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坤 方湾湾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论控股股东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王 坤 方湾湾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资本多数觉得现代公司制度使控股股东处于支配公司的优势地位。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借助于这一天然的优势,控股股东实施了比自由市场效率更高、风险更小的内部化的关联交易。然受追逐私利最大化的驱使,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迈上了不当的方向。笔者对控股股东不当关联交易进行了分析并阐明了其所具有的危害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不当关联交易;法律责任
市场具有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市场商机的诱惑和营利欲望的驱使,商主体便将市场作为逐利的场所。而在自由市场的环境中利润与风险之间又具有正相关关系,所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主体也要承受着高昂的风险代价。为了减小这种风险,商主体常常会选择与基于身份关系或长期合作的关联关系形成的具有信赖感或交易安全感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交易。这种按照不同于一般市场的内部规则的交易类型随着时间和数量的累积并达至比较稳定的程度后,便形成了内部化的市场。并且这种具有保障个体企业利润和效率的内部化被科斯解释为其实质是通过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来取代市场,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比市场调节更高的效率。①而这种内部化的典型体现便是关联交易。②所以具有节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强企业间结合关系和累积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的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就有了其存在的必然性。
(一)不当关联交易的认定
具有高于市场效率的关联交易是现代公司实践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现行的法律规范对其有相关的认定。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26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由于关联交易在形式与实质之间、利益决定与利益归属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性,导致了关联交易在效果上也就具有了不确定性。③所以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和影响力,以谋求自身的利益为目的并不惜侵犯公司债权人、公司以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达成关联交易时,就构成了不当关联交易。
关于不当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主张三要素标准说即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程序不合法和交易价格不公允。④有观点坚持四要素标准说即有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违反公平原则、交易结果具有损害性以及损害结果与不当交易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⑤有观点认同五要素标准说即交易主体具有主观恶意性、交易行为不符合市场竞争原则、披露与决策和批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交易价格非公允性以及交易具有不当的客观形态性(即交易具有担保或拆解资金、购销商品、侵吞利润等一般客观形态和实施业务渠道垄断等特殊客观形态)。⑥由于不当关联交易的本质是滥用优势地位,主观恶意谋求私利的同时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笔者赞同四要素标准说的观点。
(二)控股股东的认定
作为关联交易的主体之一,《公司法》在第216条第四款对控股股东界定为两个类别:一类是出资额或持股比例占公司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另一类是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其中的重大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将其定义为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表决权作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形成机制的现代公司制度中,控股股东依其拥有较大比例的表决权侵蚀公司的独立意志,将公司的意志附庸于自己的意志,进而使得公司运营策略和方向偏向于符合自己的利益上来并给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国家税收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一)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责任财产、意志和行为能力。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具有的支配力和控制力,干预公司做出正当的经营决策的独立意志,进而抽取公司的利益。1997年,琼某利用编造的不当关联交易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该事件强烈震动股市,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还引发了学术界对关联交易的研究浪潮并催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体的会计准则。⑦
(二)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是由各位股东以其出资设立的法人组织,其经营所产生的收益理应归全体股东,全体股东按其在公司中的出资份额有比例的获得收益。而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对公司产生的支配力进而做出将公司利益流向于己的不当关联交易,间接的截留了公司可分配的利润,从而减少其他中小股东实际可获得的红利。
(三)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具有资合性特点的公司其责任财产独立于任何股东并且是其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担保。如果控股股东利用不当关联交易侵吞公司资产、为公司设立巨额担保,使公司的责任财产处于不当减少的高风险状态,则债权人的债务根本得不到保障。
(四)破坏国家税收制度
控股股东常常将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作为企业避税的手段。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并以内部结算价格的方式转让产品、服务或权利,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的目的。⑧通过此种转让定价,使得其可以逃避较多的税赋,缴纳较少的税额,严重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制度。
对于投资公司和中小股东而言,公司的大股东为谋私利滥用控制权,凭借不当关联交易吸取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被认为是存在于现代资本制度不受约束边缘的商业风险之一,所以对控股股东不当关联交易法律责任的认定便有了重大意义。
(一)控股股东不当关联交易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知控股股东在不当关联交易中因违反诚信义务侵害的民事主体主要是公司、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三类,所以从这三类主体来认定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就具有了正当性。
1.控股股东不当关联交易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法》第151条关于股东的派生诉讼权的规定是公司向控股股东主张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程序。
2.控股股东不当关联交易对非关联股东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法》第152条关于股东的个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也是非关联股东主张民事赔偿请求的保障。
3.控股股东不当关联交易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是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其是公司债权人突破公司人格的独立性直接向控股股东主张权利的依据。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后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不当关联交易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的较概括、较简单,对举证责任的方式、民事责任的范围等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实践中对于控股股东不当交易的具体民事责任的认定有些不易。
(二)控股股东不当关联交易的行政责任
控股股东的行政责任来源于其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证券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督。由于这一规定原则性较强,所以对控股股东行政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可以深入探究的问题。
(三)控股股东不当关联交易的刑事责任
控股股东实施不当关联交易严重侵害刑法法益时常受到《刑法》第16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调整。并且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定标准是只要不当关联交易的控股股东具有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停止上市交易或者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任意一种情形便要受到本罪的追诉。⑨对于自然人控股股东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性质的控股股东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注 释 ]
①张守文.内部市场及其税法规制[J].现代法学,2001(1):19.
②刘小娟.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4.
③陈洁.论不当关联交易的司法救济[J].人民司法,2014(19):25.
④陈洁.论不当关联交易的司法救济[J].人民司法,2014(19):25.
⑤王建敏.不当关联交易及其规制[J].理论学刊,2007(11):97.
⑥华碧芳.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以关联交易司法审查为中心[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11.
⑦徐荣华.不当关联交易的新动向及其规范[J].财会研究,2007(10):37.
⑧金剑锋.关联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4.
⑨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675.
[1]张守文.内部市场及其税法规制[J].现代法学,2001(1):19.
[2]刘小娟.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4.
[3]陈洁.论不当关联交易的司法救济[J].人民司法,2014(19):25.
[4]王建敏.不当关联交易及其规制[J].理论学刊,2007(11):97.
[5]华碧芳.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以关联交易司法审查为中心[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11.
[6]徐荣华.不当关联交易的新动向及其规范[J].财会研究,2007(10):37.
[7]金剑锋.关联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4.
[8]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675.
D
A
2095-4379-(2017)07-0147-02
王坤,男,汉族,河南信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实务;方湾湾,女,汉族,河南商丘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