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前南刑庭对“一罪不二审”原则的发展

2017-01-26 14:38吴月恒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刑事法庭奇案南斯拉夫

吴月恒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论前南刑庭对“一罪不二审”原则的发展

吴月恒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在国际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国内公诉、审判机关的司法管辖权与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而“一罪不二审”原则是处理二者关系的重要准则。本文通过对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的“塔迪奇案”和“奥利奇案”的分析解读,揭示出前南刑庭在该项原则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一罪不二审;塔迪奇;奥利奇

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827(1993)号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以审判在前南境内严重违反国际法的罪犯。从1994年正式设立之日起,位于海牙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已经历经了二十二年的风雨。在这二十余年中,前南国际刑庭为世界局势的和平稳定和国际刑法的发展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设立的历史背景

前南斯拉夫是一个位于巴尔干半岛的多民族国家,自古以来就有“欧洲火药桶”之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强硬的军人铁托成为了南联邦共和国的总统。在他的领导下,南斯拉夫政局稳定,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61年,南斯拉夫促成了首次国际不结盟运动会议,并在此后为国际和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好景不长,随着铁托去世和苏联解体,南斯拉夫国内难以调和的民族矛盾愈演愈烈。在20世纪90年代初,前南斯拉夫境内多个共和国先后宣布独立,同时在多地爆发了激烈的武装冲突,其中以克罗地亚和波黑的冲突为甚。在萨布拉尼察灭绝种族事件中,塞族军队不仅强行将联合国维和人员拘为人质,而且在一周内屠杀了超过5000名难民①。在大规模的屠杀、种族灭绝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之下,无数的平民被迫放弃家园,流离失所,甚至失去生命。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局势,联合国安理会先后对前南斯拉夫实行了武器禁运,并派遣了维和部队直接参与到稳定前南斯拉夫境内局势的行动当中。1993年5月25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二、“一罪不二审”原则

“一罪不二审”原则,拉丁文为non bis in idem②,也可以翻译为“一罪不二罚”或“一事不二理”,是一项基础性的刑事法学原则。它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案不二讼”原则,即原告享有的独立的诉讼权利只能行使一次。作为一项被法学界广泛接受的原则,“一罪不二审”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深厚的渊源。

在国际刑事审判之中,“一罪不二审”原则并不是无一例外适用于每一次的司法实践活动。纽伦堡军事法庭和之后建立的东京军事法庭,都没有在规约中写入“一罪不二审”的相关条文。这其中或许有政治利益上的考量和博弈,但对于国际刑事诉讼的理论实践却是一大遗憾。

三、“塔迪奇”案对“一罪不二审”原则的实践

前南国际刑庭正式建立于1994年,在经历了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之后,“一罪不二审”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在《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第十条中,明文规定了“(一)根据本规约,任何人如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而他或她已受到国际法庭的审讯,就不应再受到国内法院的审讯。(二)任何人如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而受到国内法院的审讯,如有下列情况仍有可能随后受到国际法庭的审讯:(1)他或她受审的行为被定性为普通罪行;或(2)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公正或不独立,而且目的在于包庇被告,使其免除承担犯有国际罪行的责任;或该案件没有依法进行细致的起诉。(三)在考虑对根据本《规约》宣判有罪的人作出惩处时,国际法庭应考虑到国内法院对此人所犯同一行为所作惩处已实行的程度”。在前南刑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即“塔迪奇(Tadic)案”中,“一罪不二审”原则就得到了充分的审视和运用。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该原则所享有的基础性重要地位。

达斯科·塔迪奇是前南境内塞尔维亚民主党的地区政治领袖,战乱期间多次实施酷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违反国际法和《日内瓦公约》的行为。1994年11月3日,德国巴伐利亚州的最高法院受理了对其就15项罪名进行的起诉。不过随后,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要求德国法院移送塔迪奇。1995年,德国通过了国内立法,以规范和前南国际刑庭的合作,并于1995年4月18日完成了对塔迪奇案的移送。

通过“塔迪奇案”对“一罪不二审”原则的解释和判决,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形成了针对类似案件的重要评价标准。在判断某个案件是否已经完成了第一次审判的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评判这个案件是否已经做出了“实质性”判决。在上述的案件中,德国国内法院在调查阶段只完成了一些中期的决定,比如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前南国际刑庭,自然谈不上存在任何的“实质性”判决。在“拉多万·卡拉迪奇(Radovan Karadzic)案”中,法官O-Gon kwon同样基于这方面的考虑而指出,“一事不二审”的原则适用于已经被做出判决或者案件还在进行中的情形。③

