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务派遣用工探析*

2017-01-26 20:57:34李思健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辅助性劳务用工

王 伟 姜 瑞 李思健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务派遣用工探析*

王 伟 姜 瑞 李思健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当前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广、数量多,存在法律层次不足、待遇收入不同、管理混乱、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比例超标等问题。相应的可以通过提高立法层次、制定用工岗位设置标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建立劳动者失信名单等措施解决缓解当前尖锐的“临时工”问题,促进劳务派遣制度在事业单位用工领域的完善。

编制外用工;劳务派遣;法律对策

一、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务派遣用工探析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制定行为规范,以社会公益为目的,运行和人员经费由政府财政补助或非财政补助,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编制可分为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编制外用工主要有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劳务外包、劳动合同用工和无合同用工五种形式。本文主要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展开探析。

(一)当前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务派遣用工现状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同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向派遣单位交付管理费。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务派遣用工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与事业单位之间则没有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二)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并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①同时,劳务派遣也呈现出地区差异大、城乡差异大、行业差异大的特征。

(二)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

随着编制外用工制度的逐渐规范,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开始通过劳务派遣这一形式来达到规范编外用工的目的。据全国总工会2012年调查,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3700多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于2011年上半年的抽样调查显示,从用工单位性质看,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都在使用劳务派遣,其中事业单位比例平均约为4.5%。②劳务派遣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带来了大量法律问题。

1.法律适用的问题

针对劳务派遣问题,人社部2014年1月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这之中并不包括事业单位,现阶段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务派遣广泛应用的现实基础要求法律给予更详细的规定。

2.待遇收入的问题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的待遇收入与其所从事的岗位工作不成正比,未体现《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劳务派遣工与在编职工同工不同酬,即使在相同岗位从事同样工作,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要远远低于在编正式职工。劳务工得不到正常的职务晋升和工资增长,也没有资格和正式在编职工竞聘岗位,其职业上升渠道受到严格限制。

3.管理混乱的问题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可以说是真实写照了,劳动力的使用、管理与偿付的分离,使得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的权利劳动者却没有从用人单位获得相应报酬的能力,由此导致的工作量增加、工作时间延长和工作地点变更等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大量滋生,同时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从派遣公司获得相应报酬。并且,事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因被派遣人员侵权导致的侵权责任,却不能从工资报酬上直接对劳动者进行追偿,而需要通过派遣公司,无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困难。

4.岗位设置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此此也有解释。而根据我们对西安某高校的调查,该校劳务派遣员工所在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都超过六个月,更甚者达到数年,或是分割成6个月以下,这样一来又违背了“临时性”要求的初衷,不符合“临时性”的要求;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劳动者在离岗期间,一般是直接由本部门其他员工暂时顶替,基本不存在可替代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对于法定的辅助性岗位,在高校中主营业务无疑是教育,主营岗位包括讲师、教授和其他参与教学的人员。而为主营岗位提供服务的岗位范围未免太过宽泛和含糊,后勤岗位、技术岗位、管理岗能否算作“辅助性岗位”还有待商榷。对于某些教学型岗位,由于编制的紧缺性,该高校在新聘教师入岗时往往不能给予编制,权宜之计只能让新聘教师先参与教学,以期有人退休、离岗,编制空缺情况下再予以分配,而对于编制紧张的院系和专业,教师更有可能连续几年不能进编,这在同样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与编制内教师之间,对前者无疑是不公平的。

5.人员比例超标的问题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劳务派遣比例限制为不超过10%,这一立法规定没有完全考虑到现实用工状况,在高校实行劳务外包的后勤部门,其使用员工大部分都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10%的限制在后勤部门显得过于严苛,但对于这些常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与部门,立法并没有给予“特殊照顾”,一刀切的规定容易使得用人单位临时性大量解雇劳务派遣用工,造成劳务派遣关系的不稳定,违背了立法初衷。

(三)针对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对策

1.提高立法层次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的唯一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暂行规定》,而该规定没有将适用主体范围溯及事业单位,因为我国事业单位数量多,种类繁杂,且各个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同,如作为事业单位大军的高校,尤其是名牌高校,大多由教育部主管,有的归水利部,外交部主管。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这样的权利很大的事业单位,由国务院主管,和人社部平起平坐。人社部的一个部门规章很难管得到这样的事业单位,就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管的高校等事业单位,也很难说必须适用这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这是劳务派遣问题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法律位阶过低。应当尽快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或者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对劳务派遣做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这样才可以解决在适用问题上的困境。

2.制定用工岗位设置标准

如上文所述,临时性岗位和辅助性岗位都存在范围划定不清的问题,对此我们需要制定标准,对岗位范围予以界定。以高校为例,其职能主要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与此同时设置了三大职能系统即学术系统、行政系统、产业系统,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务派遣岗位设置混乱问题,我们给出如下建议:

一是辅助性岗位相比临时性岗位更难界定,可以制定相关列表,将辅助性岗位与核心岗位相区分,对核心岗位的工作承担辅助作用的岗位一般即为辅助性岗位。对于各大高校,在学术系统和行政系统项下关于教学、科研、管理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职能岗位可划分到核心岗位,对其起帮辅作用的岗位则可定为辅助性岗位,例如助理之类的岗位。而产业系统中的后勤服务岗位,例如保洁、安保、餐饮服务,亦可划分为辅助性岗位,即“非主营业务岗位”。二是临时性的岗位相比较好界定,不需要常年设置的岗位即为临时性岗位。例如管道修缮、园林种植、草皮养护等带有不确定性和季节性的岗位就可归到临时性岗位之中。这也意味着,对于这些岗位的用工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制定这样的划分标准,高校应当与其工会或者是职工代表大会经多次协商、修改后予以确定。同时,为更好的让劳动者了解情况,也应对其予以公布。

3.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我们认为在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这一领域同样适用。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体现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事业单位在编制外用工中提供法律咨询和合同审查。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联合行业协会设立公益性质的法律顾问,为劳动者就用工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审查,对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回避事业单位责任的条款进行协商

4.建立劳动者失信名单

在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领域,由事业单位联合起来建立失信劳动者联络制度,对失信劳动者在事业单位内部系统进行公示,保证事业单位在进行编制外用工时参照征信系统的失信评级保持风险意识。同时设立专门部门对征信系统包括劳动者失信制度、社会征信系统进行管理。这样一来既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失信造成损失的情况,同时构成对失信劳动者的惩罚措施,也有利于对劳动者自身权益的维护。

二、结语

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由来已久,劳务派遣作为相对有效的用工制度对编制外用工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目前编制外劳务派遣制度还存在上述法律问题,还需要从立法规范、制度建设层面进行完善,提高立法层次、制定用工岗位设置标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建立劳动者失信名单在理论上都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到单位自身和劳动者权益,而且对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 注 释 ]

①赵静.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制用工的现状特点及策略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5):57.

②谢文英.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问题亟待解决[N].检察日报,2015-3-5.

[1]赵静.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制用工的现状特点及策略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5).

[2]王鹏.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问题探讨[D].山东大学,2008.

[3]谢文英.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问题亟待解决[N].检察日报,2015-03-05.

[4]蔡惠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09.

[5]王迪.建构我国的法律顾问制度[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3.

*陕西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编号:1061)。

D

A

2095-4379-(2017)19-0061-02

王伟(1994-),男,汉族,安徽宣城人,西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姜瑞(1994-),女,汉族,陕西榆林人,西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李思健(1994-),男,汉族,山西晋中人,西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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