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土地征收制度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以和林格尔县农村土地改革试点为例

2017-01-26 18:38王桂华包斯琴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7年9期
关键词:征地公共利益用地

■ 盛 艳/王桂华/包斯琴

(内蒙古农业大学沙漠治理学院,呼和浩特 010011)

青年论坛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以和林格尔县农村土地改革试点为例

■ 盛 艳/王桂华/包斯琴

(内蒙古农业大学沙漠治理学院,呼和浩特 010011)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不相适应,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文章对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针对和林格尔县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五方面对和林格尔县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行积极探索实践:(1)严格确定公共利益范围及其认定程序;(2)打破政府对征收程序的垄断,构建开放性的制衡机制;(3)打破“城乡二元化”的土地征收模;(4)构建多元补偿方式;(5)构建立法保障体系。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林格尔县

Abstract:Three reforms with regard to the rural land system are under way. The system improvement for land expropriation constitutes one of important aspects of the reform. In China, the current land expropriation is ill-suited for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obvious solution would be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land expropriation. In view of the situation and problems that Helingeer County faces in its efforts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as well as using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such as America, Germany, Japan, and France for referenc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fi ve aspects must be focused on for improving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of Helingeer County. These include: strictly designating the scope of public interest and its identi fi cation procedures; breaking the government's monopoly on expropriation procedure and building the open check-and-balance system; breaking urban-rural dual land expropriation mode; and building multiple compensation methods and lawmaking guarantee system.

Key words:land acquisition system; reform; Helingeer County

0 引言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出现了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所凸显的土地问题:严重的土地城乡二元化、土地市场准入不平等、价格扭曲和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等现象,已经成为被社会关注的核心问题[1]。因此,必须通过不断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以解决,改革目标是建立两种所有制形成的土地同权、同价、增值收益合理分配的土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世界上众多国家的土地征收制度都能够适应其工业化、城市化和农村地区建设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本文对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促进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解析

1.1 美国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征收权在建国之初即被认定为是联邦政府毋庸置疑的权力,不需要各州政府宪法承认,但对联邦政府的土地征收权行使进行了严格限制[3-4]。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限制:征收目的、征收程序和补偿原则。

(1)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美国宪法确立了较为明确合理的认定程序与判断标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于“公共使用目的”的界定非常重要,所以美国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公共用途[5]。关于公共用途的界定权利完全属于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可以有选择性地更新或改变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公共用途。

(2)在美国的《土地征收法》中,严格规定了土地征收程序,要求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严格按程序进行。美国的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政府发公告,将征地相关事宜必须告知有关利益方;其次是有关利益方可请求进行听证,主要是针对征地的合法性和征地补偿标准开展听证[6];然后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补偿价格,否则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决定补偿价格,由法院组成陪审团或者仲裁法庭裁定,使得协商程序有了保障和存在的意义,较好地保障了程序的救济性[7]。

(3)美国对土地征收在补偿原则方面也进行了严格限制,征收土地时不以土地原用途而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即为公正补偿[8]。在美国财产法中明确规定:依据征收时土地的公开市场价格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仅要考虑土地的现有价值,同时也要结合土地未来的预期收益、未来盈利的价值[9],同时征地补偿方式多样化。

1.2 德国

德国很早就颁布了《普鲁士土地征收法》,同时各州也制定了本州的《土地征收法》。国家与州各自拥有不同的立法权限,互相参引,构成了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体系。德国的土地征收也是用于公共目的,对于公共目的的鉴定比较详细,但基本原则是通过对土地实行征收,来实现更为公益的目标[10]。

德国《土地征收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主要由实体损失补偿、其他财产损失补偿与负担损失补偿构成[11-12]。并在《土地征收法》中详细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实体损失补偿标准是德国土地征收官署严格按照市价来征收土地。市价主要是指在正常交易的状态下,被征收的土地与其他附属物所具有的完整法律权利、事实特征、其他状况所具有的价值[13-14]。

(2)其他财产损失补偿标准是在实体损失补偿后,财产权人的其它损失,主要包括营业损失补偿、残余地补偿与迁徙费补偿。

(3)负担补偿主要是为保护土地上建筑物的租赁契约关系而规定的,由于征收土地而受到影响的租赁契约当事人可以向土地征收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补偿,申请后土地征收机关有法定义务依据其损失而给予补偿[15]。

1.3 日本

日本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单一结构。日本在1889年制定了第一部《土地征收法》,之后不断修改和完善,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16]。《土地征收法》的核心内容主要为:公共利益、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

(1)土地征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用地需求,对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日本设立了专门认定机构——代表国家利益的内阁或都、道、府、县。公益事业认定的标准为:一是公益事业必须符合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二是认定公益事业的信息要求公开,被征地人有参与权,召开听证会和公布认定公益事业理由,并作为该机构的一项强制性义务[17-18]。

