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文华
在见义勇为中受伤能否申报工伤
程文华
杨师傅咨询:两年前,我到这家冶炼公司当驾驶员,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半个月前,我在驾车运输货物途经闹市区时,发现前面有个妇女遭到两个歹徒抢劫,便停住车与歹徒搏斗起来。在与歹徒的搏斗中,我几次被摔在马路上和撞在建筑物上,造成头部受伤和右臂、右腿、腰部等多处骨折。事后,我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市综合治理委员会还印发通报,对我的见义勇为给予表彰。但当我向公司申报工伤时,却遭到拒绝。其理由是,申报工伤必须要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我虽然是见义勇为,却并非因为工作而受到伤害,所以不能申报工伤。
请问:我在见义勇为中受伤能否申报工伤?
答复:杨师傅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个人财产及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严,应当大力提倡和鼓励。杨师傅在见义勇为中受到伤害,虽然与工作并无直接关系,但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其中第(二)项的内容则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立法技术上看,这是一条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例示规则,从性质上看,这是一条概括性条款。这里虽然没有提及“见义勇为”,但其中的“抢险救灾”是列举式规定,而“等”字后面的内容是对前面列举对象未能穷尽的一种概括性规定。根据例示规则原理,例示与概括虽相互区分,但又同在一个上位概念之下,因而它们具有某种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并非在例示与概括所指事项或事实层面的相似性,而应理解为价值层面的一致性。抢劫发生在闹市区,杨师傅挺身而出,不但直接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同时也使受到侵扰和妨害的社会治安秩序得以维护。这也就是说,杨师傅是为排除公共利益所面临的紧迫危险而受到伤害的。
杨师傅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毋容置疑,有市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表彰通报为证。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中指出:“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
综上所述,杨师傅在见义勇为中受到伤害应当申报工伤。
(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市新岭路17号律师所A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