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萍
(610207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研究
赵亚萍
(610207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建设一方面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又破坏了农村的生态和生活环境,侵害了农民的环境权益;再加上中国长期施行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一直处在被忽视的地位。本文主要从加强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立法、创新农民权益保护制度、强化政府环境职能、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几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加强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
作为和公民生存发展直接紧密相关的环境权,应该明确入宪,为环保法律的制定和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提供合法的依据和基础。在国家立法层面,除了核心的环境保护法和农业环境相关的法律之外,还应该制定保护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专项立法,将农村环境和城市环境合理区别。同时,法律条文内容应该结合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问题的特点,增强适应性。在地方立法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以核心环保法律为前提,同时有针对性的对本地环境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划定农村环境脆弱地区和环境良好区域,推行不同的保护和经济发展计划,同时制定具体的奖励和惩罚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颁布,于2015年1月1日生效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其中直接提到农村和农业的内容主要有农业环境的保护、农村环境的综合整理、农药化肥的使用、生活垃圾的处置。虽然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仍旧有高度概括性,但是新环境保护法正式确立的环保制度对创新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以下分三部分分析相关制度的确立将对农民环境权益和农村环境保护如何产生保障功能。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将为农民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打开一扇大门。环境权益侵害通常表现为潜伏期长、收集证据困难、技术要求高、危害人数多、高额的诉讼费用、案件审理期限较长等特点,这种特点给本来法律意识弱、受教育水平低、收入低的农民群体环保权益维护难度大大增加,但是今后受损农民可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降低维权难度。 农民群体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得不到公平待遇而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对环境侵害行为进行有效救济,需要借助环境公益组织代表其提起诉讼。环境诉讼不同于一般诉讼的特点决定了代表农民群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了解农村社会转型即城镇化过程中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农民环境权益受损案件的特点,所以专门性农民环境公益组织的有极大必要性。
第二,农民环境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中纳入生态补偿制度,一定程度上能够缓和农民在生态利益分配上不公待遇的现状。生态补偿制度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各方利益之间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生态补偿制度的引入,一方面可以弥补农民保护林木水源湿地等环境脆弱地区丧失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能够保持生态安全和满足受益地域环境需求。同时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也能够催生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生态脆弱地区农村城镇化的进程。
第三,提高小城镇企业“入驻”门槛,要求其参加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防范环境风险。具体来说,农村社会转型催生了大量乡镇企业的产生,乡镇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职工和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在生产过程中任意排放“三废”,再加上城市污染严重的工厂企业“移居”到农村,进一步恶化农村的脆弱环境,加剧了环境污染风险。如果要求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则会更新环保设备、完善内部环保制度,这样即可很大程度的化解环境风险。同时,环境责任险作为“入驻”小城镇发展的门槛也降低了发展后期治污的风险。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政府要在法制轨道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这些对政府的原则性要求应用到当前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政府首先要对建设区域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规划必须要体现科学性、生态性、多方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平衡性。第二,政府应该明确基层组织的环保责任。可授权村委会负责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的防治并配备专业环保人才,同时应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的机构以形成有效的权责体系。第三,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不能只顾经济利益,应提高环境标准,避免重污染企业入驻,同时制定环保奖惩制度,积极引导本地中小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更新环保设备。第四,政府人员须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环保素质。在宣传的过程中应该采取农民容易接受的方式,内容上应结合实际融入当地传统的环保文化。第五,政府应当依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环境考核评价制度,将环保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个人。
农民作为自身环境权益的主体,必须要提高权利意识和环保素质,偶发的个体维权行为也有可能成为推动整个环保制度进步的力量。提高自身权利意识的重要途径就是接受教育。地方教育部门应在乡村中小学课程中有意识的增加农村环境教育的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活动;对于成年人,基层组织应印发放环保手册和开展模拟环境维权等活动将环境权益具体化。
在当今越来越市场化的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被忽视、被无偿的变相掠夺是一个并不奇怪的现象,但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是每个人的权利都受到合法的保护和尊重,尤其是在经济、政治、文化都处在弱势地位的群体更应得到人文和法律的关爱。农民就是这样一个群体,保障农民的环境权益既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前提,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应该追求的价值之一。农村是农民的根之所在,农村社会转型应是对农村的再创造而非消灭,它的目标应该是每个农民站在工业化的入口处,也同样能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