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家辉
(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试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妥协性
闫家辉
(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拥有17部分、320条款项以及9个附件的庞大海洋法体系,更是一部影响21世纪世界格局的海洋法典,其对当前全球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可以说它对世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以及对于空间的利用等方面。然而不论是其诞生过程、具体内容还是在现实中的实施,都具有妥协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历史性权利;妥协性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于1994年11月16日起正式生效,至今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也最具有实践性的海洋法典。随着海洋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该公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生活和未来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全世界要划出的海洋大陆架、专属经济区、领海的总面积达到1.3亿平方千米,占全球海洋总面积的35.8%。这个数字意味着:1、世界公海的范围进一步缩小;2、本来属于人类共有的海洋之上和海洋之下的有形资源,又要经历一次大规模的重新分割。对此,有海洋法专家指出,自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后,由会议桌引发的海洋权益大战序幕实际上已经正式拉开,并且逐渐形成了新的国际海洋秩序。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起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1994年11月16日起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批准该公约是附条件的。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决定召开新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大会的目的“一是解决深海洋底的资源问题,二是广泛讨论各种相关问题,包括领海、大陆架、公海渔业、海洋环境保护以及科学研究等各项制度。”3年后,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次会议开幕时,世界各国仅对于领海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仍然持有截然不同的主张,存在自3海里至200海里共12种观点。对于领海的定义,最直接、最深刻地反映出了世界各国对海洋问题的不同态度。美苏等海洋大国由于拥有先进的海军和海洋科技实力,庞大的商船和渔业船队,从而试图积极扩大自由航行的范围。而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自身利益和国防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范围。
由此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过程就是一个妥协的过程,同时也是在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支撑下的超级大国对获取更多海洋利益的野心,与发展中国家对争取自身利益的斗争之间的博弈。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广阔的海洋被分为九个部分:1、内水;2、领海;3、毗邻区;4、专属经济区;5、大陆架;6、公海;7、国际海底区域;8、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9、群岛水域。在以上九种海域里,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属于国家区域的水上组成部分,沿海各国或群岛国依法享有无需宣告的主权。其中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与该国陆地领土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性主权。这点已经被世界各国所公认。
自签署30多年以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中的许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的实践中得到了不断普及、丰富和重视。比如统一划出单一海洋边界——SMB,即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边界为同一条线;再比如所有沿海国之间严格统一领海基点来确定标准——最长直线基线不超过24海里等。尽管在相当多的方面世界各国达成了一致,但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各国不断斗争,不断妥协的产物,导致在一些内容上存在着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问题。
公约第五部分特意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但是却采取了列举的方法来规定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列举法本身的局限性导致根本不能将所有的活动包括在内。
(1)未明确“和平目的”与“和平利用”的具体含义。包括第五部分在内,公约在很多地方存在有关“和平”的规定,但却并没有明确“和平”的含义,因此不同国家对“和平目的”与“和平利用”的理解也大相径庭。
(2)对在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活动存在争议。公约第58条第1款规定:“凡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用途”。但是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国际合法用途”包括哪些用途,“限制”与“自由”的具体含义究竟是什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各种力量间互相对比和斗争,经过漫长的谈判、磋商和妥协,最后在来自各个地区间找到了一个利益的相对平衡点。公约一方面既要满足各国的共同要求,一方面又要满足各国的特殊要求。总而言之,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于其妥协性,结果还不完全尽如人意,很多地方存在不小的缺陷,甚至在某些方面,海洋强国由于拥有巨大的优势而获利不小。但是从整体来看,公约突破了传统领海公海制度,打破了海洋强国独霸海洋的局面,建立了全新的国际海洋秩序,促进了海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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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家辉,甘肃政法学院2016级民商法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