四、“奥利奇”案对“一罪不二审”原则的实践

从“塔迪奇案”的审理至今,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已经处理了161个已决案件,其中不乏对“一罪不二审”原则的适用。“奥利奇(Naser Oric)案”就是其中的一个。

纳赛尔·奥利奇是一名前波黑共和国的军事指挥官,被控告实施了《规约》第三条战争罪项下的行为,即“没有军事必要下,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和“谋杀和动用酷刑”。2008年7月3日,前南刑庭对其做出了无罪判决。但是随后,奥利奇认为,比耶利纳(Bijeljina)的检察官办公室又对他提起了司法追诉程序。于是奥利奇向前南国际刑庭提交动议,以违反“一罪不二审”原则为由质疑地方的司法管辖权。

法官O-Gon Kwon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证明比耶利纳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曾经被波黑国内法院审判过,那么地方检察官的行为至少在国内法上是合法的。其次,虽然前南刑庭已经对奥利奇进行了审判,但是对于他被控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国内法院根本就没有做出过“实质性”的判决,所以不存在对《规约》第十条第一款④规定的违反。最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三条赋予了前南刑庭捍卫“一罪不二审”原则的权力,即在发现国内法院可能违反《规约》第十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永久终止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综上所述,国内检察机关的行为并没有违反《规约》第十条规定的“一罪不二审”原则。

五、对“一罪不二审”的总结

“一罪不二审”原则的初衷是防止国家基于同一事实而将个人重复交付起诉,直至作出其想要的结果。⑤通过在“塔迪奇案”、“奥利奇案”等疑难案件的审判实践,前南刑庭不仅实现了这一制度目的,也对本原则的成熟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确定“一罪不二审”的判断标准

“一罪不二审”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审判”进行判断,如果前程序的司法机关采取的行为已经达到“审判”的标准,那么第二次的司法审判就很可能违反本原则。在“塔迪奇案”和“奥利奇案”中,虽然进行第一次审判的法院不同,但是笔者认为,法官对两个案件的判断采取了相同的标准,即是否构成“实质性”审判。

(二)理顺“一罪不二审”和并行管辖权的关系

根据《规约》第九条第二款,前南刑庭享有效力极强的并行管辖权,即国际法庭对案件的管辖优先于国内法院。在“塔迪奇案”的审判过程中,辩方认为这样的做法侵犯了国家主权和内国的司法独立。而且将一个国内法院已经进行审理的案件移交至国际法庭显然违反了“一罪不二审”原则。前南刑庭指出,要求国家同意并接受移交要求,是因为有些国内犯罪实际上是具有国际性质的犯罪,危及到国际和平,这些罪行应当由国际法庭进行审判。⑥通过这样的解释方法,前南刑庭将并行管辖权中优先性和国际共同利益保护相衔接,从而证明了并行管辖权的设置的必要性。

六、结语

从理论上看,前南刑庭的适用极大丰富了“一罪不二审”的理论体系,《规约》将一项学理性的法律原则纳入国际组织官方文件并赋予其正式效力,使整体制度构造更加协调合理。从实践上看,通过“塔迪奇案”、“奥利奇案”等疑难案件的处理,使抽象的法律原则展现出鲜活的生命力和有效的执行力,更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践行“一罪不二审”原则的精神内核和价值追求。

在未来的国际法实践中,笔者相信会出现一项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国际条约,以明确这项原则的具体外延与深层内涵,而前南刑庭的实践成果必然会为这项条约的制定提供提纲挈领的范本,为国际刑法学的进步和完善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 注 释 ]

①刘大群.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的历史回顾[J].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3卷),2010.50.

②拉丁文为non bis in idem,或者ne bis in idem.本文采用的是<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原文的拉丁文用语和中文翻译.

③IT-95-5/18-T Decision on The Accused’s Motion for Finding of non-bis-in-idem.16 November 2009.Prosecutor V.Radovan Karadzic,载:http://www.icty.org/en.

④根据本规约,任何人如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而他或她已受到国际法庭的审讯,就不应再受到国内法院的审讯.

⑤M ·谢里夫·巴西奥尼.国际刑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32.

⑥刘大群.“一罪不二审”原则及其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J].法律适用,2004,10:45.

D

A

2095-4379-(2017)06-0141-02

吴月恒(1994-),男,汉族,浙江嘉兴人,华东政法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国际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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