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 胜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鄂州市城市公共交通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柯 胜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本文以鄂州市公汽公司职务犯罪系列案为切入点,深入挖掘、查找鄂州市公共交通领域职务犯罪风险点,并提出相关建议。
交通领域;情况分析
2016年11月4日,根据中共鄂州市纪委移交的线索,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武汉淼鑫工贸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某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通过网上追逃,将何某某缉拿归案。在对何某某加强审讯力度后,何某某供述了武汉淼鑫公司自2007年至2015年,向鄂州市公汽公司销售公共汽车的过程中,为了寻求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前后三任经理杨某某、程某某,以及副经理王某某职务上的帮助,何某某每次销售公共汽车前向上述三人许诺给予回扣款。在此期间,武汉淼鑫公司向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销售公共汽车224辆,何某某向上述三人共计行贿217万元人民币。至此,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主要负责人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暴露出水面。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立案侦查后,上述三人很快供述了自身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鄂州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系列职务犯罪案件自此告破,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对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受贿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等待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三人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一)涉案主体为单位主要领导
我院以受贿罪立案侦查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原经理杨某某、程某某,以及被中共鄂州市纪委双规的郭某某,此三人相继担任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一把手,另加上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王某某,该单位被查处的有前后三任一把手和一位副职。杨某某2002年到2012年担任鄂州市公汽公司一把手,程某某2012年到2015年担任鄂州市公汽公司一把手,郭某某从2015年到2016年担任鄂州市公汽公司一把手,此三人从2002年到2015年担任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一把手,在上述三任担任一把手期间,相继涉案,一把手贪腐现象明显。
(二)涉案领域相对集中
从查清的案件事实看,鄂州市公汽公司系列案涉案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公汽公司营运车辆的购置环节。经本院侦查认定,杨某某涉嫌受贿78.5万,全部来自汽车销售商何某某的行贿。程某某、王某某与杨某某类似,主要贿赂款均来自汽车销售商何某某的行贿,涉案领域相对集中在营运车辆的购置等大宗商品,劳务的购置环节。
(三)涉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
杨某某受贿犯罪事实时间跨度从2008年1月到2012年9月,受贿次数8次;程某某受贿犯罪事实时间跨度从2012年5月到2015年4月,受贿次数8次;王某某受贿时间跨度从2008年1月到2015年10月,受贿9次。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每一次向何某某购买公共汽车,涉案人员均会受贿何某某的贿赂,涉案人员涉案时间跨度长、涉案次数多,且和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向何某某采购车辆高度一致。
(四)行受贿双方达成默契,形成行业潜规则
在何某某向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销售公共汽车的十多年时间里,何某某向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销售了224辆公共汽车,在此期间,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先后换了三任经理,何某某就先后将三任经理均拉下马,与三任经理达成默契,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向何某某购买公共汽车,何某某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公司经理和分管的副经理好处费,次次如此,按照何某某的说法,他和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的主要领导已经达成了默契,形成了潜规则,每次购车前何某某与主要领导只需说,“按照以前规矩办”,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就会向他采购汽车并顺利拿到销售款,何某某拿到款后立即兑现好处费。行受贿双方心照不宣,步调一致,并已形成了行业潜规则。
(五)违反规定程序
从2008年到2016年本案案发,长达8年时间内,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分16批向何某某采购公共汽车22辆。在这16批次构成过程中,合同金额多的有几百万,少的也有一百多万,每次购车均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购车对象、数量价格、均由公汽公司一把手说了算。这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党风廉政建设缺乏督导
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作为一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公司,其上级主管单位是鄂州市交通局和鄂州市国资委。该公司的主要领导由鄂州市交通局聘请,业务上主要受鄂州市交通局管理。但不管是鄂州市交通局还是鄂州市国资委,在长时间内,未能充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督导责任,导致鄂州市公汽公司领导班子大规模贪腐。鄂州市公汽公司系列案的发生与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缺乏有效督导存在直接的关系。
(二)财务制度不规范
鄂州市公汽公司是一家自收自支的财务核算单位,其虽然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但财政资金的使用极其有限。该公司购买汽车的资金来源主要靠从承包车主筹集。公汽公司在购车之前,先确定购回车辆的营运承包人,由承包人向公汽公司缴纳承包保证金的形式垫付购车款,公汽公司再使用该保证金购车。由于公汽公司购车资金来源不规范,导致上级单位未能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这直接造成大额采购不走流程和贪腐行为的发生。
(三)工作流程不规范
鄂州市公汽公司不管是营运车辆的采购,工程的发包,还是营运线路的发包,工作流程都极不规范,都没有经过招投标相关程序。在确定采购对象和承包人时,都是一把手等个别领导说了算,随意性极大。工作流程不规范给了贪腐行为以可乘之机。
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前后三任公司经理和一位副经理相继因职务犯罪二落马,这是极其不正常的现象,它不仅影响了鄂州市公共交通领域正常的业务开展,也造成了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同时也说明该行业领域在工作中存在着较大的漏洞。为帮助该行业领域补齐短板、堵住漏洞,避免该行业领域职务犯罪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大环境下,鄂州市公共交通领域相关部门要着实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班子成员首先要认识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对自己严格要求既是对事业贡献的前提基础,也是珍爱自己、珍爱家人的前提基础。班子成员要有“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清醒认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吧,对党风廉政建设不能存有丝毫的侥幸心理。
(二)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既是保障鄂州市公共交通领域业务正常开展的需要,也是对鄂州市公共交通领域干部职工的关心爱护。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购置、线路营运等易发、多发职务犯罪风险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财务制度是对权力有效约束监督的关键,是保障业务正常开展的基本要求。要规范资金的筹集渠道,理清资金的来源类型,分类记账,名目、账户、支出等,要做到客观、规范、透明、公开,是什么钱就用于什么事,并将所有资金纳入财务监管。要禁止以缴纳保证金名义向职工筹集资金。对购置车辆过程中存在的资金困难,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正当程序解决,不能以资金困难为由,向职工筹集资金,购置车辆。
(四)严格规范工作流程
鄂州市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不管营运车辆的购置,还是基建工程的发包,还是营运线路经营权的发包,在此过程中发生职务犯罪行为无一不和工作流程不规范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要杜绝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规范工作流程是必经之路。鄂州市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流程进行,例如该经过会议研究的一定要经过会议研究,不能搞一言堂。该进行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即使因合同金额小不适宜搞招投标的,也要经过询标、议标等竞争程序。
[1]詹永红.交通系统职务犯罪及预防对策[EB/OL].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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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2-0117-02
柯胜(1982-),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