(2)日本的土地征收程序分两个阶段:公益事业的认定和征收裁决,由专业机构认定公益事业用地需求,由土地征收委员会申请征收裁决。在法律中明确划分了公益事业认定厅和征收委员会的职责分工,规定征收委员会的职责是以第三方的立场就征收事宜做出公正的判断[19]。

(3)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属于完全补偿,是对由于土地征收导致土地所有者产生的经济方面等所有的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完全补偿由对土地的补偿、剩余土地的补偿和通常损失补偿构成。土地补偿主要针对被征收土地、房屋等所有权及其他具有财产性价值的权利的补偿[20]。剩余土地的补偿是指由于征地导致剩余的土地不成形状或面积狭小时,使其价格下降而产生的损失应予以补偿。通常损失补偿是指由于土地征收可能导致被征收人产生附带性的损失。

1.4 法国

法国拥有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规范确定财产私有以及征收的总原则性,法国还专门颁布了《公益征收法典》,对公益征收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法国土地征收程序主要有行政阶段与司法阶段[21]。行政阶段主要审批公用征收的目的,当对公益性征收有争议时,行政法院才介入征收程序,同时行政法院参与公用征收程序属于行政程序。司法阶段也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所有权转移,二是补偿金确定,由普通法院管辖。司法阶段应在行政阶段进行之后,并确定了公益性后才能完成财产转让,再确定补偿金额。征收补偿金的确定是专门征收法庭的权限。征收法庭主要执行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所达成的协议价格、实物补偿和损害的补偿[22]。此外,征收法院对确定赎回价格也有一定的权限,而估价以外的争议则属于行政法院的权限。一般情况下,法官确定征收补偿额主要是以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作为依据,此外还考虑附加次要补偿金,如安置补偿, 主要按照征收补偿金的比例来确定[23]。

2 和林格尔县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展

2015年2月27日,和林格尔县被国务院确定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为全国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33个试点县之一,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的试点县。和林格尔县是内蒙古未来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和重要动力源,对建设用地需求十分强劲,“资源需求刚性上升、资源供给刚性制约”所形成的“两难”局面和双重压力日益突出,要破解这个难题,迫切需要加大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力度。

和林格尔县在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之前,一直沿用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由于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征地补偿标准的非市场化;征地权的滥用及农民参与程度受限;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救济制度;安置方式单一,使得农民利益受损;社会保障相关体系仍不健全等。针对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和林格尔县的实际情况,这次试点明确了本次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重点。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及时纠偏”的要求,筛选确定12个试点项目,通过试点项目实施和探索实践,并初步形成了一些创新性的改革做法和经验:建立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严格限制土地征收范围;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初见成果;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同时在征收程序方面有所突破与创新;强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

虽然在改革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众多问题:

(1)试点地区改革前后衔接难度较大,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来说是一个新的探索,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的出台,若与以前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差距过大,会引起以往被征地农民连锁反映,影响改革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虽然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依然较低,补偿标准较改革前仅提高15%左右。

(2)由于试点案例较少,暂时难以取得实践经验,主要是因缺少法律保障,用地单位的积极性不高,由此也影响了新增试点项目的选定,需要在今后新实施的重大项目中进一步探索。

(3)在改革中制定实施了《和林格尔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与自治区有关社保条款规定相冲突,不能转换,而且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3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对和林格尔县的借鉴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系统、科学和有序地推进[24]。目前在和林格尔县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在遵循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原则下,借鉴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经验并针对和林格尔县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现状,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对和林格尔县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行积极探索。

3.1 严格确定公共利益范围及其认定程序

世界各国在土地征收时都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与其他各国相比,何为公共利益,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还没有一个标准化的解释,同时对土地征用目的和范围未作出准确的界定,缺乏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公共利益成为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让渡的唯一正当理由[25]。

为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公共利益用地认定不清、各类建设项目随意征地的问题,从条例制定与政府决策机制两个方面来探索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1)明确列举规定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参照《划拨用地目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和林格尔县实际,采取概括加列举法与专家征询意见方法编制《和林格尔县土地征收目录(试行)》。

(2)对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建立公共利益认定争议解决机制。对未列入土地征收目录的项目,对拟建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存在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同时让被征地农民也积极参与听证,确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更多的是对城镇工业用地的需求,在合理鉴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同时,探索缩小非公益性项目用地的征地范围具有更重要的意义:①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协议转让、出租、联营或入股的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如和林发电厂贮灰场项目。②依法盘活现有闲置土地,对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收回再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③开展缘河治理工程,调整利用水工用地。

