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知多少

2017-01-26 14:18郑莉
工友 2017年8期
关键词:工资总额最低工资津贴

文_郑莉

“工资”知多少

文_郑莉

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付出劳动以货币形式按期支付的经济报酬。《2014-2016年度全国劳动争议纠纷大数据报告》显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22044件,其中拖欠或克扣工资纠纷占比35.99%;工资标准纠纷占案件总数的18.34%;奖金纠纷占比5.94%;加班费纠纷占比4.72%;年休假纠纷占比4.56%;高温津贴纠纷占比2.16%。可见,因“工资”引起的纠纷一直高居不下。而即使在非工资争议案件中,例如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纠纷中,都需要以工资作为基本的计算基数。因此,厘清关于工资的基本概念,无论是对用人单位来说,还是对劳动者来说都非常重要。

工资的组成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应由以下六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其中计时工资指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的一种方式,决定工资数额的是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计时工资形式多样,既包括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基本工资类型,如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也包括诸如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等工资收入。

(2)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完成产品的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报酬的工资形式。决定工资数额的标准是单件产品的工资标准和数量,它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的,可以说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例如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等形式;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等。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如生产奖,节约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4)津贴是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实践中常见的高温津贴、夜班津贴、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等;补贴包括按月按标准以现金方式发放的就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助等。

(5)加班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不属于工资组成的项目有:

(1)用人单位负担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工资组成,具体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险”和住房公积金;但是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则属于工资组成项。

(2)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的各项费用,如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国家规定的福利费和计划生育费用,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等;

(4)按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缴费工资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缴费工资”这几个名词。那么他们有什么区别,又如何适用呢?

应发工资,顾名思义,是指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前述工资组成项目构成了应发工资总额,用公式可以表述为:应发工资=基本工资(技术、职级工资或岗位工资等)+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实发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实发工资不等于应发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用公式表示为: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缴费工资是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时用到的计算基数。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据此可推定“工资总额”是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和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减去劳动者因缺勤或者旷工等而扣减的工资以及奖金,即本文所称的应发工资,即缴费工资=应发工资。

“特殊”工资

“最低工资”: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但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交通补贴等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里,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医疗期与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相关。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事假”工资:劳动者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可以请事假,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至于是否包括“加班费”,各地的审判实践做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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