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2017-01-26 15:57韦宇希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陪审团

韦宇希 韩 昱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韦宇希 韩 昱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当今中国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民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从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需要看到的是法制建设的不易,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往往需要几年、十数年的努力,故,站在前人肩膀上的我们,需要更大的勇气和努力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以此为视角,浅议法学界一个探讨已久的问题,中国建立陪审团的利弊分析。

陪审团;人民陪审员

一、陪审团制度概述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和完善于美国,它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特定人群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是英美法法系国家司法民主的一个具体体现。在美国,陪审团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制度,其担任的角色相当于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一种起诉人的法律角色。第二种号称小陪审团制度,通常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结果性的裁决,裁决被告是否有罪或者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前文所述,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民主的一种体现,其包含了民主、公正等多重价值,但其也有不足之处,故我们在引进陪审团制度的时候,需要充分了解其利弊,才能充分发挥其司法作用。

(一)陪审团制度的价值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从政府权力制衡角度来说,陪审团制度起到了很好的制约政府权力的政治需要,从而实现分权制衡、民主参与、审判监督的政治意义。陪审团制度让普通民众和法官在司法审判上地位平等,分享司法权力,保证司法民主和公正。法国著名宪政学学者托克维尔曾说:“实行陪审团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者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手中”。

2.陪审团制度具有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为判例法,故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具有造法功能。因此,陪审团制度也可以造法,弥补法律的不足。尽管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做出相应的裁决时,可以做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裁决,但法官一般不会如此,而是遵守陪审团作出的裁决。

3.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素质和政治意思,从而遏制司法权力腐败

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大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和保证司法公正的一种制度,陪审员通过司法审判,可以根据案情和证据充分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这样对于提高公民素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有着深远的影响。托克维尔指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养成的习惯。”

(二)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1.陪审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判决

依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要求,只有外行,缺乏法律知识的人,才能担任陪审员。但这种方式具有如下缺憾:第一,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因为涉及的事实原因、证据复杂等因素,陪审员很难做出准确判断;第二,陪审员容易受自身感情和社会大众、媒体的影响,从而做出于案件事实不符的裁决,导致判决不公。有学者认为,由不懂法律知识的人从事审判活动,其所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个人的知识和民众的意愿,这不是实行法治而是人治。

2.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过高

一方面,组成陪审团是一件复杂的工作,要当事人和法官都能接受,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陪审团裁决案件要求一致同意或者绝大多数同意,这实际上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对于没有专业知识背景的陪审员来说,对于案件的事实往往根据自己的社会生活经验做出一种直觉性的判断,这样的判断一旦形成是很难改变的,因此陪审团一致性的意见要求必然拖延诉讼进程。

三、我国建立陪审团制度的构想

世界上并没有完美的制度,陪审团就是典型代表,我国要引进陪审团制度,还需吸纳其精华,除掉其糟粕。纵观世界各国,采取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都是结合了本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诉讼观念等国情。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要建立陪审团制度也要根据我国国情来建设。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更多的是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我国现阶段不能直接引进陪审团制度,而是应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有居多共同点,只不过陪审团裁决案件,而人民陪审员不能裁决案件,只是出席庭审,适度参与案件审理。因此,我们要牢牢抓住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其进行改造,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过我们需要看到的是现阶段我国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一个案件中,陪审员更多是迎合主审法官的观点,而丧失了人民陪审员的司法作用,这样如何制约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值得我们思考。我国20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司法民主还留有象征意义;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司法监督得不偿失。为了实现司法民主、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实际对其进行探索和改革,力求寻找到陪审团制度更符合现实状况的模式,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

[1]小岛武司.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M].法律出版社,1999,38.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商务印书馆,1991,30.

[3]赵宇红.陪审团审判在美国和香港的运作[J].法学家,1998

[4]尚代贵.论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发展[J].求索,2002(6).

韦宇希(1991~),女,瑶族,籍贯:广西南宁,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该论文为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7ZYXS13)。

韩昱(1992~),女,汉族,籍贯:河北唐山,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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