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对多数人之债的划分

2017-01-26 16:57罗林军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连带王二马某

罗林军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论我国民法对多数人之债的划分

罗林军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我国民法借鉴了前苏联的立法模式,仅对多数人之债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在实践中经常将不可分之债和共同之债特别是不可分债权和共同债权当作连带之债来处理。这不能正确反映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会产生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该做法极不妥当,亟待通过立法予以改变。

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共同之债

诚如张玉敏教授所言,债的分类直接影响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正确的分类应当如实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既能够公平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风险,又方便权利的合理行使和义务的正确履行的制度。①根据主体人数的不同,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相对复杂,其不仅涉及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涉及一方当事人的内部关系以及由此带来的外部关系的复杂性。

一、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划分

(一)传统民法理论的划分

以债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标准,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多数人之债一般应有可分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和共同之债几种。②

可分之债是指基于一个可分给付,由于共同的债的发生原因而有数个债权人或是债务人时各债权人或是债务人按一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是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并且全部债务因一次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不可分之债是指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外的多数人之债。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连带之债或共同之债;不可分之债实质上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相互关联,并无实际上的连带关系;共同之债指多数人之债中多数一方当事人间存在共有关系,共同享有一个债权或共同承担一个债务的债。根据共有关系形式的不同,共同之债可分为按份共有之债和共同共有之债。

(二)我国民法的划分

在《苏俄民法典》里,将不可分之债并入了连带之债中。③我国法律关于多数人之债分类规定的总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6条和第87条,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立法模式,对于多数人之债仅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相当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里的可分之债。至于《合同法》第90条以及《物权法》第102条,则是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将不可分之债和共同之债的情况当作了连带之债来处理。

二、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特别是不可分债权与连带债权在构成上以及效力上是有重大区别的。第一,不可分债权给付不可分,并且各独立债权因此而相关联;连带债权是数个债权有共同目的而相关联。第二,连带债权的数个债权有共同目的,一个债权因履行而获得满足,其他债权也因目的的实现而消灭;不可分债权的各个债权无共同目的,向一个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因此消灭。第三,各连带债权人都可以单独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可分债权的各债权人只能为了全体债权人而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只能向全体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共同接受履行,债务人可采取为全体债权人提存或是将标的物交给法院指定的保管人的方式履行债务。

在债务方面,即便是不可分债务在效力上可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但是二者仍有区别。按照张玉敏教授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可分债务能用连带债务的规定,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是有连带关系。第二,不可分债务不可以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第三,不可分债务各债务人各负自己应有份额的给付义务,连带债务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

基于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不同,对一个具体债的纠纷进行处理的结果必定不同。

例如,大花公司因业务原因分立为红花公司和蓝花公司两个公司。绿叶公司之前对大花公司负有200万元的债务。在公司分立时,红花公司与蓝花公司曾协议平均分享该债权。若绿叶公司向红花公司清偿了全部200万元债款,但之后红花公司却不将蓝花公司应得的100万元转交给之。若按照连带之债原理来处理,则红花公司与蓝花公司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绿叶公司对红花公司的履行给付有效,消灭了自己的对红花公司和蓝花公司的债务;若按照不可分之债原理来处理,若红花公司、蓝花公司与绿叶公司无另外规定,则红花公司与蓝花公司的债权应为不可分债权,绿叶公司应向红花、蓝花公司共同清偿。绿叶公司应向蓝花公司给付其应得份额,同时,对红花公司取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理论上分析不难看出该例应是属于不可分之债的情况。然而我国法律规定将像这样的不可分之债情况按照连带之债来处理。按我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则蓝花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不太合理的。

可见,我国目前法律不规定不可分之债,在司法实践中将不可分之债的情况特别是如上例中的不可分债权的情况按照连带之债的情况来处理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三、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

共同之债是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连带之债是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基于此,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效力也不同。在内部关系上,共同之债中的共有债权人或是共有债务人之间按照共有关系处理其关系;连带之债中的连带债权人或是连带债务人之间则按照事先约定、法律特别规定或是按均等份额处理其关系。在外部关系上,连带之债中,各多数债权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各多数债务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而共同之债的外部关系一般是准用不可分之债的规定,但是,为充分保护各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在共有债务中应当区别于不可分债务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以共有财产先进行债务清偿。

基于共同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不同,对一个具体债的纠纷进行处理的结果也必定不同。

例如,王某与妻子马某有一房产,并有成年独立子女王一和王二。王某因故死亡,未进行遗产分割。后旧城改造拆除该房屋,开发商补偿50万元。开发商将款全部交给王一并告知其该款为马某、王一、王二共同享有。王一背着马某与王二,将该款用于偿还自己债务。若按照连带之债原理来处理,则马某、王一和王二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开发商对王二的履行给付有效,消灭了自己的债务。我国《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肯定了将本例共有债权的情况按照连带之债来处理的做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像上述这样的共有房产拆迁补偿及其他如遗产债务人向共同继承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向已离婚的双方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等很多共同之债问题在对外关系上被当作连带之债来处理。

而若按共同之债原理来处理,则马某等三人对50万补偿款的债权为共同共有债权,即便之前该房屋已经在马某等三人中进行分配,马某等三人对该的请求权仍为共有债权,只不过是按份共有债权。虽然多数债权人马某、王二与王一有一定的共有关系,但是毕竟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并且往往利害相反这样。开发商将补偿款50万元全部交给王一,王一背着马某与王二,将款用于偿还了自己债务。虽然王二和马某可以向王一追偿,但此时王一很可能已由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变得无资力,马某和王二的正当利益将陷于无保障而受损。这样的后果,是因开发商的履行“过失”和王一的欺诈,却要马某和王某来承担,不合理。若开发商一开始就向全体债权人给付,或将补偿款交付法院指定的保管人或是为全体债权人提存,则王二与马某的权益受损以及之后王二、马某与王一之间可能出现的追偿纠纷便可避免。可见,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共同之债的情况特别是像上例中的共同债权的情况按照连带之债的情况来处理的做法亦是不妥。

四、结论:应立法明确不可分之债规则

我国未来立法,④应该借鉴《德国民法典》,将多数人之债划分为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实际上,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研究的民法典也打算将不可分之债纳入法律,将其与连带之债区别开来。⑤对于共同之债,基于其虽然在理论存在,但是其债的内容与不可分之债相同,因而可以像德国法国等多数国家那样在实务上准用不可分之债的规定即可。或是像《日本民法典》那样,规定有关共有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⑥即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也适用于共同之债。当然,我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亦有不合理之处,同样尚待完善。

最后,怀着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通过带来的欣喜,热切期盼我国《民法典》其他各编的依次完成和通过。相信经过不懈的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将出世。

[ 注 释 ]

①张玉敏.民法[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80.

②张玉敏.民法[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80.

③<苏俄民法典>第180条.

④在此主要是指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研究的民法典.

⑤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8-139;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88-92.

⑥<日本民法典>第264条.

[1]张玉敏主编.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魏振瀛主编.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韩松等编著.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杨立新.债法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5]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

[6]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

[7]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D

A

2095-4379-(2017)22-0053-02

罗林军,男,西华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猜你喜欢
连带王二马某
帮理不帮亲
伪满洲国语境中东亚连带的正题与反题
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爱屋及乌
捡10万元索万元报酬引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