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建
(210042 江苏速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
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
徐忠建
(210042 江苏速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是中国社会进步和百姓物质生活水平提升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步由计划机制体制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逐步退却,市场力量占据主导地位,这给予各种所有制形式广阔的发展空间,实现中国经济的空前繁荣,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转型中的问题不断暴露,特别是人均GDP达到“中等收入陷阱”标准后,如何对经济进行科学的调控,推动中国经济转型的深入开展成为社会各界思考的关键问题,引发法学界的持续关注。在此背景下,中国经济法的作用和地位得到重视,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本文就此展开论述,探讨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
经济转型;中国经济法;特征;作用
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环境、经济体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导致经济领域出现许多新问题、新现象,涌现出许多新型经济纠纷案件,这是当下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不曾涉及的,对其造成极大的冲击,促使中国经济法学界审视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思考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创新思路。
中国经济转型是基于现实主义的经济体制改革,其转型目标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优化的,被生动的称为“摸着石头过河”,这使得中国经济转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有显著的差异。在该种转型模式的引导下,中国经济转型呈现出分权性、渐进性、双轨制和目标层进性的特点,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导致中国经济法具有如下特征:
1.1 地方政府立法量多权大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将部分权力分割下放给地方政府和企业,乃至个人。政府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济的绝对操控逐步过渡到宏观调控,增强各地区的经济活力,推动经济的发展。这在满足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地方政府发经济立法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类新问题,地方政府有权力、有责任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实现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和调控,这极大地提升了地方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权力和地位,有利于政府法令的执行。与此同时,各类层出不穷的经济问题导致地方政府的立法量极为庞大。根据统计,截至1991年,深圳特区制定的经济规范性文件就超过400种。
1.2 法律体系兼具计划和市场特征
中国的经济转型并非一蹴而就的,是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优化的,这导致经济法律体系收到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影响,兼具两种体制的特征,导致法律体系存在诸多的冲突和矛盾之处,考虑到中央政府放权的影响,中国经济法律体系存在令出多门、相互矛盾的现象。该种情况的出现是经济转型的必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具体的法律适用环境,灵活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目标。与此同时,应该加快中国经济法的建设进程,逐步消除计划和市场兼容并存的情况。
1.3 经济法律呈现差别待遇
经济法律的差别待遇的产生根源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双轨制,该种体制兼容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能够削弱经济转型的阻力,推动经济转型的快速、平稳进行。具体来说,双轨制是指体制内和体制外双向改革模式,经历从初期的“计划为主,市场为辅”到中期的“计划、市场平分秋色”,直到计划经济体制全面退出,形成市场经济体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此过程中,受到经济体制的影响,经济法律在市场主体立法,市场退出机制和税收等方面存在差别待遇。时至今日,这种二重标准仍然存在,国有企业在政策支持,融资等领域仍然享受各种显性和隐性优惠。
1.4 经济法理论发展受经济转型进度制约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才进入经济转型期,此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一直游移不定,且偶有反复,直到199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转型目标才明确和稳定下来。同样,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取得了基本一致。
2.1 转型前的缺失阶段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极为缺乏,仅存在个别的“某某条例或指示”,以行政性监管为主,并未严格按照立法程序颁布发行,存在内容、形式和流程上的缺失。
2.2 转型初期的受制性立法阶段
该阶段是经济转型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占据优势地位,市场化机制发展较为迟缓,相关的经济性立法大多为计划经济视觉下的经济管理方法,主张国家的干预和介入。该阶段,经济立法的过程内容大多为行政法律法规,多为试行、暂行,具有显著的不自主特征。当然,该时期的经济法已经开始从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转变,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2.3 转型中后期的自主性立法阶段
上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经济发展迅猛,市场化机制逐步建立,对经济法的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形成国内经济立法的高峰时期,构建起中国经济法的基本框架,为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转型提供较为完善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作为管理依据,对经济转型的深入产生极强的推动作用。该阶段,经济法律有明确的目标和适用范围,大多为人大立法,政府立法的数量大幅减少。
3.1 立法的主体趋于规范
当前,经济立法的主体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构、行政机关和国家主席。在经济转型初期,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承担打部分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呈现鲜明的行政化特征,导致经济法与政府监管职能发生重合,影响经济法的发展,导致立法体系存在失控的风险。随着经济转型的持续推进,中国经济法的立法主体趋于合理,构建院“用宪法来约束立法部门,用法规来约束行政部门”的立法监督体系。与此同时,各立法主体间的权限逐步清晰,避免争抢或推诿立法情况的出现,对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经济法体系是极为必要的。
3.2 立法流程日渐民主
近些年,许多经济法律在颁布之前都会以意见稿、询证稿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法律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能够赢得法律适用主体的认可和拥护。这对于法律的完善和落实是极为有利的,是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必由之路。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难免有所遗漏,通过民主化的立法流程可以提高法律的合理性,是经济立法从集权逐步走向民主的具体表现。
3.4 立法内容朝着法律化方向改进
长期以来,经济法的发展与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是相符相成的,受到行政性立法的影响,法律内容方面存在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的混淆,导致经济法律成为经济政策的体现,缺乏法律英语的精神、目的、条文结构和适应范围等,法律要素缺失严重。这是今后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重点,应该完善经济立法的各要素,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内容法律化。
3.5 经济法律法规贴近发展需要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必要的借鉴和学习是应该的,但是不能脱离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实际,应该注意经济法与中国经济的契合性,提高中国经济法的执行力,真正发挥经济法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促进、约束和规范作用。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不论是市场的培育、改革还是到具体的经济行为的约束到规制,都离不开经济法。就国内的经济立法而言,在经济转型中,经济法从无到有,从追数量到求质量,其目的、程序、权限、内容、规范等多方面都获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从“变革性立法模式”向“自治性立法模式转变”的转变。随着经济转型的持续深入,中国经济法必将向着规范化、民主化、法律化和实际化方向发展,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健全的经济方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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