有撤回答辩的权利。⑧据统计,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约有90%刑事案件以辩诉交易方式审结。⑨

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辩诉交易的内容来看,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庭前由被告人作承认犯罪、不作辩护也不作有罪答辩,控方降低指控强度,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将协议提交法院审决的制度。

二、中国式辩案中交易缘起及主要特征

(一)中国式辩诉交易

美国辩诉交易虽满足提高效率减轻控方负担的需要,但该制度有牺牲司法正义之虞。但缓和了美国案件量与司法资源尖锐冲突的矛盾。中国也存在同样的矛盾,中国能否采取同样的措施。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对黑龙江牡丹县铁轮运输法院在4月11日根据公诉机关申请,对一起故意伤害案采用辩诉交易予以审结。媒体称该案为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实有炒作之嫌。在该案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就存在大量辩诉交易。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等刑事政策以及自首、立功等法律制度都充满交易色彩。实践中我国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贿赂案件中,检察官与行贿者交易,不追究行贿者刑责以换取行贿者协助指控受贿者。如轰动全国的重庆虹桥垮塌案。依据为刑法第164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通过不追究从犯,以换取主犯定罪证据,成为了司法界常用破案手段;其二是普通程序简易审中的量刑交易。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法官据检察官建议量刑。量刑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等这些司法文件对提出和解公诉案件、和解协议内容,不同案件和解对交易即定罪量刑的限制。其中加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与和解协议积极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司法机关可给予相应的量刑建议。和解对量刑影响过程实质就是交易的过程。其三在相对不起诉中,检察官有不起诉决定权。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官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受害人的谅解是决定的影响因素。而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被交付审判,一般会积极作出认罪悔罪表现获得受害人谅解,以换取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相对不起诉制度事实上是一种特殊的指控交易——犯罪人嫌疑人认罪,检察官在一定的条件下不起诉或撤销指控。对加害人与受害人达成交易协议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获知受害人谅解的情形下处理上采取以下方式:在审查批捕阶段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撤销案件;对于提起公诉的在起诉时向法院建议判处缓行或从轻判处刑罚。

(二)中国式辩诉交易的主要特征

1.主体是加害人与受害人、司法机关。我国辩诉交易中加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是进行某些辩诉交易的前提。而美国辩诉交易不考虑被害人权益,交易主体仅有被告人与检察机关。2.交易案件范围固定。主要是通过两方面对交易的案件类型进行限制,一是规定可交易的案件如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个人人身权利可能判处三年徒刑以下刑罚的;另一方面通过禁止性规定:如累犯。美国检察官仅对证据不充分、指控有较大失败风险的案件才进行交易。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美国辩诉交易的案件也有限制条件。3.中国辩诉交易人为操作性较小。由于司法文件对不同案件交易程度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因此加害人在获得受害人谅解的前提下与司法机关协商空间较小。司法机关根据加害人的行为表现,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内行为。如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美国如何交易由检察官决定,检察官裁量权较大。在中国如果检察官量刑建议与法定的出入较大,法官可以拒绝采纳或者是在检察官能够给出合理理由的情形下采纳;与美国降格指控不同,我国辩诉交易中,检察官只能针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获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以附条件不指控。但其他任何情形下,检察官无权对案件性质和罪数进行裁量。4.辩诉交易提出主体为加害人。检察官一般不主动要求加害人与受害者交易和解,以换取较轻刑罚。但是美国,检察机关在刑诉中处于掌控地位,即使加害人提出交易,检察官也不一定会同意。仅在检察机关指控胜算较小时才会同意进行辩诉交易。这与我国辩诉交易前提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大相径庭。5.辩诉交易目标不同。我国刑诉交易主要为了满足被害人补偿需求,促成案件有效解决;促进社会和谐。而美国则是为了追求公正效率平衡、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虽然我国与美国辩诉交易差异较大,但不能单纯因差异否定我国辩诉交易存在的事实,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加害人通过悔罪或者是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获得受害者谅解情形下,酌定减轻而不是应当必须给予从轻量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从轻减轻情形,法官都会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给予被告酌情量刑。我国法律规定酌定减轻而非必须减轻,一是措辞更加科学,如果加害人犯罪行为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高,无论是否获得谅解满足赔偿需求,基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司法机关不会仅因加害人获得谅解给予从轻处罚或给予大比例从轻量刑;其次是该措辞符合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如果强制性规定加害人获得谅解便必定能从轻处罚,容易使得公众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觉有违司法公正,也能传达给潜在犯罪人一条司法理念:违法犯罪,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不是免刑或从轻处罚的制胜法宝。酌定减轻也只是给加害人提供了选择是否认罪认罚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博彩机会。同时将受害人的利益诉求置于首要位置致力于满足被害人的补偿需要。有些学者认为我国不存在辩诉交易。依据相对不起诉、酌定量刑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存在太多差异。但笔者认为我国的辩诉交易与美国一样,交易都是为获得指控或者量刑上的让步是辩诉交易最核心的内容。虽然有相异之处,但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相对不起诉、酌情量刑与加害人积极行为以获得受害人谅解也是存在交易过程,只是这个交易结果囿于我们的文化传统,显得更为隐秘也更为含蓄。我国国情与美国不同,为了适应不同的水土作出不同的规定,任何制度在世界各国都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情况下,差异无法掩盖这两项制度的同一性。更何况现代美国的辩诉交易不再仅是加害人与检察官之间的互相博弈,被害人的利益诉求也愈来愈多的纳入到辩诉交易的具体操作之中,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存有中国式辩诉交易。

[ 注 释 ]

①[美]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M].郭志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7.

②同上第4页.

③同上第3页.

④[美]艾伦·豪切斯特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陈卫东,徐美君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11.

⑤Brady United States,379,U.S.742,752-53(1970).

⑥陈瑞华.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之比较[J].政法论坛,1995(4):22.

⑦Santobell V.New York,404.U.S.25,260(1971).

⑧<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冀祥德.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⑨何勤华.美国法律发达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355.

⑩Mark5.Umbreit,The Handbook of Vietim offender Mediation:An Essential Guide to Praetieeand Resaearch,SanFraneiseo,CA:Jossey-Bass,2001.

邓雅文(1992-),女,四川南充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证据法学。

D

A

2095-4379-(2017)15-0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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