3.2 打破政府对征收程序的垄断,构建开放性的制衡机制

世界众多国家在土地征用及补偿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公众的参与性,尤其被征用土地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国外土地征收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发布征地通告;其次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召开有公众参与的听证会,通过协商达成征地协议;如果协商无果,可申请由法院裁定。应借鉴国外土地征收方面的成功经验,在完善原有调处机制的基础上,增设土地征收纠纷仲裁机构,建立司法救济手段[26-27]。

在和林格尔县设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委员会,制定《协调裁决办法(试行)》,弥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不受理“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纠纷”的空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突破县级行政层面,加入区、市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委员会成员中也加入区、市、县法律顾问,避免县政府既是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者,又是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者。

实行“两公告、一听证、一评估、两协议、一登记”的土地征收程序。两公告中的一公告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组件报批前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另一公告是指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征收转用批复文件后的公告。一听证是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土地征收方案有异议,需要召开听证会的,须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召开听证会。一评估是指主要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两协议是指由土地收储中心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一登记是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兑现补偿费用。采取“两公告、一评估、一听证、两协议、一登记”的程序,可以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全过程,使被征地农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最大限度地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土地征转补偿同步进行。

3.3 打破“城乡二元化”的土地征收模式

上文所述的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关于土地征收补偿价格的标准都是遵照市场价格来进行补偿,属于完全、公正的补偿。在改革过程中应实行市场化补偿标准,以市场为导向,将征地补偿按公开市场价值来计算,完善补偿标准[28]。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引入市场评估机制,依据土地市场对被征收土地进行科学合理评估,合理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确保同地、同权、同价,按征用后用途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得到有效改善。

根据和林格尔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开展“和林格尔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专题研究工作,综合考虑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农用地生产收益等情况,采用多种测算结果加权叠加的方法,确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突破以往统一年产值补偿倍数的限制。这样可以为指导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尤其是公益性建设用地供应提供充分的依据;为土地征收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间分配机制的建立提供依据;同时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提供参考依据,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土地供应标准。首先应对和林格尔县中心城镇(城关镇、盛乐经济园区、服务业集聚区、盛乐镇、新店子镇)进行土地定级、全用途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并建立覆盖城镇用地二级类的全用途修正体系。其次,对巧什营乡、大红城乡等其他乡镇进行全用途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指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价值核算。

3.4 构建多元补偿方式

国外征地补偿的方式主要有现金、实物和债券等多种,不是以货币作为单一的补偿方式。如日本在征地补偿中既可以用现金进行补偿,也可以通过土地征用委员会裁决,采用提供替代土地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采用何种补偿方式,可以协商解决。大多数国家采用以货币为主、多种保障形式为辅的模式,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完备的养老保障、再就业的机会等等多种征地补偿方式,以此解决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生活保障[29-30]。

具体讲,和林格尔县可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引入“1+N”的保障模式。在制定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标准的同时,制定一系列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规则和办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农民长远生计,主要有:①制定《和林格尔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②积极扶持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县政府应主动搭建平台,成立公司,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推荐从事园区园林绿化、物业管理、保安等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入区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优先安置当地村民就业。③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对从事种养殖业、交通运输业、购买商业用房的失地农民给予一定创业补贴。④采取留地、留物业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对被征地农民在实行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引入社保、就业、创业、留地、留物业、兴办企业或商铺开发等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3.5 构建立法保障体系

国外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相对而言较为完善,条款详实细化,可实践操作性强。国外对土地征收的立法都是从保障私有财产角度出发,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我国需要完善土地制度的法律体系,对一些规范模糊、定义不清晰的地方进行修订,尽快制定独立的《土地征收法》,使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明确的标准,有法可依。

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完整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分散在少数的单行的法律中,导致在征收过程中对政府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过于注重征地过程中的公共利益,而忽视了被征收人的权利。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土地征收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土地征收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②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③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和内容;④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程序;⑤土地征收补偿的救济途径[32]。在《土地征收法》中应明确土地征收合法性的基础,即土地征收补偿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可以借鉴国外的列举法,在司法审判中不断地完善公共利益范围。同时确立征地补偿的原则,应以征地相对人为核心,确立被征地农民为土地征收补偿的收益主体。

4 结语

土地征地制度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我国土地法律法规、体制、利益分配及调整等各个方面,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和林格尔县应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充分借鉴国外土地征收中一些好的做法和成熟经验,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土地征地制度改革,突破思维定势,争取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试出新路径,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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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lightenment Gained from the Land Acquisition System of Foreign Countries—A Case Study of Helingeer County in Hohhot City of Inner Mongolia

SHENG Yan, WANG Guihua, BAO Siqin
(Desert Control Schoo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ohhot 010011, China)

F301.2;F062.1

A

1672-6995(2017)09-0047-06

2017-05-03;

2017-05-17

“和林格尔县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政策和法律研究”(201766)

盛艳(1979-),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内蒙古农业大学沙漠治理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土地利用管理方面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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