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2017-01-26 15:57赵学丰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规救助

赵学丰

(510000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州)

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赵学丰

(510000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州)

贫困问题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着巨大消极影响的重要问题之一,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保护贫困人口生存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本文概述了社会救助权的内涵,全面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法规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社会救助权;法律保障;发展现状;有效方法

社会救助是当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基础保障措施,也是国家保护其民众生存,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本途径。我国对贫困人口进行救助的历史已经非常悠久,但是从总体讲,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律保障较为薄弱,社会救助立法工作的发展过程较为缓慢,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亟待创建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制体系,进行针对性的有效解决。

1 社会救助权的内涵

通常而言,社会救助是指一部分国家公民在遭遇各种灾害、丧失劳动能力后或者是某些公民处于贫困状态时国家对这部分需要帮助的人员从物质方面予以一定帮助,从而使其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状态,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而社会救助权是指每个公民在必要时都具有得到社会救助的权利。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种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如果社会保险最主要的功能是提高人们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社会福利主要用来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而社会救助同它们相比,则是一种基础性的生存保障,它主要用来帮助那些因为某种原因陷入贫困生活状态和不能自主主张自身权益的公民克服生存问题。所以说,社会救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基本内容,也是维护公民生存与整个社会长治久安的最基本方法。现阶段,我国人民的社会救助权虽然得到了较大的维护与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救助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为全面性的社会救助立法积累了许多的实践经验。但是我国公民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制度毕竟不是很完善,我国的社会救助法规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对于救助中出现的某些重大问题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已不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我国的社会救助法规进行健全与完善,这也是我国切实贯彻“依法制国”方针的需要[1]。

2 现阶段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不足之处

2.1 社会救助法规的救助理念滞后

在历史上,社会救助曾被统治者当成一种对被统治者的慈善和施舍,而不是公民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在这种传统的社会救助关系中,被救助人员不是法规规定的权利主体,救助人员也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社会救助行为不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更不具有稳定性与约束性,从而导致了不良的后果,即政府感觉自己是人民的救星,有恩于人民,人民对政府的各项救助存有感恩戴德之心。这种落后的社会救助观念直至现在,仍然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在我国社会中,依然还有很多人没有清楚认识到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仅利之一,依然具有许多不良的社会损赠现象与社会救助行为存在。这类现象与行为的最大特点就是在有损于被救助人人格尊严的各种附加前提下,对被救助者展开救济[2]。

2.2 各类社会救助法规的立法层次不高

社会救助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民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基石,因而各项社会救助法规也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员。依据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应该对社会救助进行立法,从而在法律上约束各种救助行为,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没制定具体的社会救助法规,只是将其相关制度附属在某些法律文件中。这些法律文件通常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因为多个法规中都涉及到了社会救助,但又不具有统一性,所以社会救助出现了立法失衡的问题,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以及协调性低的问题。这种情况十分不符合我国救助法在我国各项法律中本应占据的重要位置。

2.3 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体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存在的社会救助制度其实施体制非常不健全,社会救助缺乏高度的法律权威性,所以经常出现“有法不依”乱象、“执法不严”乱象,损害了被救助人员的基本公民权利,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出现这类问题的第一个原因就是我国有关社会救助的各项法规条文陈述过于简单,政府在执法方面缺少具体的执法依据,在执法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某些时候只能自由裁量,从而出现执法偏差。第二个原因是我国负责社会救助实施工作与监管工作的各类机关在职权方面划分不清,在日常救助工作中,各个部门相互推诿,执法工作不到位。第三个原因是政府没有硬性规定我国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各项财政投入,从而导致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经常被侵占和挪用,社会救助金不能切实发挥其实际作用。

3 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法规的有效途径

3.1 树立现代社会先进的救助法理念

社会救助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思想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人民群众所认可,同时也成为许多国家制定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的根本准则。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把这一思想观念在人民中普及并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才是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国家与社会则负有社会救助的法定义务。社会救助法不但是一种社会事务的救助管理法,更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法。值得一提的是社会救助法决不是一种有关社会救助权利方面的权利管理与权利分配法。我国必须抛弃传统的社会救助理念,树立现代先进的社会救助法理念。将社会救助彻底从带有优越性的施舍与怜悯观念转变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念。唯有如此,才能全面实现社会救助法在我国现代法制社会建设中的巨大社会功能[3]。

3.2 制定高层次的社会救助法规

为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社会救助权,国家必须对社会救助进行立法,这也是现代国家必须履行的众多国家职能中的一项。任何国家都应当通过社会救助立法全力地履行社会救助职能。只有这样,公民的基本社会救助权才会从一种应然的权利转向一种具有法定性与现实性的权利。因此,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制定专门的《社会救助法》,来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性与法定性,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开性与公平性[4]。

3.3 创建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实施体制

社会救助法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增强其自身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能,实施有关的法律责任制,一旦发现某些违法乱纪现象,必须依法进行严惩,彻底杜绝社会救助工作中,私自挪用、大肆侵占和私下贪污各类社会救助金的违法行为。

3.4 在立法方式上选择专门立法

目前从社会救助的立法方式讲,主要分为两种,即专门立法方式与综合立法方式。其中前者的代表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欧洲的英国,后者的代表主要是美国。两种立法方式在其性能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从社会保障法制方面来讲,专门的立法方式其本质就是一种“多法并行”的立法方式,也就是说这种立法方式在社会救助方面、社会福利方面以及社会保险方面等分别进行立法,各方面的法律具有独立性与并存性,共同规范作用着社会保障体系。而综合立法方式是一种将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综合为一体的“母子法”式样的立法方式,它预先创建一部具有高度统一性的集多种项目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保障法,然后以此保间法为依据,制定各种单行法以及相关的各项实施准则等。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还不是很成熟和完善,所以不适宜制定统一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基本法,而适合采用专门立法的立法方式。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救助法应当以创建综合性能较高的社会救助体系为目的,从而保障我国每个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与生存权利。在社会救助体制的建设方面一定要包括公民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公民住房方面的救助、公民医疗方面救助以及有关法律方面的救助、事故灾害方面的救助等等[5]。

4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权是我国民群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状况直接影响着贫困人口的生存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阻碍了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相关部门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救助法规,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力求保障我国全体公民的基本社会权益。

[1]杨思斌.社会救助权的法律定位及其实现[J].社会科学辑刊,2008,(1):46-51.

[2]蒋悟真,洪明.社会救助制度变革的社会化、中国化与法治化[J].江汉论坛,2015,(5):127-132.

[3]王锴.英、美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绥化学院学报,2014,34(11):28-31.

[4]杨思斌.协调视角下的中国社会救助立法[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24(6):1-4.

[5]蒋悟真,汪湖泉.社会救助法的程序价值及其法律机制完善——兼论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程序规定之不足[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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