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取证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2017-01-26 15:57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隐私权规制

刘 烨

(100083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北京)

论电子证据取证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刘 烨

(100083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北京)

电子证据作为新的法定证据种类,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已得到了普及和应用,然而由于其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性,在取证过程中极易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害,因此如何解决取证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成为电子证据应用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电子证据取证对公民隐私权侵犯的具体分析,对在电子取证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权进行了初步探索。

电子证据;取证;公民隐私权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作为诉讼基石的证据其种类也不断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也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继修改逐渐被确立下来,成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电子证据是依赖于现代数字技术形成的数据,它除了具备传统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包括:①无形性;②虚拟性;③高科技性;④易被篡改性;⑤可复原性;⑥高速传输性。电子证据凭借其独有特性在现代证据制度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也由于其特殊性在搜集取证过程中带来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电子证据取证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侵权责任法》已明确了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重要地位,且作为人权内容之一的隐私权的地位也随着“尊重与保护人权”入宪以及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而日益提高。与此同时,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问题逐渐显现,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一)取证主体不规范导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关于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以及第五十二条均对证据收集主体进行了笼统的规定,但均未专门针对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进行细化的特殊规定。传统证据的取证主体由于专业技术的缺乏和相关管理规制的缺失在取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二)取证手段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1.强制命令记录、保存和提供

该项措施在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多部法规中均有规定,为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和无形性且侦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的限制,通过电子数据载体的外部特征很难甄别是否属于涉案证据,因此侦查人员在使用该项取证措施时难免会对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进行记录和保存,这无疑给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安全隐患。

2.计算机搜查及勘验

搜查和勘验作为传统证据的取证方式同样也适用于电子证据的收集。计算机搜查需要由技术专家来实施,他们将嫌疑人的计算机硬盘等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复制下来,拿到实验室中分析检验,然后将所发现的涉案数据再复制留存。①计算机勘验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计算机、受害人的计算机、信息传输过程等形成的整个虚拟犯罪的全过程。实际上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并非只有涉案数据还存有与案件无关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这些非涉案数据的接触即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侵犯。

3.网络监控

网络监控主要是通过截获、复制、记录等方式而针对网络通讯中的数据、信息而进行的取证活动②,是侦查人员在秘密环境下进行的取证活动。其秘密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使得侦查人员仅需得到相关机关的授权即可利用该措施进行证据收集,无需当事人的配合,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而且还很有可能侵犯到案外人的隐私权。

三、电子证据取证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冲突的解决对策

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在坚持合法性、程序性、保密性原则的基础上从以下具体方面进行改善,以解决取证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一)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队伍

针对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建立一支掌握专门计算机技术的侦查人员组成的队伍进行电子取证工作,不仅解决了取证的技术问题,同时也能更好的对取证行为进行规制。

(二)建立健全电子证据取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真正解决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关键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不仅要有授权公民权利的基本规定,还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作出严格的限制。同时也要明确将保障公民隐私权作为取证行为的指导性原则贯穿于整个取证过程。

(三)建立当事人救济制度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谚告诉我们,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之后还要建立一系列的救济机制,否则这种权利将会成为一纸空文。

1.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当事人对侦查机关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采取的强制侦查措施的知晓的权利。但该知情权范围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网络监控等需要秘密进行的取证手段应排除在当事人的知情权范围之外。

2.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措施。电子取证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保障受害人的申诉权是非常必要的。保障了申诉权就如同给受害当事人打开了维权的曙光之门。

3.保障当事人获得赔偿权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虽然不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直接的侵害,但公民隐私的泄露很有可能对公民人格和名誉造成侵害,因此,被侵犯隐私权的公民应当有权获得赔偿。而且,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赔偿机制,不仅给当事人提供了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手段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四、结语

随着电子证据的更加广泛的应用,如何处理好电子证据取证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是电子证据应用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取证的需要与公民权益的保护之间的确存在两难的选择。在这种互相冲突的价值博弈中偏向其任何一方都非明智之举,因此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这种具有高度侵权可能性的行为进行规制,只有这样电子证据才能在司法实务中发挥其真正的价值,公民的隐私权也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注:

①刘品新.论计算机搜查的法律规制[J]法学家2008(4)

②梁坤.论网络监控取证的法律规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0)

[1]刘品新.电子证据法取证规制[J].法学家,2010(3)

[2]李艳.电子的保护数据收集措施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探究[J],社会纵横,2012(3)

[3]魏从金.浅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证据[J],法制与社会,2013(2)

[4]梁坤,刘品新.论计算机现场勘验的法律规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9)

[5]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6]梁坤.论网络监控取证的法律规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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