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2017-01-25 21:05崔依宁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受赠人撤销权行使

崔依宁

(102202 武警交通第三总队 北京)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崔依宁

(102202 武警交通第三总队 北京)

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中,赠与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推动社会进步,其可以使赠与两方的感情得到沟通,使社会氛围更为融洽,还能够一定程度上平衡社会财富。但是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的特征,因此赠与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具有撤销权。本文就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内涵、行使的条件进行简要阐述。

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和无偿合同,受赠的人可以无偿获得利益,因此赠与合同双方和公平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有所冲突,为了使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等可以更均衡,因此赠与合同中会采取一定的方法来补偿赠与人,其中赠与人具有撤销权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式,是为了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设定的。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内涵

赠与是社会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转移形式,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需要从双方的利益的平衡角度来进行价值判断,在这个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和义务就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这违反了交易的公平等价有偿,因此需要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在实际的情况来看,很多国家的民法中都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要式合同或者实践合同,这就是对赠与人的一种保护行为,但是,这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赠与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这就是对赠与人利益保持的一种最直接形式。只要赠与双方达成赠与合同就可成立。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不受赠与合同的制约,消除赠与合同的效率[1]。从这些方面来看,受赠人要想取得赠与物一般要赠与人主动履行,从而实现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对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不同的国家的立法规定有所不同。我国的《合同法》相关条款中规定,当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却不履行以及严重对赠与人自身或者其近亲属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赠与人均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另外,相关的法律还规定,如果受赠人的一些违法操作和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继承人均可行使赠与撤销权撤销赠与。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可以分为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撤销和赠与人自身的法定撤销[2]。

关于严重对赠与人自身或者其近亲属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赠与人均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其中赠与人自身的撤销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对于赠与人的近亲属严重受到受赠人的侵害时,对于赠与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不同国家规定是不一样的。赠与人和近亲属和赠与虽然没有什么关联,但是他们和赠与人有特殊的身份关系,所以当他们受到一定的侵害,就会对赠与人造成财产或者精神上的损害,使赠与人受到了间接的伤害,因此我国法律中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的近亲属造成严重侵害时赠与人是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的。在这个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就要明确赠与人的近亲属范围,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明确了这个范围,赠与人的近亲属主要包括赠与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孙子女。除了近亲属的范围判定之外,还要判定受赠人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受赠人的故意过失和重大过失。侵害行为和犯罪行为有所不同,如果赠与人对近亲属的损害实属意外,没有过错,则赠与人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对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在赠与合同中,可以附有义务,对于所附的义务,就规定受赠人要按照相关的约定来赠与物的价值限度之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可以履行赠与的义务,并且可以在所附的义务范围内对赠与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否则对赠与人是不公平的。如果受赠人不履行相关的义务,则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却不履行的,称之为忘恩负义行为。在这一规定中,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一般在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是一般认为应该是主要指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也需要包括约定义务。对于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不履行需要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实现。如果受赠人没有抚养的能力,则将受赠人的不抚养行为判定为客观不能,可以说明受赠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着不履行的意识,这种情况下赠与人也是不能行使撤销权的。

2.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具有法定撤销的权利,同时还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赠与撤销。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适应前款规定的。因此,赠与人要行使任意撤销权,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也就是只能在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行使,而针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要根据财产为动产还是不动产来判定[3]。其次,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要在赠与合同是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合意成立的基础上行使,也就是将赠与合同当成诺成合同来看待才能行使。最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需要在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社会公益性质以及非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才能行使。其中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目的为履行道德上义务得知赠与。

三、结语

赠与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赠与合同其不符合公平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国家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对赠与人的利益做一定保障,因此其具有赠与撤销的权利。赠与撤销包括赠与法定撤销和赠与任意撤销,无论是哪种撤销的形式,都要符合相关的撤销条件。

[1]刘丽红.论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之完善[D].宁波大学,2011.

[2]谭文娟.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6,15(7):263-264.

[3]赵俊劳.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J].商洛学院学报,2016,24(3):86-88.

崔依宁(1986~),女,河南沈丘人,工作单位:武警交通第三总队,职务:助理员,研究方向: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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