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行为与帮助犯

2017-01-26 14:38:11徐艺津白雪婷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辽宁大学法学院法益

徐艺津 白雪婷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中立行为与帮助犯

徐艺津 白雪婷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形式上无害,客观上对他人实施犯罪具备促进作用的行为,刑法理论通常称之为中立的帮助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如果中立的帮助行为与正犯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性,且中立帮助行为人对正犯的犯罪行为有所认识,则将该种行为认定为帮助犯似乎无可非议。然而对这种形式上无害的中立帮助行为能否认定为帮助犯在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均存有争议,本文主要探讨中立行为能否成立帮助犯,以及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的问题。

中立行为;帮助犯;处罚范围

在刑法理论中,“帮助犯”的概念经常出现,大家并不陌生。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使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所谓帮助是指,使已经决定实行犯罪的人的实行行为变的更容易的一切行为。帮助犯是共犯的一种形态,存在于共犯中,以主犯为依托,不存在没有主犯的帮助犯。也即只有一个人的情况下,不存在帮助犯的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帮助犯的认定也存在难题,比如中立行为能否构成帮助犯的问题。

一、中立行为与帮助犯的关系

本文指的中立行为是,在外形上看是中立的,不具有犯罪意义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比如,面包店的店员知道买面包的人要用面包下毒去杀害某人,仍然将面包卖给他人的行为。与这类似的行为还有很多,那么这种行为能否构成帮助犯?本人认为,对于类似这样的帮助行为是可以构成帮助犯的。首先,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对意图犯罪的人起到了帮助作用,对意图犯罪的人至少提供了物的帮助,使犯罪行为变的更容易,这是不可否认的。其次,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知道他人有犯罪的意图,仍然提供物品,说明存在一定的帮助心里,虽然程度是微乎其微甚至可忽略不计的。当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那么就是日常生活行为,不属于这里探讨的中立行为。

二、中立行为的可罚性问题

尽管这种行为能构成帮助犯,但是否值得处罚也是个问题。对于某个中立行为能否科以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显然,对于中立行为的处罚还是要持谨慎态度的,不能随随便便处罚,要限制其的处罚范围。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法作为和平时期最具暴力性的权力形态,其通过惩罚犯罪恢复社会正义、发挥威慑力预防犯罪,但如果用之不当会容易造成对公民自由的侵害,可能是严重的不可逆转的伤害。而且,在刑事法治领域,其核心问题是防止刑罚权的滥用,防止国家权力异化对个人自由的专断干预。所以,对于具有谦抑性的刑法不能滥用。第二,对于中立行为而言,其本身是被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为。因为,这种这种行为从外形上看,就是普遍的日常生活行为,多是被大家接受的。第三,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这种情况很多,甚至无处不在,如果都认为是值得处罚的,那会导致扩大了帮助犯的处罚范围,会导致刑法的适用没有边界。而且,会使人们陷入恐慌之中,生活的没有安全感,因为不知道自己的某种行为是否会成为中立行为,进而受到处罚。这本身就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可取得。

三、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

关于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德日的刑法理论有好几种不同的学说。具体包括主观说、社会相当性说、职业相当性说和利益衡量说等。主观说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要素来划定帮助犯的处罚范围,其中又包括促进意思有无标准说和未必的故意否定说。促进意思有无标准说认为,行为人必须有帮助他人进行犯罪的意思,才能成立帮助犯。未必的故意否定说认为,行为必须基于确定故意才能成立帮助犯,如果持未必的故意的话就不能成立帮助犯。社会相当性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在社会伦理的范围内,被大家所接受,即使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违法。职业相当性说认为,社会的领域本身并不存在规范,只有根据具体的行为领域才会产生规范,如果行为是正当的职业行为,就不成立帮助犯。利益衡量说认为,通过对“一般的行为自由”和“法益保护”进行利益衡量,来确定是否成立帮助犯的问题。关于这几种不同的学说,各有各的道理。本人更赞成社会相当性说,因为标准相对明确,利于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具体的操作,帮助司法人员限定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

从客观上来讲,中立行为确实对法益侵害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都作为犯罪来处罚。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独立的理论探讨,将其独立于帮助犯之外,严格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具有重要的立法和司法价值。

[1]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曲新久.论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与保障[J].政法论坛,1999.

[3]陈红兵.中立的帮助行为论[J].中外法学,2008.

D

A

2095-4379-(2017)06-0245-01

徐艺津(1994-),女,河南新乡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白雪婷(1993-),女,内蒙古包头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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