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鑫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承继共同正犯的域外考察与域内反思
于晓鑫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因对共犯本质认识不同,各国对承继共同正犯肯否不一。当理论差异可能影响司法实践,就需对其梳理总结。讨论承继共同正犯,德日为最佳域外考察对象。德国对其存在与否仍有争议,以否定派为主;日本有纯粹肯定说、修正肯定说、纯粹否定说、修正否定说、中间说。从行为一体性看,肯定说最合理,但纯粹肯定说不符合实践要求,因此借鉴德日同时应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完善修正肯定说。
承继共同正犯;域外考察;域内反思
关于承继共同正犯的定义众说纷纭:“先行者已实施部分行为,但该行为终了前后行者以共同实行意思参加实行”;①“先行者实行行为部分终了,后行者认识其间情况后有共同加工的意思加工于事后行为”②;“某正犯在一定犯意支配下,完成部分犯罪行为后又取得另一正犯同意共同实行完毕”③。
各定义区别源于对共同犯罪本质认识不同。若采犯罪共同说,后行者需接续承担责任,就整个犯罪成立共同正犯;若采行为共同说,否定承继行为本身有责任接续承担意思,仅就介入后部分成立共同正犯。
笔者倾向后者,故本文所谈“承继共同正犯”指先行者行为开始到结束过程中,二者达成共同行为合意,就后行者介入后部分成立共同正犯。
(一)德国
德国有学者肯定了承继共同正犯的存在,如李斯特等;也有学者持否定态度,如梅耶等。
肯定派认为,成立承继共同正犯需满足一个前提:犯罪行为从开始到完结,二者对可能结果有沟通了解,其内容即成立共同正犯责任基础,不论通谋或偶然。
否定派认为,只有先行者为完成犯罪而与他人共同实施行为,才有承继共同正犯。即后行者需与先行者一起实施,若其介入前先行者已实现犯罪,则无共同正犯后行者至多为从犯。
笔者认为,肯定派仅就所谓“沟通了解”即认定成立承继共同正犯,未免过于强调主观因素。相比之下否定派同时兼顾主客观,思虑更周全。目前德国主流学说正是否定说,其考虑到刑罚的严谨性,严格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日本
日本派别划分明确:纯粹肯定说、修正肯定说、纯粹否定说、修正否定说、中间说。
纯粹肯定说从完全犯罪共同说角度,认为二者对全部行为成立共同正犯,先行者行为及其结果由二者共同承担,这是由于一罪的一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修正肯定说兼顾形式结合犯,如“强盗强奸罪”即强盗罪与强奸罪的形式结合犯,与强盗罪对比,二者联系程度不同④。依纯粹肯定说,在先行者行为有伤害结果的强盗罪中后行者夺取钱财成立共同正犯;依日本刑法后行者责任范围仅限抢劫。故若完全依纯粹肯定说,在此可能判断有误,即纯粹肯定说存在漏洞。
纯粹否定说从部分犯罪共同说角度,认为仅就介入后部分成立共同正犯。后行者认识到先行者行为但未实施的,因不可能有目的地支配先行者行为,不应对其前行为承担责任。
修正否定说修兼顾实质结合犯,后行者通常无需就先行者行为担责,但若其行为承继、利用先行者行为,须就此做出刑法评价。
中间说承认承继共同正犯,主张个别处罚。笔者认为中间说可概括为同罪不同罚,与一般刑罚原则相悖,缺乏实践可能性:何时同罪同罚?同罪不同罚时如何确定承继共同正犯量刑?此说用于实践,会对现有刑法制度有很大冲击。
我国理论有纯粹肯定说、修正肯定说、中间说。
从实行行为一体性看,肯定说是不二之选。纯粹肯定说过于强调主观意思,划定责任范围缺乏统一标准,忽视共同责任与个人责任归责原则差异。但相比否定说其瑕疵较小,可作为原则性方式由修正说弥补。
首先,日本修正肯定说不符合我国国情,但有借鉴意义:后行者对先行者行为担责有前提:一是后行者需认识到先行者的行为结果;二是先行者行为效果仍在继续,且后行者主观上存在积极利用的意思,二者缺一不可。
其次,二者合作实现犯罪,先行者行为对后行者构罪影响较大时须存在意思与实行行为的共同。
此外,不能忽略范围问题。判断后行者责任范围应以主观认识为限,若其对先行者行为性质、结果认识不足或无意利用,不能对该部分认定共同正犯。
总之,承继共同正犯问题上司法实践与理论不同步。肯定说合理,但纯粹肯定说缺乏实践性,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德日刑法同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理论,找到一种合适方式弥补缺陷,逐步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和制度。
[ 注 释 ]
①大塚仁.刑法概说[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50.
②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691.
③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535.
④[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9.
[1]大塚仁.刑法概说[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48-256.
[2]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651-702.
[3]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535-542.
[4]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2-77.
[5]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3-132.
D
A
2095-4379-(2017)19-0255-01
于晓鑫(1995-),女,汉族,辽宁丹东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