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18年及以后,分批开展试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现行国有股转(减)持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策停止执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有效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低收入群体价格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更加完善,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价格环境基本形成。
国家食药监总局出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办法》还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送餐人员及送餐过程等提出了要求。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提出,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高校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意见》指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中,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主动与审批部门对接沟通,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要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要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为巩固和扩大营改增大幅减税成果,必须修改相应法规。会上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同时,对部分行业实施的过渡性政策保持不变。考虑到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草案明确,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经国务院同意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分为三级,覆盖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三类专业。第一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要求监测,第二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合格标准认证,第三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卓越标准认证。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不收取申请认证学校任何费用。教育部为师范类专业第一级监测和第三级认证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本地区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高校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
内蒙古将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自治区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医疗服务规范化管理,全面实施按病种付费,即选择医疗费用较为稳定、出院病例较多、治疗方法相对成熟、疗效确切、个体差异较小、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在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按病种付费。所选病种可包含日间手术以及符合条件的蒙中西医门诊病种,并按照医疗机构级别、病种临床路径和每个病种近2年至3年平均费用标准为基本测算依据,合理测算确定按病种付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