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子轶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浅议检察技术工作困境与路径
沈子轶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在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工作发展过程中,从一定层面来讲对检察工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的飞速进步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局面,相应的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工作面临着更多的问题亟待解决,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使得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工作对检察工作发挥更重要的支撑作用。
检察技术;信息化;困境路径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工作的起步、发展取得了飞速的进步,但随着新形势、新要求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人员结构欠缺专业化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因其承担对案件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的审查、鉴定以及对检察工作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建设、运维,这两大类工作都要求从业人员具有高度专业的知识和非常丰富的经验,才能确保在执业过程中做到专业、准确。在现实中,一些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学习背景,缺乏足够的工作实践,缺乏相应的设备器材,从而出现遇到工作无法独立承担甚至害怕遇到专业工作的情况。
(二)组织结构不清晰
检察技术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有些地方还存在检察技术人员组织归属不明确的情况,有些单独成立技术部门,有些还归属办公室、行政部门。作为一个高度专业的门类,这样不清晰的组织归属容易造成不专业的执业过程。因为没有专业的组织归属部门,也就造成了检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个人的职业规划和职业目标。在工作的过程中也就无法专心、专业的从事工作。
(三)工作内容不明确
在很多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中,缺少明确的工作内容成为检察技术部门工作纷杂无序,看似忙乱却乱而无章。有些单位将检察技术人员当成维修工、电工甚至很多办案人员都不知道检察技术部门从事哪些司法鉴定工作。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检察技术人员执业的不专业。
(四)工作流程脱离主体检察业务
许多从事检察技术与信息化的人员长期脱离检察主体业务,对业务不了解,对案件不了解,对流程不了解,甚至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不了解都造成检察技术与信息化的执业人员脱离主体,缺少相应的知识结构,执业的过程与结果都与检察业务的要求不相适应。
(五)检察人员对检察技术与信息化的缺乏了解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是对检察工作的支撑与辅助,作为重要的支撑与辅助,如果检察人员对这项工作的内容和作用缺乏足够的了解,那么这项工作的发挥效力就会降低。
(一)明确检察技术人员的身份
作为基层检察技术人员,从事检察技术鉴定工作与信息化。这其中既有与案件紧密相关的司法鉴定,同时还有后勤辅助性质的各种维护、运维工作。对于基层检察技术人员来说,常常无法确定自己是办案人员还是后勤保障人员。这样长此以往,造成检察技术人员对自身身份认同感的模糊,一有机会便会转到检察业务岗位,无法安心从事检察技术工作。
(二)加强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工作的融合
目前,检察技术作为检察业务的重要证据鉴定支撑以及侦查辅助手段理应与案件办理紧密的融合,在一定的程度上技术人员不能脱离案件从事辅助工作。现实中因部门之间常常缺乏沟通,造成办案人员与技术人员缺乏畅通的联系渠道,使得一些更为高效的技术手段无法及时应用到办案过程中。
为了更好地将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融合在一起服务办案,检察技术部门应将部分职能划归到检察业务部门,技术人员作为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参加案件的侦办工作。这样能够解决能够使得检察技术人员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手段,协助办案,为侦办案件提供便捷的侦查手段。
(三)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的科技意识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检察工作不仅仅是法律的知识在支撑,各类社会学科学、自然科学的知识都在飞速的更新。作为检察人员,不能仅仅满足对法律知识的熟知,更多的社会学、自然科学的知识在办案过程中更为重要。对于信息时代来说,检察人员应该更主动地去接受信息化、高科技的知识作为办理案件的辅助知识。在日常的法律知识更新中,检察系统应经常组织一些信息化方面知识的训练和指导,为检察人员普及相关的知识结构,弥补这些方面的缺失。
(四)提升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
作为一项非常专业的门类,检察技术人员应该随时保持自身知识结构的更新。因为检察技术人员不仅仅要满足工作的基本要求,更应该站在专业技术领域的前沿。在工作中检察技术人员要注意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技术更新,及时的将新技术与新应用结合到日常工作中。
作为检察工作重要的支撑与辅助部门,检察技术与信息化理应在加强自身实力,强化自身业务水平的基础上为检察业务工作作出更多的贡献。与此同时,检察系统应更多重视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作用,为检察技术工作搭建更好的工作平台,促进检察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检察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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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172-01
沈子轶,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