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婷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420
互联网国际代购中的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
陈慧婷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420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代购逐渐兴起,带动了国际代购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新时期如何针对当前我国互联网国际代购的现状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是关键。本文先就我国互联网国际代购的现状进行简要分析,然后指出当前平行进口法律存在的系列问题,最后就改进互联网国际代购中的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提出若干改进意见和建议。
互联网国际代购;平行进口法律;现状;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子商务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带动了国际代购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代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等交流和融合,实现国际经济的全面发展[1]。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情的不同,如何处理互联网国际代购中的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成为了各国十分关注的问题。以下本文就相关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互联网国际代购一共分为三种形式,一种为某一个国家的国际代购,即只对某一个国家开放代购业务,第二种为部分国家代购,最后一种则为全球代购,即可以对全球各国开展代购业务。我国目前的互联网国际代购业务发展较为迅速,其主要依靠的是互联网技术,包括互联网网站设计技术以及支付技术等,这些可以为互联网国际代购的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从而推动互联网国际代购的更好发展[2]。在互联网国际代购过程中,其主要的代购程序是这样的:消费者通过网络注册账号,到指定的互联网国际代购网站地址进行物品的购买。消费者下单之后,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先进行付款,然后代购的网站则需要立即与海外代购的品牌企业或者卖家联系,等待卖家从本国发出国际快件。买家收到快件之后点击最终付款,交易完成。当然,随着互联网国际代购业务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和网友还可以通过其他的形式来进行代购,如委托网站或者卖家进行代购等。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检测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的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已经超过了一千五百亿元,2016年则突破了六千五百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三倍之多[3]。而在所有的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过程中,主要的代购物品包括有营养品、珠宝、手表、鞋包、服装、收拾、电子产品以及化妆品等。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国际代购规模的发展情况来看,未来我国互联网国际代购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并且很有可能由东部一线城市向中西部城市发展。
就目前国际上国际代购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加上人们思想的进步,国际代购业务迅速发展壮大,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消费需求。但是与此同时,互联网国际代购也逐渐暴露出较多的市场问题,如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以及商标侵权问题等,而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则是平行进口产品的问题[4]。平行进口指的是在互联网国际代购过程中,拥有本国商标的所有人或者企业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家的生产企业,或者将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出售给海外的经销商,而这些企业以及经销商则将这些商品重新进口到国内的一种行为,这个过程中所指的企业和经销商重新进口到国内的、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的相同的商品则被称之为平行进口产品。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我国国际代购中,国际电子商品较为受欢迎,尤其是苹果手机。据悉,一款苹果4S手机在国内的售价为两千四百元左右。而国内出售的苹果手机并不全是国外生产的,大部分为国内平行进口产品,其主要的销售区域为内地和香港。内部居民在苹果手机的代购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是外海代购方法,即从香港进行苹果手机代购,此时价格稍微低于内地售价,只需要一千九百元即可。
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平行进口产品代购的行为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如涉及到了本国的消费者、第三方代购平台和网站、本国经销商、授权厂商以及商标权人等等,而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多个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尤其会涉及到消费者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具体来说:首先,在互联网国际代购中,越来越多的平行进口产品的出现使得消费者的消费和代购选择更加多样化,基于市场经济的自然规律,消费者必然会选择质优价廉的物品,因此可以推动各商家之间的市场竞争[5];其次,在平行进口产品的代购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相关主体必须要重视商标保护的意义、范围和目的。如果国家对平行进口采取鼓励的姿态,那么国内的商标权人在本国市场中的市场所占份额就会相应地降低,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正当利益。此外,平行进口产品很有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如因为成本高低不同而带来的成本问题以及因为产地的不同而造成的成本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均会直接影响到商标权人的商品信誉,从而影响到商标权人的收益。因此,如何界定平行进口产品、平行进口产品在我国是否合法以及如何正确处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权益是我国当前在互联网国际代购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就目前我国对于平行进口有关法律的规定而言,现行的法律中,只有《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对平行进口是否合法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允许平行进口商品进入市场,但是其他的法律对此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商标法》中,虽然我国对该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但是有司法人员直接提出不要将平行进口的问题写进《商标法》,以免带来更多的执法问题。而在《反垄断法》中,我国对于品行进口现象反而有所提及,指出在反垄断法的法律范围内,平行进口问题是适用的,经营者在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来进行知识产权问题的合法界定,并且明确指出对于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要进行依法处置。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表述,但是平行进口产品并不在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范围内[6]。然而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对此有所规定,规定从2010年起,物品的进口税额如果高于五十元,那么海关就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征税。这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要限制平行进口产品,但是海关征税在无形中增加了产品的成本,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平行进口行为的作用。
从贸易管制方面来看,虽然我国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条例来制止平行进口产品,但是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这些措施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及金额如果增加到一定程度,能够威胁到国内某产业的发展时,国家可以依法限制产品的进口数量。
此外,从司法实践方面来看,由于我国《商标法》对于平行进口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平行进口司法判定问题。例如,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诸多平行进口产品,但是司法过程中真正被认定为平行进口的案件数量却较少,直接影响到平行进口的司法实践结果。
首先,应坚持以国内穷竭原则。从当前各个国家在平行进口问题上处理方式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在进行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判定时是根据本国的政治和政策而定的,具有明显的政策色彩。而就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对商标权人利益的考虑来看,我国应该遵循国内穷竭的原则,限制或者禁止平行进口产品;其次,针对特殊情况,可以对平行进口进行特殊的对待[7]。事实上,国内商标权人和平行进口商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其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在以坚持穷竭原则的基础上还需要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的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我国应该主张禁止平行进口,但是如果国内外的商标权人具有共同许可使用或者空置情况,那么此时的平行进口就不会涉及到侵权的问题,则允许平行进口产品的进入。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和销售商需要对平行进口张贴标识,以便于消费者了解事实的真相,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如果平行进口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商标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这些产品中止销售[8];最后,应当规范国际代购提供商的行为。代购服务商的行为是实现传统电子商务和国际代购的中间商或者是第三方,在互联网国际代购过程中,要控制平行进口产品的质量、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求从代购服务商的行为控制着手,强调代购服务商的行为规范性,保证平行进口双方的权益。而要规范代购服务商的行为则需要从法律层面着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指出“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对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政府可参考这些规定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规范。
综上所述,平行进口问题是互联网国际代购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其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对保障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权益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我国政府应当从法律法规层面着手,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法律应对,加强对国际代购中平行进口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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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天虹,王伟,张冰.上海自贸区体系内关于汽车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01:101-102.
[4]凌莉,张振锋.发达国家专利平行进口法律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6,12:103+115.
[5]刘亚军,孙长亮.平行进口中商标权保护——利益平衡与立法选择[J].学术交流,2016,08:157-161.
[6]戴哲.商标权边境保护中的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J].攀登,2013,05:104-107.
[7]戴哲.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商标权边境保护为视角[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3,10:64-71.
[8]刘亚军,马乐.我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制度新发展之理论探究——以<专利法>的修改为考察对象[J].社会科学战线,2012,08:194-202.
D
A
2095-4379-(2017)19-0102-02
陈慧婷(1980-),女,汉族,广东广州人,法学硕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国际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