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若干问题与对策

2017-01-26 20:57赵晓会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民商法

赵晓会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民商法连带责任若干问题与对策

赵晓会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民商法是最为贴近民生问题的法律典范,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在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本文聚焦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首先分析了连带责任所面临的问题,然后又对其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

连带责任;民商法;问题;对策

一、引言

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其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连带责任不仅加大了在民商法中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进一步补偿与救济了相关受害人,从法律角度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在民商法中,有多个领域都对其连带责任进行了有关的规定;但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连带责任进行相关的规定;因此,在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仍然存在许多不适用的问题,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某些责任人的界定不太清楚

针对一些共同侵权的问题,再与一些现实案例中的侵权实例相结合,不难发现若不通过相关法院的调查取证,便很难去界定与分清相关的连带责任问题,也没有办法去判定与质证某些案件侵权当事人的责任划分状况。

例如在某些具体的民事案例中,若案件中的全部侵权人并没有被起诉或者是指认,原告方可以根据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一切伤害问题,但是对于存在多少侵权人,或者是对于不同的侵权责任人其所面临的具体错误,根本是不需要原告方进行确定与指认的。

通常情况下,在进行民事案件审理中,由于其侵权行为以及由侵权行为导结果的举证责任都是归结于原告的,但是在民商法实践操作的过程中,根本不需要追究其根本就可以认定侵权人的相关责任,针对一些责任者不需要进行审理工作。

(二)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联系较弱

在现如今执行的法律体系中,从我国民商法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不难发现,由于某些内容与规则上的变化,都会导致在连带责任实践操作过程中,发生较大的差异与不同。因为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缺少了某些合理、有效的关联,仅仅是简单的实施与利用民商法的实施程序,在相关的案件处理中,极有可能导致其连带责任的利用情况不够的深入,较为肤浅。

倘若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产生矛盾或者是有对立的情况,便需要优先适用实体法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但是,因为其界定的范围较为模糊,因此很难对其连带责任进行准确的定义。

三、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若干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相应的连带责任体系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不仅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而且还可以影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效果。建立完整、系统的连带责任体系,不仅是统一不同主体对其连带责任理解的要求,而且还是统一责任适用条件与范围的要求,更是增强其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的要求。首先需要从整体上对连带责任的进行界限的划分以及概念的认定工作;其次还要通过统一性的原则规定其连带责任适用的范围以及条件;最后还要制定适用于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的责任体系。

(二)在连带责任执行中引入程序法

由于我国的民商法属于实体法的具体范畴,因此其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也只是体现在具体的实体法中。但在理论上对其连带责任的划分,往往在其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是不可以如愿以偿;因此只有落实到了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才算完成了其使命。所以需要将相关的程序法引入到其连带责任后续的执行中去,才可以保障其连带责任的执行。在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时,我国相关的法院通常情况下都是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在程序法中对其连带责任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等,则需要制定专章专节,保障其实体法的责任划分可以得到程序法相关的保障与支持。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在我国的民商法中是一项实用性非常强的制度,其对于补偿、救济某些经济纠纷案件中相关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解决连带责任在我国民商法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必须将当事人合法的要求考虑在诉讼程序的设计过程中,建立相应的连带责任体系,在连带责任执行中引入程序法解决其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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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9-0266-01

赵晓会(1987-),女,满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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