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考试舞弊罪的刑事责任

2017-01-26 15:57:01侯金江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舞弊作弊刑罚

侯金江

(300134 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

小议考试舞弊罪的刑事责任

侯金江

(300134 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

我国是自古以来就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选拔人才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最重要也最公平和科学的方式就是组织考试,通过组织考试选拔人才的方式也从商周时期一直延续至今。近年来由于社会风气不良,国家监管不力等等因素,考试舞弊的行为愈演愈烈,考试舞弊呈现出规模化、组织化、高科技化等形式。

由于以往行政法规对于考试舞弊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舞弊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公布了三个罪名即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本文从考试舞弊罪的刑事责任角度进行分析,也希望从研究的过程中呈现自己的观点。本文中所提及的考试舞弊罪均包含该三罪名、文后不在赘述。

考试舞弊;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

一、考试舞弊罪出台背景

考试舞弊的行为古今有之,但是近年来,考试舞弊的行为愈演愈烈,“现在每年国家举办的各种各类的考试不计其数,但是考试舞弊的行为却从来没有中断,甚至发展为大规模、有组织的考试舞弊行为”。[1]如2016年12月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王某、李某等13人以教育培训的名义,组织考试作弊,该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细致、明确,形成了一个以窃题、传题、解题、招生、培训、组织作弊、替考的完整产业链。

国家相关组织考试和管理部门也出台了一部分行政规章和制度,尽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处罚范围太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遏制考试舞弊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舞弊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公布了三个罪名即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二、考试舞弊罪刑事责任的界定

关于刑事责任我国法学界有多种学说,有法律责任说、刑事追究和刑罚处罚说、刑事义务说、否定评价说、法律后果说、心理状态说等。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意义主要包含两个,一是指刑事上的处罚;二是指“犯罪和刑罚”。因此,刑事责任的定义应该是:行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又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的责任。刑事责任本身具有实体的惩罚性意义”。[2]

依据以上定义,刑事责任包含了两个方面即犯罪和刑罚。考试舞弊刑事责任的界定简单说就是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笔者认为,所谓根据应该符合两个要件:首先一个事物必须是依据另一个事物为前提的。其次一个事物是另一个事物进行判断的依据。从前提方面来说,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归为一点,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恶性。没有主观恶性的行为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

考试舞弊犯罪的刑事责任界定,实质就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考试舞弊犯罪刑事责任的界定通俗说明,就是行为人具备什么条件才要承担考试舞弊的刑事责任。对于组织考试舞弊罪,其必须是实施了“组织”考试舞弊的行为,包括招聘、策划等等。代替考试罪的刑事责任前提是其实施了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的行为。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提供或者出卖试题答案的非法行为。当然,构成考试舞弊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大前提必须是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恶性,有通过作弊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心理状态。

三、考试舞弊罪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

虽然刑事责任包含了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但是刑事责任却是独立于刑罚而存在的。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实现的途径,但并不是唯一的实现方式。犯罪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必然的导致其要承受刑罚。[3]这里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实就是实现途径。

目前,对于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学界有多种不同的说法。部分学者认为应该以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的措施为标准,分基本方式、辅助方式等等。部分学者认为以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采取的措施为标准,分为刑事措施、行政措施等等。有些观点则认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分为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我赞同刑事责任惩罚方式分为刑罚和非刑罚的方法。因为这种分类的方法全面的包含了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当行为人通过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就意味着有两种后果,要么是违法要么就是犯罪。违法的行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犯罪的行为则通过刑罚来处罚。之所以赞同这个观点,也是因为其在考试舞弊类犯罪的便于区分犯罪的不同和有助于司法实践操作。

至于考试舞弊罪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同样包含刑罚和非刑罚。刑九对于考试舞弊类犯罪刑罚处罚规定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事责任包括了这三个方面:一是行为构成了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了刑罚处罚。二是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给予非刑罚处罚。三是行为构成了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既免除刑罚处罚,也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是单纯的宣告该行为有罪。从刑事责任的内涵可以看出,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可以处以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和拘役属于刑罚处罚,对于罚金刑则属于非刑罚处罚的一种。

人民法院在判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后。行政机关依然可以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如组织考试舞弊罪中的招生考试机构涉嫌组织、策划等舞弊行为,人民法院在对其主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法处罚后,相应的工商机关可以对该机构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张磊.高科技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2010(11).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部出版社,2003:46.

[3]何立荣.我国刑事责任的立法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2(6):147.

侯金江(1988~),男,天津商业大学法学2014级刑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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