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2017-01-25 21:05代泽蓉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夫妻关系财产夫妻

代泽蓉

(100080 卿烨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代泽蓉

(100080 卿烨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财产作为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关系能否融洽,更涉及到由于财产的归属等引起的法律问题。所以建立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十分有必要。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阐释,对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建议。

夫妻财产制度;完善建议

一、夫妻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度,与人们观念中的不同。生活观念中的夫妻财产,主要指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离婚时候的财产分割。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不单单包括财产的归属,也包括对于财产的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的权益,财产分割只是其中的一个内容。分析关于夫妻财产的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涵盖时间长

夫妻财产制度涵盖的时间跨度很长,包括结婚之前,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姻关系结束。在夫妻关系建立之前,双方取得的或者即将取得的财产,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都会和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换言之,不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财产制度调整的内容,即使是夫妻在婚前所有的财产,若是和夫妻共同财产产生联系,同样属于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内容。

2.涉及到的内容广泛

夫妻财产制度涉及到的,是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的权益,是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承担和收益的共享,是在夫妻关系终结时,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同于生活观念上的夫妻财产制度仅仅调整夫妻财产归属问题,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度调整的范围更广。

3.财产特定性

夫妻财产制度所涉及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双方在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如和父母同住的夫妻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所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同住父母的财产不得进行分割。

二、我国夫妻财产类型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以下从相关的法律条文出发,对两种财产制度进行相应的分析。

1.法定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对财产的处理没有约定,在发生涉及到夫妻财产的问题时,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财产制度。由于我国社会传统的影响,在缔结夫妻关系时,通常不会对财产问题做出具体的约定,因为那样是和人们的伦理情感相悖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在夫妻情感破裂,进入离婚程序后,由于没有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势必会造成双方因为争夺财产产生纠纷。法定财产制的制定和应用能够有效的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一旦有发生财产纠纷的危险时,法律已经对其进行了规定,可以直接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约定财产制

所谓的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收入,财产权益进行约定,对其归属、受益、处分等具体划分。为了保证这种约定的真实、自愿,法律特别规定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关于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订立书面的协议,对于财产的归属、分配和处置等行为进行约定。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并且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说明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由于我国关于婚姻制度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到目前为止仅有一部《婚姻法》和三个司法解释,而夫妻财产又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所以现阶段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结合我国婚姻财产情况的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约定财产制的不足及解决

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都做出来规定,但是由于婚后女方生育等原因,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其自身的收入势必会减少,如果还是按照约定的财产制度,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不排除女方分得的财产过少的情况,这对于女方明显是不公平的。

为了解决因为约定财产对夫妻一方造成的不利后果,约定财产制度应该更加细化。约定在出现明显不利于某一方情况时,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合同,使得双方的财产处于一个平衡的状态。

2.关于个人特有财产

《婚姻法》中有关于个人财产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具有明显的不足之处。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自己的收入购买的高档轿车,或者妻子购买的奢侈品,都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这种生活用品明显和普通的生活用品不同,具有较高的价值。若是另一方生活比较朴素,在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时,对其明显不利。

所以应该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进行列举,使其更加细化,这也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对价值较高的,由夫妻一方使用的物品,不将其划分为个人专用,因为这类物品虽然具有个人使用的外观,但是由于其具有较高的价值,将其归为个人财产,对于另一方来说,明显不公平,所以将其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破裂时,对其进行分割,这也体现了对于弱势一方的照顾。

夫妻财产制度关系到夫妻关系的和谐程度,但是由于我国当前关于婚姻财产制度的立法存在缺陷,导致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归属、分割的时候出现纠纷。为了使夫妻财产关系更加明确,应该从立法角度出发,对当前法律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价值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1]王涵光.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年,第8期,第18页.

[2]金楠.论夫妻约定财产制[J].法制与社会,2013年版,第20期.

[3]丛秀芬.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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