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进口缺陷汽车后续监管有效性研究

2017-01-26 06:54天津空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薛军杨艳周永昆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7年8期
关键词:进口监管检验

天津空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薛军 杨艳 周永昆

关于我国进口缺陷汽车后续监管有效性研究

天津空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薛军 杨艳 周永昆

我国汽车产销量已经跃居全球第一,国内进口汽车消费需求极其旺盛。由于进口汽车价格高,品牌影响力大,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备受关注,召回的数量和次数,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进口汽车共计实施召回44次,涉及问题车11万余辆;2012年召回32次,涉及问题车23.7万辆;2013年召回57次,涉及问题车45.3万辆;2014年召回83次,涉及问题车99.55万辆;2015年召回90次,涉及问题车70万辆;2016年召回110次,涉及问题车172.5万辆。

早在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的召回的监督工作”,在2013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规定“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历经12载,汽车行业已逐渐形成了“履行法律义务、主动实施召回”的良好氛围。作为进口缺陷汽车后续监管的主要部门如何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更好地保护广大车主的利益,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借鉴发达国家对缺陷汽车的召回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现有法规、政策,提出研究方向。

一、完善现有召回制度,细化召回过程,加大惩罚力度

汽车召回制度源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作为“车轮上的国家”,美国向来都高度重视汽车的安全问题。1966年,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正式出台,这不仅标志着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式登场,也标志着汽车召回管理开始在全世界起步。随后,日本、英国、法国分别于1969年、1979年和1984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管理。而我国于2004年由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够,严重影响了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导致众多车企对待召回问题“羞羞答答”,难以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局面持续了近10年,直至2013年1月1日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局面才有所扭转。但对比发达国家的召回体制,我国在立法层次、惩罚力度、法律体系完善等方面还需要改进。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主要依据《条例》,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够,且相关法律不够健全,而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以国家大法规定汽车召回制度,并辅以其他特定产品和部门的法律作为参考,法律体系较完善。如美国汽车召回的主要法律依据有《美国法典》、《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各州《柠檬法》《产品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日本汽车召回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机动车型式制定规则》《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英国汽车召回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汽车安全缺陷法》及相关消费法律,这些发达国家的汽车召回制度都是由国家专门制定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从法律的惩处力度来看,发达国家也远高于我国。我国的《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罚金最高1亿元。而美国最高处罚1500万美元,并对负责人处以最高15年监禁,严厉的惩罚使得车企为了长期发展而进行主动召回,同时也对其他车企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快进口缺陷汽车后续监管电子化的进程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我国召回工作的实际出发,依托大数据电子时代背景,对进口汽车召回体系建立四大模块,即:数据信息输入模块、检验监管闭环模块、联合执法信息模块、缺陷信息公开模块。实现在智慧城市建设中,通过电子数据信息共享和感知,加快进口缺陷汽车后续监管电子化的进程,进而提高进口缺陷汽车后续监管有效性。

一是数据信息输入模块。召回公告发布后,检验检疫机构在召回公告发布3日内通过数据输入模块,将质检总局召回公告、《进口汽车缺陷消除监督管理通知单》下达至经销商;而后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实施汽车召回的义务,配合做好相应工作,并定期进行模块更新,直至消除工作结束。通过数据输入模块,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随时掌握召回完成情况,实现缺陷消除数据上报的电子化管理。

二是检验监管闭环模块。通过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智能检验监管平台中的“检验检测”“召回”“三包”环节,形成前后相呼应的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闭环。监管部门要按照风险分析和快速预警反应机制,进行缺陷信息采集和研判,将口岸检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输入模块,在“召回”、“三包”工作中加严对相关汽车品牌、车型的后续监管,便于及时发现已售车的缺陷问题,也是缺陷信息收集的有效手段。

三是联合执法信息模块。通过联合执法信息模块,打破信息孤岛,健全跨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构建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检验检疫部门通过建立与商务、海关、工商、质监、交管、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各部门之间有效畅通的交流渠道,便于发现汽车产品的缺陷线索,同时部门联动有利于打击汽车召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四是缺陷信息公开模块。缺陷汽车召回信息作为政府开放召回数据中重要一环,既是广大消费者非常关注的民生信息,又是智慧政府应向公众提供的基本信息服务之一。召回以及技术缺陷的数据和文字资料的保存,可以为企业的研发提供技术支持,为消费者提供参考,是对汽车召回制度的有力补充和支持。

三、不断完善第三方检测制度,探索公正高效的第三方检测手段

提高进口汽车后续监管有效性,监管部门不但要细化召回细则,还要不断完善第三方检测制度,探索公正高效的第三方检测手段,加快信息搜集分析体系建设、实验室体系建设等。我国的缺陷调查和认定工作主要由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相比我国每年递增的缺陷汽车数量,中心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做到快速取证、调查、技术评估。而美国拥有20多家独立的检验机构,从事缺陷汽车鉴定的专业人员也在数百人。我国民间的检验机构多半与汽车生产厂家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因此,我国缺陷鉴定机构的缺乏,也影响了进口汽车召回后续监管工作的进展。在当今缺陷汽车召回逐年增加的情况下,除了推进国家汽车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和国家消费品缺陷实验室的建设,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证、采信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强化缺陷调查能力。

进口缺陷汽车召回是保障我国进口汽车市场安定有序发展的一剂良药,监管有效性研究是今后发展的方向。我国目前的进口汽车召回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一项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以及其他机构共同努力,才能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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