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倩文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知情权
杨倩文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当事人知情权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是宪法性基本权利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其存在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当事人的知情权有丰富的内涵,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种类,包含诉前阶段、庭审过程、判决阶段、执行过程中的知情权。由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当事人知情权保护的缺陷,可从不同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立法缺陷;完善措施
(一)当事人知情权的定义与性质
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对关乎自身民事利益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影响案件进程(如案件的中止等程序)的法定事由等信息了解的权利。当事人的知情权是保护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内在需要,是实现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宪法性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延伸与体现,是民事诉讼中的实体性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最后,当事人知情权是一种请求权。①当事人知情权的实现需要法院积极履行保证当事人充分获取诉讼信息的义务。
(二)当事人知情权的内容
一般按照民事诉讼阶段标准,可以将当事人的知情权分为四类,主要包括:1、诉前准备阶段的知情权。即当事人对作应诉准备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知情权。前者主要包括,对方及其代理人情况、起诉内容、出庭时间和地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参诉后果等;后者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提交证据,及对方的答辩状内容;2、庭审过程中的知情权。主要包括:对证据认定的结果、双方辩论过程的知情权。庭审过程中,除有法律明确规定外,民事诉讼审理过程对当事人必须进行公开。当事人有权了解庭审全过程,包括:审判人员的组成、双方举证质证全过程;法官所作的程序性处理等;3、判决阶段的知情权。主要包括,当事人对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采信、适用法律与裁判结果,及对案件上诉及期限等的知情权;4、执行过程中的知情权。具体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条件、强制执行的采用、被执行的财产情况所知晓的权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执行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知情权保护上的缺陷
一方面,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知情权所规定的条文偏少,且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具体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126、128条分别对原告方当事人答辩状、法院的通知义务、将相关诉讼信息的告知义务做出了规定。②除此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有相关规定。这些散见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规定,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保障当事人对知情权的需求。
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来看。当事人的知情权主要涉及在民事诉讼的各阶段的信息披露问题。对于诉前准备阶段,我国民事诉讼目前立法并未没有系统化规定。从《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规定来看,其规定了当事人在开庭中提出新证据的权利,但未将证据范围明确化;从证据交换制度来看,《规定》对证据交换的具体实施方法未作详细规定,使证据交换方式及违法证据交换的法律后果缺乏法律依据。从其在答辩制度的规定上看,其只规定了被告说明基本情况的权利,而未明确界定当事人意见的范围。证据交换、答辩失权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原被告双方信息不对等,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③对于庭审阶段,当事人的知情权主要表现为公开审判原则。我国法律对一审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二审公开制度的规定则较少。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审案件就能进行书面审,而非公开审判。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了解,使当事人的知情权未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往往重视公开审判的“社会效应”,这导致使当事人对程序运行的规则及信息并不了解。在判决阶段,当事人主要通过裁判文书来了解法院的判决依据,而对于作出判决的依据并不了解。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裁判文书应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对判决书中的关于争议的事实与经过审理所认定的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方面并未详尽规定。当事人不能从法院作出的判决文书中完全了解判决结论的形成过程。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应有具体制度予以规定。在执行阶段,我国目前法律对当事人知情权规定较少。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多在法院主导下进行,对于执行活动中应该向当事人公开的内容及其程度,均由法院自由决定,这导致当事人并不了解法院公开执行信息的义务。虽然目前有一些法院设立了网上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但法院对在执行阶段当事人财产调查的情况,及所采强制措施情况、执行异议等等内容公开的并不彻底,当事人无法在执行阶段有效行使自身知情权。
(二)我国对当事人知情权保护的完善措施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应在宏观立法上对当事人知情权进行保护,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知情权所规定的条文偏少,所以从立法上应对当事人知情权的规定的内容进行丰富。我国民事诉讼应该建立完善的强制答辩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合议庭笔录公开制度、二审案件和发回重审案件理由的公开制度以及执行程序的书面告知制度。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要建立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我国立法要对答辩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具体规定,还要明确答辩失权制度所适用的程序。对此,笔者认为,答辩失权制度应简易与普通程序同样适用。同时,还要建立诉前的证据交换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应明确当事人诉前证据交换的范围,范围应该涵盖当事人将要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不管属于实体或程序证据,只要和案件争议有联系都应纳入到证据交换的范围中来。同时,还应明确违反证据交换制度的制裁手段。
然后,应该建立审判阶段的信息公示制度。一方面,对庭审中审判人员的信息进行披露。目前我国法律回避制度通常只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的名单,这一设计是有缺陷的。要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必须丰富审判人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对裁判内容的公示。法官在作出判决出具裁判文书时,要对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信情况及相应的推理过程要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使当事人仅通过裁判文书就可以明确得知法官作出裁判的具体依据。除此之外,法院还必须设置相应的裁判文书查阅程序,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
最后,建立和完善执行阶段的信息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应该通过书面通知,将案件执行人员、时间、手段,及裁定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原因送达当事人。通过通知书形式或建立案件执行情况查询系统等,来维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知情权。
[ 注 释 ]
①黄娟.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J].法学评论,2004(1).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126、128条.
③黄盈.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5.
[1]张力.阐明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黄松有.程序独立价值理论与中国民事审判实践[J].法学评论,2000(5).
[3]黄娟.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J].法学评论,2004(1).
[4]程味秋,周士敏.论审判公开[J].中国法学,1998(3).
[5]杜远航.论民事执行公开的维度[D].宁波大学,2015.
[6]高艳.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D].西南政法大学,2009.
D
A
2095-4379-(2017)19-0165-02
杨倩文(1993-),女,汉族,湖北天门人,华中师范大学,2016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