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计算机软件侵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7-01-26 15:57:01平瑞琼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公证

平瑞琼

(655000 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 曲靖)

浅谈计算机软件侵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平瑞琼

(655000 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 曲靖)

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的其它客体相比有其特殊性,对软件的侵权很容易发生,认定软件侵权却很困难。而且计算机软件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具有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在知识经济的今天,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信息与技术产业的发展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的尤为突出。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创造性的智慧成果,其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文章主要通过典型案例深入探究造成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多种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及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侵权原因;解决对策

一、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原因分析

1.合同约定不够明确

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授权他人在合同规定的条件、范围和时间内使用其软件,并通过这种授权而获得报酬的合同。许可使用方式主要包括: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企业在签订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中易忽略对使用方式、使用的权利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如企业原本意图签订独占许可合同,而未对使用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使得软件著作权人又将该软件许可他人使用,导致企业支付了软件使用费后所生产的产品不具有市场独立性,失去竞争优势。另外对于约定使用的权利范围不明确,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在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中,对于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权利,被许可方不得使用,故在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应对被许可的权利进行列明,否则很容易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权利受限或构成侵权。

2.实质性权利保护遭遇忽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因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并不能制止以不同方式表达同一构思的实质侵权。对于以不同方式表达同一构思的实质侵权如何保护,目前企业界尚不明了。特别是在目前利用反向工程获取软件结构一般不认定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为防止此类侵权,企业应将用于特定产品的软件与企业硬件产品相结合,申请专利保护,软件一旦与产品硬件结合,在产品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对于软件也就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如此,对软件就可以达到强保护的目的。

三、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对策

根据多宗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判例,再结合我国目前保护计算机软件各种法律的欠缺和不完善,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应从以下方面注意。

1.重视软件登记,加强识别能力

软件使用包括企业自行研发的软件使用,也包括企业通过购买或被许可使用他人软件。对于企业自行研发的软件使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软件著作权的非唯一性,其他软件开发者通过独立研发可以研发出与权利人一致或基本相似的软件,两者之间的著作权并不冲突,可以同时并存。此时,企业要做好著作权备案登记工作或保存好原始开发资料,防止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指认侵权,做好软件登记工作,减少侵权诉讼风险。

对于企业购买他人软件使用过程中,主要是做好防盗版工作,如上所述,企业应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软件,并保存好购买软件的正规发票。同时加强企业采购人员对正版和盗版软件的识别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另外企业在签订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许可方式,签订保密条款,并明确被许可的权利范围、使用地域范围和使用期限,对于利用被许可软件再行开发出新成果的归属双方也可事先进行约定。

2.重视自我保护,加强软件加密

就企业软件管理而言,第一,加强对软件产品的保密工作,减少不必要人员的接触。第二,对于核心技术人员,因对于软件的基本原理、构思等并不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员工的流失必然存在对软件著作权实质侵权的威胁。因此,企业应尽量保证技术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对其工作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包括自由开发软件)应明确约定归企业所有,并设立相应的奖励制度。

3.重视法律维权,加强侵权举证

当企业不可避免地遭遇到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时,如何适当地进行举证,成为诉讼胜败的关键点。企业遭遇侵权时,首先应当提供作为权利人的证据,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的重要性也就在这里体现了。由于登记的公示性,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人就是理所当然的著作权人。对于没有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权利人可以提供软件源程序、软件首次开发完成的时间等证据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其次,需要举证的就是侵权事实的存在。对于这一块举证,企业通常存在难度。因为一般侵权发生地都不在企业控制范围内,企业也没有相应的适当途径能够进入侵权地。对于盗版软件销售中侵权行为的取证,可采用三种方式。

公证取证方式,由权利人与公证机关工作人员一起作为购买者购买盗版软件,并就所购软件进行封存以及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证。这样的公证,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一般都能够得到确认。对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公证取证中,应注意的是,由于计算机软件不同于其他著作权,通过一般的拍照、复制等公证保全方式有时并不能达到证据所应有的证明力,因此,在计算机侵权取证中,应尽量聘请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参与取证,增加证据的证明力;通过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1]王丽洁.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的特殊性[J].《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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