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2017-01-26 15:38陈昊文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名誉权名誉

陈昊文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论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陈昊文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新闻自由言论权以及名誉权都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然而由于两种权力的性质以及当前法律的不完善,两者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冲突:保护新闻自由可能会使公众名誉权受损,而保护名誉权则会限制新闻自由。在寻求两者的平衡过程中即如何判断新闻侵权应当看新闻报道内容是否属实、失实是否严重、报到时是事实还是意见以及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同时对于不同主体也应当适用不同的平衡原则,法律应当适当向弱势的公众倾斜,而在对待公众人物、单位等案件时,应当着重保护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名誉权;言论自由

一、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权利之间确实会存在冲突,故法律存在的目的是让各种权利达到平衡的状态。一个权利的权限范围有所扩大,那么相应的另一个权利的权能将被抑制,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也是如此。新闻自由是指新闻媒体能够享受言论、出版等自由,不受到其他主体的限制与干扰。名誉是指社会对某一特定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的评价,而名誉权不同于名誉,是指特定主体所应当收到的社会评价不受不正当的贬损。这意味着正确的批评以及真是的阐述不属于侵权的范畴,而对事实进行不真实的报道并使当事人的名誉受到损害,那么就属于侵犯名誉权。

从宪法的规定便可看出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紧密相关,并且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在审理“新闻官司”时就提出“既要依法保护名誉权,又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的原则,这一原则看起来简单明了但实际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倘若一味支持舆论监督,放宽言论自由的尺度,那么公民的名誉权就会受到极大的威胁;倘若为了保护名誉权而一味的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那么新闻自由以及言论自由可能将受到限制。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存在冲突从当前的现状来看是必然的,一方面是由于两种权利的性质本身存在冲突,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一种私权,而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不可避免的要对社会事件、公众人物等进行评价,其中的冲突显而易见;另外目前对于新闻媒体的立法少之又少并且法律效力较低,《新闻法》讨论了三十年之久仍未出台,法律对于新闻媒体相关的规制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并未加以规定和协调。

二、新闻侵权的平衡点

新闻侵权的平衡点主要在于内容,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即对侵权的界定加以明确和限制。首先是看报道的内容是否真实。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构成诽谤罪,民事案件中也受此影响,将虚假陈述作为民事诽谤的要件。名誉与名誉权不同,侵犯名誉权是指新闻报道的事实有悖于真实事实,并且因为他的社会影响造成了当事人名誉权的贬损。而新闻媒体进行真是的报道,对真实案情进行的批评所造成的当事人名誉的贬损不属于名誉权侵权。

其次,在判断是否为新闻侵权时应当考虑报道的事实失实严重与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闻侵权的司法解释中提到“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判断事实是否失实严重应当看其是否已经形成了“质变”,报道中仅对一些细节进行了改变,但实质没有变化,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侵权以免打击新闻媒体的积极性。

再者我们应看新闻的报道是属于事实还是意见。新闻媒体可以对某一社会实践发表自己的言论,形成自己的观点,但前提是应基于案件本身的事实。倘若新闻媒体所形成的观点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只是无端的猜测,并且给当时人的名誉带来了损害,那么属于新闻侵权是无误的。最后要判断新闻媒体是善意还是恶意。在英美法系国家,构成新闻媒体侵权要基于对新闻媒体主观意识的判断,倘若新闻媒体是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对当事人形象进行丑化的,那么就应当划在新闻侵权的范畴之内。

三、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原则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故找到自由表达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点至关重要。对于普通的公众来说,新闻的言论自由权与公民的名誉权存在着失衡的状态,新闻媒体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具有更强大的社会力量,公众处于明显弱势的一方。并且对于名誉侵权案的诉讼往往耗时长、耗力多,最终审判的结果也仅是做出小部分的赔偿,对被侵权人来说无法起到及时的、有利的补偿。故在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平衡时,应当适当地对普通民众进行倾斜性保护,以保证两者处于公平的诉讼地位。

对于公众人物及政府机关等群体来说,既然选择成为公众人物,享受更多的社会资源以及利益,那么相应的接受公众监督也成为一部分义务。故对于公众人物及政府机关的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平衡来说,法律应当偏向于新闻媒体,鼓励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国外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议会、政府、法院等不能成为诽谤案的起诉主体,新闻媒体在特殊的情况下也能获得被起诉的豁免权,但在我国仍有政府机关索取天价赔偿案的事例发生,这样着实不利于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以及保护新闻言论自由。

[1]魏永征.新闻法新论[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9.

[2]王佳宁.论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D].内蒙古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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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0-0224-01

陈昊文(1996-),女,湖南长沙人,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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