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皓雁
(265400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委政法委 山东 烟台)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法律问题研究
栾皓雁
(265400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委政法委 山东 烟台)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也在逐步进行股份的改制和上市工作。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国有商业银行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商业银行的股份改制和上市工作中必然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本文着重讨论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法律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不断在加速,随着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且顺利地度过了过渡期,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都成功的进行了股份的改制和上市。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国有商业银行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四大国有银行都已经改制上市成功了,但是还需要注意很多问题,本文着重讨论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要受到《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双重规制,同时还要接受《证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约束以及一些规章制度的管理。值得重点关注的是银监会在原《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与监管指引》的基础上制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这是专门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在上市后制定的文件。主要的内容有以下几点:①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要满足现代化公司的特征,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通过利益平衡机制从而建立科学化的公司管理。②对于改制上市后的商业银行因为已经改制上市,所以应当要以公司话的管理模式,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③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风险评估制度以及制定长远的发展计划,构建科学的觉此体系。④国有商业银行还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标准,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除此之外,对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的评估银监会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总的来说,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的管理制度,在管理体制上已经有法可依,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这些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数量进行了规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要包括至少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则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至少应当有2名独立董事。这些规定中的差异导致了法律上适用不准确,也反应了我国法律制度仍然有待完善。
另一方面,在治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的问题上,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是以原则性的方式进行规定,而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境。《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公司法所规定的规范主要是针对一般性的公司,而对商业银行却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
1.国有产权虚设问题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改制上市前是与众多国有独资企业一样,它的产权完全是归国家所有。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因为带着公有的标签,它不可能会将商业银行的产权分割给出了公有之外的任何主体。可以说,在以公有为背景的体系里,在商业银行中活动都是代理人的角色。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就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各类代理人本身都不拥有合法的对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也不对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个人负责。”这些特点同样可以体现在以公有控股的商业银行中。所以,对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解决产权虚设的问题,基于充分的自主经营权,构建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机制。
2.落实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对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要落实好对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要构建风险管理机制,做好利益平衡,上市后的银行不仅要代表公司的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要对公司的整体利益负责。要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设置专门的安全运营部门,保障国有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营。要对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预测。
3.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完善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第5条指出“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制定体现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的银行章程,明确股东大会、建设会、董事会与高管,制度体现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的银行章程,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除了改制上市后的银行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而且相应的法制度也要逐渐完善,从而保证多方一起努力,帮助改制上市后的银行更好的发展。
4.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督指引》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实施的具体步骤,但是却没有规定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国有商业银行在改制上市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模糊的情况,必须要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对涉及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要及时进行完善,要对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规定,同时对违反信息披露的主体要明确相关的责任。
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上市工作的进一步完成,它的发展前景是值得我们期待的。对商业银行来说,改制上市是必经之路。但是并不是说它改制上市之后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了,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司在治理方面的好坏才是最终衡量商业银行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在以公司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商业银行发展来说,仍然要注意很多的法律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要不断的完善法律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强制信息披露机制进行法律完善。只有综合考虑到各个方面,才能帮助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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