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
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理解经济发展中的劳动法
王建军
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本文以不同历史时期为背景,探析经济发展与劳动法律体系完善之间的关系,阐述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之必要性。
经济发展;劳动法;劳动仲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通通过劳动所要满足的不仅仅是他自身的需求,也是满足劳动者的家庭成员的需求,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不仅要涉及到劳动者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劳动法是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通过对行为的控制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就劳动法而言,凡是劳动行为都应当且只能由劳动法来调整,这种调整在于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用人单位负有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可见,经济发展催生了劳动法,而劳动法又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与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平等并不是画等号的。如:劳动是与人类共始终的,但劳动法并没有与人类共始发。随着改革的深入,劳动力需求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劳动者,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需要靠法律来规范和调整。为此,理解经济发展中的劳动法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是执行国家基本职能的需要
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互相统一。所有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都直接或间接地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我国《劳动法》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而且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劳动法》中具体体现出来。
(二)各项制度对于企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是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劳动者从自身物质利益出发来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根据这一目的,要求我国《劳动法》,必须将是否影响或危害社会进步这一因素作为主要依据,并在确立的各项制度机制实施后与社会进步不一致时有相应的补救措施,以消除追求经济发展目的所采取措施的不足和不完善。以使人们在商品的数量和种类方面都有了更多的选择。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一种契约关系要靠法律来规范和调整,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这部法律对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制度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合理的组织劳动、巩固劳动组织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了条件。十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在现代企业的管理中,《劳动法》是着眼于保护劳动者个人利益,通过该法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使得用人单位具有很大的从属性。因此,我们要给予劳动者倾斜性保护和更大的人文关怀。一是在尊重自治的基础上,强调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二是要体现充分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其既解除了关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争论,也体现出了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因此,企业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就充分运用劳动法赋予的权利有效地处理好各种相关问题。
(一)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去理解
关于劳动法中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征求意见,一些人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理应受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已形成复杂的多元化并存的形式。在多元化的关系中,既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半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和私有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把劳动者演变成为弱势群体,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加班加点侵犯职工的休息权,任意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有的人认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势必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对没有用工手续的规定,应该本着“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限定在一个月内。而不应该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明确提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有利于密切了立法与广大劳动者的联系。如:《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有了明确的约束,尽管用人单位想方设法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征求意见的活动中,我们需要对来自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规定职工应当享有各项权利,在对来自各方的意见进行研究以及修订后,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贯彻实施都贯穿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红线。
(二)从劳动法的出台与宏观经济背景来理解
过去,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企业管理者法制观念淡漠。企业管理者总觉得劳动纠纷、劳动仲裁等与自己无关。事实上任何一个用人单位、个人都有可能发生劳动诉讼,同时也存在着执行不规范。在企业中常出现不依法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不履行法定社会保险义务,有的企业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等等,导致个别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激化。
如今,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发生了改变。一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的实质不是劳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在我国,公有制下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并不存在,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很明确的劳资关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民没有选择职业的机会,劳动者一旦经国家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正式分配便终身成为国家职工,相反,如果每个人都“一嫁定终生”,则不但浪费资源,而且市场活力也将不存。行为法律应设定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以维持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具有不平等性,强调个人对群体利益的绝对无条件的服从;二是现行的劳动法下,国有企业与劳动者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不会因为用人单位是国有企业而一味认同单一。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基本上符合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劳动者希望尽力提高工资和福利,资本与劳力投入之利得皆有赖于企业之生存发展,因此彼此间实有共益关系。
(三)从建立和调控劳动积极性方面的解释
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不能对劳动者进行任意指挥和控制,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否则适用集体合同。对企业来说,则意味对企业自主用工权的确认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必然要求。
首先要求人才流动必须以敬业精神为基础。劳动者要树立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敬业精神。必须对人才流动的合理性进行道德评价。
其次从倾斜保护的角度上理解。倾斜保护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不但彰显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而且也表明了劳动合同在形式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和实质上的不平等性是因为用人单位拥有强大的资本。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合同条款,有时倾斜保护实质上是符合“弱势公平”价值的。适度的倾斜保护实质上不可能消除合同双方的利益和实力差别。
自《劳动法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将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健全起来,有效弥补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的不足。《劳动合同法》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都规范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而是对非经济人设定的。相反,如果每个人都“一嫁定终生”,则不但浪费资源,而且市场活力也将不存。行为法律应设定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以维持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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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9-0179-02
王建军(1978-),男,汉族,吉林长春人,法律本科,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研究方向:劳动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