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思行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姚思行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当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存在着一定的影响,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基于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对于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希望能够找到更加有效的措施,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完善
当前,未成年人中发生各类事故的比例比较高,存在这样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监护制度不够完善,缺少对于未成年人更加有效的监护和监督。因此,面对惨痛的事故,我们应该在为出现事故的家庭感到悲伤的同时,能够有效思考怎样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实际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能够为了促进未成年人长远发展完善监护制度。
在我国,历来比较重视家庭和亲情,在监护制度上也不例外,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亲属监护作为我国监护制度的主要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对于外来人口的吸引力越来越大,这样农村的留守儿童数量就会大大增加,并且许多留守儿童是由祖辈群书或者好友代管,还有的存在着自我监护的情况。这样的问题直接导致了监护制度不够完善,对于未成年人难以形成有效的监护,保护就会更加没有效果。针对这样的问题,要求应该弱化亲属监护,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动力,所以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应该给与适当的监护和监督保护。这就需要社区的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应该设立相关的监护机构和制度,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监护。通过这样的方式,确保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使其能够更加健康地成长。
当前,一些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其中规定单位成为监护人没有现实的意义,起不到有效的监护作用。单位不可能指派专门的人员或者拿出专门的经费来进行监护和监督。同时,在选择监护人的时候缺乏可操作性。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当他们失去监护制度的时候,监护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密切关系的亲属朋友。这样就会导致在实际的监护过程中,同一顺序的监护人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难以保证监护的有效开展。为了能够有效提高监护的有效性,国家应该设立国家补偿机制,从而能够借助社会力量来进行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当父母失去监护能力的时候,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进行监护的时候,国家应该给与适当的帮助和优惠,从而减轻其负担,提高监护工作的有效性。
想要使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要在立法层面上完善监护制度,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例如,对于其中一些不合理的方法,应该予以取消,比如父母单位充当监护人的制度。可以在原有监护人设立的基础上,增加遗嘱监护设立。这样可以使未成年人监护更加有效,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良好的作用。最后,在立法中对于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进行要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滥用监护权而导致未成年人监护受到影响。对于人身监护,应该明确相关教育和管理的具体事务,从而保证未成年人人身得到更加安全的保障,同时可以正常地接受教育。
为了能够使监护人更好地旅行监护的职责,还应该建立监护人监督机制。可以采取政府机关监督和亲属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亲属监督可以很好地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直接性。另一方面,政府监督具有很好的权威性,二者结合在一起,能够使监督机制的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结构和机制,对于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充分保证被监护人的权利和健康成长。针对具体的违法监护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做出有针对性的处理,从而真正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的研究和完善。希望能够通过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能够引导全社会来关心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从而使相关制度能够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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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9-0192-01
姚思行(1994-),女,汉族,吉林白城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