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大利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清算企业环境责任担当研究
胡大利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复杂性,清算企业本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常常被忽略,因其企业状态的特殊性,亦找不准具体措施来完善环境责任的担当。由于立法仍不完善,研究未深入具体,实践经验尚未总结提炼等原因,我国清算后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缺失。本文希望通过理论分析,借鉴国外相关支付,以期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及实践中的共同关注。
清算中企业;环境责任;担当
能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随着其逐步开发与利用,经济亦随之发展。当前,人类世界更多的将目光聚焦在生存条件上,生态的保护逐渐被公众所关注。而对生态平破换尤甚的生产型企业,一旦企业清算,其环境责任将被忽略,这无疑对人类世界是不公的。本文以“担当”为语境,强调清算企业环境责任的预防性、弥补性和社会性。
处于企业消亡前特殊阶段的清算企业,实体债权债务的承担本身就是让其自顾不暇,企业存在的潜在环境责任(当然,我们首先将企业环境责任作为企业的一种公益性社会责任)将势必会被其舍弃。然而生态现状、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均要求企业必须承担该份责任。我们认为,这种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必要性考量源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将企业的环境责任作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既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平衡,又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公司为创造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消耗着全社会的环境资源,所以应该进行技术创新,减少公司在采购、生产、流通等全过程以及产品回收各个环节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侵害他人的权益;重视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投入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无害化生产;考虑利益相关者,而不是将其仅仅视为企业实现利润目标的工具,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即使公司终止后,也应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不善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①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我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本质无异于就是一种保险,就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的一种提前预防措施。这是清算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的一种制度模式。纵观各国环境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一是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二是任意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三是将强制与财务保证制度相结合模式。三种模式主要区别就在于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国家干预程度,强制性保险,也就是必须投保之意,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环境污染之虞的企业必须进行环境责任投保。对于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而言,因其公司独立经营特性,其具有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自主决定权,考虑企业经营自主性,对某些环境问题除非国家有强制性规定,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该种保险模式可保与不可保的界限较为模糊,该模式在英国和法国采用。对于强制保险和财务保证或担保,强制保险就是强制要求投保,财务担保或者保证就是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保证或者担保或者免除等,德国主要采用该模式。
(二)基金运作制
基金运作,也就是说建立环境基金,基金组成由政府或者特定企业纳税或者团体负担等组成,当环境责任主体不确定,或者环境责任主体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承担环境治理费用时,该基金用来支付相应费用,作补偿之用。
(一)针对类型案件、片区范围提出特殊基金运作制
环境责任基金制度有公权力介入与民间性质之分,基金支付以环境责任主体不明或偿付能力不足为条件。该制度可以弥补清算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不强及消极对抗环境责任行为,鉴于我国诚信机制的缺乏及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的当前现状,将公权力由政府管理和监督的环境责任基金会先行对环境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赔偿,基金会在赔偿范围内取得求偿权,适合我国国情。
(二)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结合国外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经验,构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企业申请破产时,应当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潜在性环境责任进行强制保险。这样,即便企业消亡,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受害者的权益也能得到进一步的有效保障。
(三)清算中引入强制环境责任评估机制
为较为客观的预测清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隐患大小,有必要在企业清算过程中纳入预测机制,即对该隐患大小进行评估,该评估将对环境保险及基金制度的采用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四)加强清算企业行政管理监督
依据“公共托管人”理论,全民共有财物,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这一“公众共有财产”,共有人将其委托给国家来进行管理,国家作为全体共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不得滥用委托权。②国家作为全民信托代言人,必须为全民的生存发展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监督清算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对全民生存负责。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对清算企业建立相适应的环境责任承担机制,对企业清算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将来或许会发生的环境侵权得到赔偿,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亦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要求。
[ 注 释 ]
①韩利琳.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公司环境责任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9(13):63.
②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7.
F
A
2095-4379-(2017)07-0242-01
胡大利(1984-),女,汉族,四川泸县人,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