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2017-01-26 15:57:01杨艳玲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秘密性商业秘密保密

杨艳玲

(450000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浅谈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杨艳玲

(450000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商业秘密权属知识产权范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所作的概括性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在国际间经贸,科技、艺术交流、合作活动中加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对于维护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际间竞争的日益加剧,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日趋重要。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加入WTO后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显得日趋重要。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有的有关其社会竞争和较大物质利益的,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信息。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权的对象。商业秘密是信息的一部分,是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那一部分信息。各种立法对商业秘密概念的表述不完全相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所作的概括性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我国,最早对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作出较为完整表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该法律文件指出: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关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

从各个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例如美国可口可乐畅销世界已达100多年,但其配方只有10人左右知晓,该配方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秘密。

(2)价值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是指其能为权利人带来显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也就是说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丰厚的利润。

(3)管理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就是建立在商业秘密相对秘密性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业秘密的不同要求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措施。如制定企业保密规划,企业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

(4)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在生产经营中具体应用,而不是仅限于理论上,并能实际上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以上所述商业秘密的四个要素,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可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及限制其范围的最根本因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法律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对商业秘密的规定相比,其范围小了一些。

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只从理论出发进行论述,难免有一种无限扩大的倾向,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往往不像学术探讨那样宽。尽管学者在著述中可以无限制地设想商业秘密的特例,但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许会慢吞吞地跟不上理论,甚至法律的发展。依笔者有限的观察,在商业秘密保护上,也许存在着学者著述是一回事,法院的判例是另一回事,甚至法律规范是一回事,判例又是另一回事的可能。在这个问题上是理论错了还是实践错了?看来在理论上还有一个严重制约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要素,在著述中常常被忽略,这就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还与社会的道德观念的发展有关。在考察一个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的时候,必须充分注意到在法律实践中的文化背景,即该国家有否保护商业秘密的传统,什么类型的商业秘密可以受到保护。商业秘密在美国有很多道德方面的因果关系,而在其他国家则并非一样。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这里讲的行为人包括: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所谓非法手段则包括: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使用;间接侵权,即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四、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1.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

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跳槽”的职工带走后,只知道干着急或找“跳槽”的职工私下交涉,却不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有的甚至不知道法律到底能保护到什么程度,因此需要提醒公民法人,遇到问题及时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的有效保护。

2.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些公民、法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开始不以为然,认为侵权行为形成不了大气候,无形资产受损害又不像有形资产那样见效快,直到市场被占领,自己的产品受到冲击,再提起诉讼为时已晚。及时控告或诉讼的好处在于:一是工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二是及时保全证据,调取证据,更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树立保密观念,加强保密措施

对商业秘密只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经济价值,并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商业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保密措施,使得商业秘密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应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一是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企业的内部对文件、资料、图纸的管理办法及职工守则,为员工格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起导向作用;二是鉴订企业保密协议。企业应与员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员工,保守和不得向外泄露商业秘密;三是加强对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及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4.权利人应注意对保护商业秘密证据的采集和保存

由于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殊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加之权利人不熟悉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往往给权利人的取证带来很大困难,这就要求权利人十分注意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一是要全面,能够收集的一定要收集;二是要注意证据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关联性;三是在证据有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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