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茹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分析
赵 茹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恶意透支诈骗罪已经成为了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主要风险,持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断出现,使公私财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市场金融秩序,为了预防和避免此类犯罪,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金融市场,形成了一套刑法、司法、行政规章构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体系,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认定
在我国开创了信用卡业务以后,有些人就钻了银行这一业务的小空子,利用非法手段进行信用卡透支,因此,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现象不断发生,不仅侵犯了发卡银行的经济利益,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为了治理这一诈骗行为,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司法章程,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认定,在司法理论上准确界定和理解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骗卡型透支
骗卡型透支是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利用伪造假的身份证、伪造证明或者私刻公章等手段,骗取发卡银行人员的信任,领取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因为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就有恶意透支的目的,在进行大量透支以后,银行再根据持卡人信息催收支款,才会发现已经上当受骗,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二)黑卡透支
黑卡透支是合法的持卡人利用已经无效的信用卡在外地进行透支。由于持卡人大量的透支信用卡额度,已经被银行列为黑卡,但是由于银行系统在通知到异地的银行时会有一定的时间误差,持卡人就利用系统的这一漏洞在异地进行大量的金额透支。
(三)积少成多型透支
这种透支方式是不法分子利用有效的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在不同的商户和网点进行最高金额的透支,这种行为在表面上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但是他的本质还是非法骗取发卡人,进行信用卡透支,极少成多导致巨额透支之后逃匿,导致银行无法追回巨额的支款。
(四)私相授受型透支
私相授受型透支是持卡人与其他合伙人在异地进行信用卡透支,合法的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合伙人在异地进行巨额消费,恶意透支,当签购账单寄给持卡人时,持卡人提供没在异地的证明,拒绝承担这笔消费费用,银行也很难查到他们恶意串通的证据,这种恶意透支的方式比较狡猾,对银行的危害较大。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持卡人是主体要件
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持卡人,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是恶意透支行为的主体是合法持卡人,二是进行恶意透支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人合法持卡人和骗领信用卡的人,三是进行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是纯正的善意透支和不纯正的善意透支,这三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合法持卡人与非法持卡人进行私相授受型恶意透支时,应属于共同的犯罪人。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主观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标准,如果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经银行催收后仍然不还款的,就可以确定为持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认定为是恶意透支,但是如果持卡人超过了信用卡规定限额或期限,不归还的原因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还款就不可以认定为是恶意透支。
(三)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客观要件
1.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的界定
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是指持卡人使用的额度已经超过了实际存款的最高额度,对于规定限额有不同的观点认定,对于信用卡是否超限,把透支后的信用卡和存款余额进行比较,如果每次的消费数额没有达到规定限额,但是余额超过了限额也属于是超限额透支,另一种观点是超过规定限额的一定倍数超过其他伪造、冒用信用卡犯罪的数额,也属于超过规定限额。
2.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界定
我国刑法对恶意透支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在银行催收后仍然不还款的才能认定为是恶意透支,但是规定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没有做出合理性的规定,给司法认定带来了难题。
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但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恶意透支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不仅给银行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因此,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发挥信用卡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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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4-0264-01
赵茹(1991-),女,汉族,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士学位,2014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就职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