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张红宇
新常态下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 文 / 张红宇
自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已走过了十年历程,逐渐成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出台了促发展、重规范、强服务等一系列强农惠社政策,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强化落实,制定了一批规章制度,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农民合作社呈现方兴未艾的良好态势。合作社适应市场需求,组织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8万多家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7万多家合作社注册商标,超过4万家合作社通过“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把促进规模经营与带动农民增收脱贫致富相结合,合作社成员普遍比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增收20%以上,位于520个国家级贫困县的1421家国家示范社成员户均分红5049元,提高了贫困农户自我发展能力。
——依法建章立制增进主体活力。为配合法律顺利实施,国务院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先后下发了合作社示范章程、财务会计、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公示等配套制度,19个省份出台合作社地方法规,细化实化法律精神。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多部门协同合力支持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社覆盖面稳步扩大,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77.4万家,是2007年底的68倍,年均增长60%,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
——引导多元联合提升合作层次。主动适应农民群众不断提升的合作需求,在坚持合作社原则和宗旨基础上,鼓励合作社创新产业业态、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探索开展联合社登记管理,引导合作社规范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推进适度规模经营。1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分别对联合社和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合作社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组建联合社7200多家,安徽、甘肃等一批省级合作社联合社应运而生。经国务院同意,山东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规范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2015年,全国有8.52万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3157万亩,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入合作社的面积占流转总面积的21.8%。2万多家合作社创办加工实体,2万多家合作社开设社区直销店搞“农社对接”,还有的开展直销配送、会员制消费、认购式销售。
——强化示范创建推动规范建设。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齐心协力抓巩固抓发展抓规范,联合下发了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示范社13.5万家,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有30个省份制定了合作社发展规范性文件,更加精准有效地推动合作社按章办社、以制管社。强化合作社人才培养,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把合作社作为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等农村“双创”平台,大规模开展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和带头人轮训,“六五”普法期间,各级农业部门培训各类合作社人才120多万人次。
——创新财政支持壮大发展实力。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管护,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农业部在8省(市)开展合作社贷款担保保费补助试点,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领作用,为探索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新路子奠定了基础。2014年以来,共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340笔,总担保金额6.83亿元,平均每笔贷款200万元,担保贷款放大比例高达1∶38.2;试点地区合作社缴纳担保费率普遍下降约2个百分点,部分试点地区合作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25.9%。
放眼世界,国际合作社历经170多年经久不衰,发展重点逐步转向集团化、国际化,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助力农业成为国家强势产业。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建设与我国大国地位相称的强势农业,需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离不开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支撑。合作社集传统农户和新型主体于一身,融生产与服务为一体,能够把分散的经营主体组织起来对接国内外市场、提高议价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成为建设强势农业的强力纽带和重要依托。
展望2017年,农民合作社发展进入规范提质的关键阶段,我们要紧紧围绕中央部署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纽带作用,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引领合作社新发展,加强指导服务,突出依法规范,强化绿色发展,大力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创建,大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保障农民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提升合作社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重点要加快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协同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尊重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好政策“指挥棒”的引导作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加强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动态监测,及时总结地方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好经验好典型,树立发展标杆,引导扶持同行业合作社建立一批跨区域联合社;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法律条款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操作性,坚持示范引导,切忌强迫命令、强行推进、急于求成。
(作者系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