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取证困难的原因之解析及对策建议

2017-01-26 15:57:01马天泽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家庭成员受害者暴力

马天泽

(731010 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 兰州)

浅谈家庭暴力取证困难的原因之解析及对策建议

马天泽

(731010 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 兰州)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同时,也违反了宪法保障人权的相关规定。随着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暴法的正式实施,至此,“家庭暴力”从传统的家务事或社会现象范畴上升到法律关系之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特别是女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无法找到有力证据,大都不了了之。因此,如何取得施暴证据便成为维护弱势群体权利、惩罚违法行为的关键。

家庭暴力;取证困难;解决对策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其中,又以夫妻之间发生的频率最高。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至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二、家庭暴力取证困难的原因

(一)历史文化方面

无论从古代文化、近代文化以及当代文化方面,也无论从文化或者法律方面,在新中国成立前,社会并没有认可妇女的平等权利,面对家庭暴力,妇女也只能忍气吞声,这种历史文化传承下来的固守思想,直接影响了当今女性没有勇气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为当今家庭暴力的取证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二)法律证明方面

1.取证难

第一,无法形成视频资料或者录音证据,书证就更是困难。因此,很难认定家庭暴力犯罪。法律上认定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持续性的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第二,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的暴力问题,因为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场所的特殊性以及发生时间的特殊性,都会导致没有证人或者即便有证人也没有人愿意作证。

2.作证难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就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暴力,发生场所也大多是在自己住处,外人能够发现并了解的概率也很小,即使是被发现,也往往是自己家邻居或亲戚,而这些邻居或亲戚又由于考虑到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不会主动的站出来替受害者证实。而家庭暴力案件亦不属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类型,因此,能够出庭作证的证人很少,这样也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保护。

3.认证难

近百分之十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理由中都有提到对方对其有暴力现象,虽受害方已经报案,但警察到场后可能仅是口头劝阻,并未以书面调解形式体现出来。并且司法解释对证据的认定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也加大了法院对证据认定的困难程度。

(三)个人因素方面

在一般的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成为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生活模式,男方往往起到养家糊口的作用,拥有较高的收入,而女方在经济上就侧重依赖男方,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收入差距,这种经济收入的不平等导致了夫妻双方在家庭地位上的不平等,男性就出在了家庭中的强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通常会出于一种“经济危机”而表现出逆来顺受。同时作为弱势的一方不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武装自己,就更加不知道如何保存家暴的证据了。

三、对策及建议

(一)法律层面

1.明确举证原则

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多数受害者都不会去进行证据保存。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有利保护,不单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应该寻求一种对受害者更为有利的证据原则。因此,应当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如果提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侵害,被告方则应当承担证明该伤害不是其造成的证据,否则,则应该承担败诉的结果。

2.在原有证据种类的基础上,采纳其他的证明依据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经常性,传统证据难以收集,再则,因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无法用外界物来做载体,所以传统证据不太适合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对于能说明当事人品格的习惯,如吸毒、赌博等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在认定案件的时候,这样的证据也应该被重视。

3.降低对受害方的证据要求

家庭暴力的证据认定标准很高,导致很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有鉴于此,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即受害方在证明有家庭暴力的存在时,举出的证据达到优势证据的时候,她证明这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就完成证据责任了。当然还要把握其中的尺度,不能造成权利的滥用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个人层面

家庭成员之间本应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之所以产生矛盾以致发生暴力,也是由于个人素质的低下和文化修养的不成熟。对传统文化中的长幼尊卑等道德意识淡薄,以及法律意识薄弱,在家庭成员的相处中,不懂得和睦相处,在发生纠纷时也不懂得谦让妥协,当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也不知道寻求法律途径的保护,只知道逆来顺受。因此,应当加强个人修养的培养,提高个人素质和文明程度,形成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社会层面

相关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转变屈从观念。同时,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的培训,使其彻底抛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应该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社会救助机构、执法机构的功能,构筑起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切实保护妇女权益。

马天泽(1995.9.17~),男,中共党员,现就读于兰州财经大学2014级法学四班,任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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