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伟
(314408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浙江 嘉兴)
浅谈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
孙大伟
(314408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浙江 嘉兴)
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事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内容,这是在农村土地关系改变的背景之下提出来的。所谓的农村土地三权,是指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只有对其进行改革,才能迎合农业的发展需求。本文将具体探讨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法学视角;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村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在2014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农村改革的若干建议,对农民的承包权加以保护,以此来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在2015年,国务院首次提出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概念,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是否能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仍然需要加以审视。
1.1 改革思维
首先,可以从改革的思维看待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指的是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在未推行改革之前,承包权和经营权是一体的,但是推行改革之后,经营权被分离出来。独立出来的经营权和承包权有一定的差距,前者可以进行抵押,但后者不可以进行抵押[1]。这一分离举措具有以下的几个优势:第一,可以降低农民的经济风险。第二,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之后,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形成,农民的各种权益相互独立,农民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对三种权利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经营权具有很强的控制性,承包权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因此从某种角度上来看,土地经营权更像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进行合理控制,可以实现经营权的交易。
1.2 经济思维
其次,可以从经济的思维看待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最主要目的,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多的效益,因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最终归因是经济思维。在经营承包权中,包括了承包和经营,农民将土地承包给其他人,其他人就获得了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在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之后,经营权和承包权分割,农民只是转让了使用权,但是承包权还掌握在自己的手中[2]。
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涉及经济学中的产权问题,想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产权进行优化配置势在必行。产权具有很强的约束性,但是产权也可以转让。将经济学的产权知识应用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中,可以进行权利的分割,为农民带来收益。
1.3 法律思维
再次,可以从法律的思维看待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在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过程中,法律思维处于隐性位置,社会上的很多专家学者都没有意识到法律思维的重要性。事实上,产权和权利不同,与产权相比,权利的概念真正体现了法律思维。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涉及财产权利,因此用法律术语来阐述,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涉及农民的物权和债权。
经济学中的产权的确可以解释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行为,但是为了突出规范性,必须应用法学的权利理论。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法学知识被应用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从表面上看,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体现了经济思维,但是深究其内蕴,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建构。只有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才能真正实现。
2.1 权能与权利交叉
首先,在当前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中,存在权能与权利认识混淆的问题。权能和权利具有很大的区别,权能指的是权利的实现。以所有权为例,所有权能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支配、收益等等。权能和权利具有较大的差别,很多人混淆了权能和权利的概念,不能对二者进行正确区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这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但是权能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3]。
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是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一些文件中,片面地把承包经营权肢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权利分离并不代表着权能分离,农村土地的三项权能应该是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也就是说权能和权利是相互独立的。
很多人没有把握权能分离的理论,将权利和权能混淆,并以这种观念来推行改革政策,阻碍了农村土地改革的顺利推进。在认识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点:第一,权利和权能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第二,在土地所有权中,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第三,虽然推行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但是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并不会有任何改变。
2.2 土地经营权和国企经营权交叉
其次,在当前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中,存在土地经营权和国企经营权认识混淆的问题。事实上,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参照了国有企业的权利分离理念。国有企业最先进行了经营权和承包权的分离,以此为鉴,农村也开始划分经营权和承包权。国企经营权的分离,是指国企收归国家所有,但是企业有经营权。在上述理念的引导之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正式开展,但很多人都忽视了土地经营权和国企经营权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土地经营权和承包权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范畴,但是在国有企业中,这两个范畴密切相关。第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基本内涵和国企经营权的内涵是不同的,前者更偏向于经济思维,而后者更偏向于法律思维。第三,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国企经营权提出的背景完全不同,后者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
3.1 尊重农民所有权地位
首先,法律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应该尊重农民所有权地位。无论农村土地权怎样分离,其主体永远是农民。一些社会学者想把农民的身份打造成法人的身份,这种观点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从法律观念来看,农民才是土地三权分离的主体和最终受益者。我国的宪法规定,所有权只属于财产的占有者,因此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所有权地位,在民法中对农民的身份做出规定。
3.2 明确土地经营权属性
其次,法律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应该明确土地经营权属性。土地经营权和国企经营权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应该对二者进行正确划分。在看待土地经营权时,应该把经济学表达作为参考的一部分,把法律表达作为参考的重点。我国的《物权法》对物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经营权并不属于物权,因此它的类属为债权[4]。
3.3 更新土地承包权概念
再次,法律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应该更新土地承包权概念。原有的土地经营承包观念已经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繁荣,必须要更新土地承包权的概念。一方面,应该赋予农民成员权。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提供股田证。土地经营权是在合同的约束下产生的,双方需要就合同上的内容进行谈判,如果违背了合同上的内容,承包人可以判定合同无效。为了对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区别,应该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权的概念,将土地经营物权化。
3.4 调动法学家积极参与
最后,法律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应该调动法学家积极参与。从整体上来看,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并不是简单的经济学政策,如果仅仅把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看作是经济学主导的一种改革策略,就会和法律观念相违背。以法律思维看待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可以了解农民所享有的真正权利,这种权利和经济学中的产权、物权存在很大的区别。为了遵守法律规范,在进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时,应该调动法学家的积极参与,形成法律的基本框架,以此来满足土地改革的要求。从法律视角来看待农村的发展问题,可以对土地承包关系深入理解,无论是土地的承包权还是经营权,都应该进行具体的法律建构,立法者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土地市场中农民的主体地位。
综上所述,为了推进农村经济改革,必须以法学思维看待农村土地三权分离。
[1]陈朝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04):135-141.
[2]韩长赋.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J].农村工作通讯,2016,(03):19-23.
[3]夏玉莲.农村土地“三权分离”背景下的农业经营体制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6,(01):140-144.
[4]普金霞.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法律思考——基于权能分割和成员权视角[J].人民论坛,2015,(26):118-120.
孙大伟(1994~),男,籍贯:浙江平湖,学历:本科,毕业院校: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职称:学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