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鹏陈晓锋
(467000 1.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派出所 2.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 河南 平顶山)
浅谈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完善
李向鹏1陈晓锋2
(467000 1.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派出所 2.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 河南 平顶山)
改革和完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主要措施是:刑事侦查人员必须参与现场勘验,实现侦查与技术的融合;完善刑事犯罪现场分析制度,整合犯罪信息;严格规范地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改进证据的提取、收集、固定工作。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刑事技术;刑事侦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的升级,犯罪率日趋升高,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明显增强,刑事侦查工作,尤其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在现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刑事侦查人员与现场勘验的刑事技术人员几乎在各自封闭的环境中进行,把本应作为现场勘查主体之一的刑事侦查人员人为地排除在现场勘验活动之外,把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造成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严重脱节。同时,物证的提取、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个人的亲身实践经历,对当前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措施作了一些粗浅的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刑事技术人员对现场勘验的独揽,使现场勘验率和证据利用率偏低
(1)刑事技术人员思想上重视不够,注重大案现场而忽视小案现场。重视大案现场的勘验,尽可能多地获取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对案件侦破是非常关键的。但从当前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来看,重视大案忽视小案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勘验后收获有限,难以扩展侦查渠道,使侦破思维局限于大案现场所获取的有限的情况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小带大、曲线破大案的观念,重视对小案现场的研究,通过侦破条件较好的小案而扩大战果,带破大案。
(2)刑事技术人员数量少、任务重且各自为政,缺乏沟通。由于发案频繁、现场多、任务重,独揽勘验重任的刑事技术人员时常顾此失彼,许多一般案件现场、复杂现场因缺乏人手而被迫舍弃。实践证明,这些一般案件往往是重、特大案件侦破的突破口。现场勘验是一项多专业多层次的复杂工作,很多案件需要痕迹、法医、照相、法化检验等多专业共同参加才能完成。目前,勘验无统一组织分工,不协同配合作战,而且轮番作业,各行其是,不注意各专业之间的协作,不可能把痕迹物证的效力发挥到最大。
(二)侦查与技术之间的界限造成侦查与技术严重脱节
从目前的勘查模式看,由于人为地在刑事技术和刑事侦查中间划分界限,把刑事技术从刑事侦查中割裂出来并神秘化,刑事侦查人员与刑事技术人员缺乏沟通,现场中的外线调查和内线勘验难以交叉和重叠,从而导致侦查与技术严重脱节的现象较为普遍,给刑事侦查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
1.侦查与技术脱节导致刑事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产生缺陷
采用“技术与侦查分开”的工作方式,客观上使刑事侦查人员浮于现场勘查工作的表面,而无法深人其中。刑事侦查人员只负责外围的调查,甚至可以不去现场。这样久而久之,慢慢地就形成了一种习惯,勘验现场成为刑事技术人员的事,而与刑事侦查人员无关。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刑事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变得不合理,使一些人原有的刑事科学技术知识荒废了。
2.侦查与技术脱节导致刑事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长期无法得以解决
刑事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说了十几年,也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可收效甚微。采用“技术与侦查分开”的工作方式是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很好解决的重要原因。
(一)刑事侦查人员应直接参与现场勘验,实现侦查与技术的衔接
刑事侦查人员作为现场勘查的主体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由此可知,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只有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查,才具有法律效力。刑事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验,刑事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承担起现场勘验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为下一步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对刑事侦查人员的刑事技术培训,建立新型刑侦队伍
刑事技术是一名合格刑侦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如果在侦查人员的知识储备里缺少刑事技术知识,那么他的思维、观察及其他各种能力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其素质也就会大打折扣。刑侦专家刘持平曾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因此,加强对刑事侦查员的刑事技术培训,是突破警力不足瓶颈的有效途径,通过增强他们的整体素质,从而解决刑事技术员缺乏、现场勘验任务繁重、勘查率低、勘查质量差的问题。
(三)完善刑事犯罪现场分析制度
有效整合现场勘查获得的犯罪信息刑事犯罪现场分析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它是现场勘查的关键性环节,也是勘查现场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是对现场勘查活动的综合评价和总结。因此,刑事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人员只有通过现场分析的方法,才能把现场勘查中各个部分的材料和情况有机地联系起来,相互印证,综合分析,以扩大信息量,加深对案件的整体认识,进而对整个案件的发生、发展、变化作出科学的推断,得出可靠的结论,促进案件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
侦查实践告诉我们,现场分析工作进行得认真、细致、正确,侦破工作就比较顺利,破案效率高,质量也比较好;现场分析不准确,或出现失误,侦破工作挫折就多,破案代价高,质量也比较差,甚至把侦查工作引向迷途,造成疑案、悬案。正如一些老侦查员所说: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的起点,现场分析则是侦查工作的指路标。通过完善刑事犯罪现场分析制度,加强刑事侦查人员与刑事技术人员在现场勘验中的合作力度,有利于侦查与技术紧密结合,使刑事技术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刑事技术“侦查化”。可见,刑事犯罪现场分析环节对后期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李昌钰.犯罪现场勘查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杨辉解.对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运作模式的探讨[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3]赵圣军.试论我国刑事勘查制度的完善[M].南昌:南昌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