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叶
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张叶
借鉴国外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特点与经验做法,对浙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有重要现实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与传统小规模生产的普通农户比较,具有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特点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人。我国主要有专业种养大户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以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农业企业或涉农企业等类型,是农业现代化发展所依赖的微观组织结构优化的方向。从国外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看,家庭农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经营主体,为社会提供绝大部分的农产品,农民合作社则起到服务的作用,为农场主、农户提供各种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公司农场与涉农企业数量与比例相对较低,但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起到引领、示范与带动作用。借鉴国外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特点与经验做法,对浙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农场是最基本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最基础功能与作用
世界多数国家以家庭农场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世界各国和欧美农业发达国家均以家庭农场作为基本的农业经营主体,约占全部农场的80%-90%。
从发展趋势看,家庭农场数量减少而规模扩大。美国从20世纪中叶到现在,农场数量减少了一半而规模翻了一番。目前,平均每个农场的经营面积400英亩(合计2400亩),每个农场有劳动力2人,雇佣人数不超过2人。尽管如此,依据美国经营水平和标准分类,美国家庭农场结构仍以中小农场为主。据资料,美国销售收入25万美元以下的小家庭农场占全部家庭农场的89%。但大型农场的作用突出,全美79%的农产品由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大型农场提供,其中88%为家庭农场。
从农场收入看,美国农业家庭的收入已稳定地超过城镇非农业家庭的收入,其中大型农场的收入是城镇非农家庭收入的四倍。大农场主的收入基本来自农场内部,而中小农场主则主要来自农场外部的工资收入,表明农场规模与农业专业化经营水平成正比。美国农业家庭收入稳定地超过城镇非农业家庭,与美国政府对农业全方位、大力度支持分不开,主要包括各种补贴、税收优惠与信贷支持。
土地租赁是农场规模扩大的主要途径。为了鼓励租赁经营,德国颁布实施了《农地用益租赁交易法》,规定租赁期限为12-18年。法国也颁布了有关法律鼓励长期租赁,规定农场承租的最低年限为9年,合同到期可续9年。
农业生产经营者老龄化现象突出。据美国农业部2012年农业普查数据,非经营的土地所有者的平均年龄为66.5岁,而农场经营者的平均年龄为58.9岁。另据日本农林水产省2012年白皮书《食品、农业、农村的动向》的数据,日本39岁以下的农户仅占5%,而70岁以上的农户比重高达46%,农业劳动者的平均年龄为66岁。为此,美日政府采取了使农业生产经营者结构年轻化的措施。美国政府除了大力度全方位支持农业以外,还特别对年轻农场主给予支持。主要是根据新农业法的有关规定,对刚起步的年轻农场主在获得土地的面积、以优惠贷款利率获得的贷款期限以及优先购买农场服务局所有的农场的权利等方面给予支持。日本政府则设立农民年金制度,对35岁以下及35岁以上农业经营者分别给予相应的保险补助,保障他们老年后的生活,以及设立专项基金,从政策金融公库中给予18-45岁青年农民一定额度的无担保、无抵押的农业生产改良贷款等。
(二)农民合作社主要起服务作用
欧美国家的农民合作社主要是基于农产品为纽带的专业合作社,如牛奶生产合作社、谷物生产合作社等。美国合作社的类型有销售合作社、农业生产服务合作社、供应合作社等,小麦、玉米、棉花、草莓、苹果等农产品都有专门的行业合作组织。在德国,基层合作社基本上都是专业性的,一个基层合作社通常是一个生产单一农产品的企业。日韩的农协组织通常有深厚的政府背景,并且形成全国性的网络,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措施大都通过农协得以实施。信用合作也是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农场主所得到的贷款,合作社系统占相当的份额;德国的合作银行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莱弗森合作银行为社员也为一般客户提供服务。
(三)公司农场与涉农企业引领农业现代化发展
公司制农场与企业数量不多,但公司制农业企业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上起到引领作用。例如,美国孟山都公司是生产除草剂的化工企业,后进入生物育种领域。现在,孟山都公司所拥有的转基因种子已经由最初的大豆扩展到玉米、棉花、小麦、蔬菜等(美国允许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欧盟则禁止)。再如,美国都乐食品公司租赁了1.4万英亩(1英亩约6亩)的土地,其中,多数土地由与都乐食品公司有契约协作关系的独立的家庭农场耕种,是所谓的“公司+农户”模式。
家庭农场标准的确定。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其特点是主要以家庭成员劳动力为基础的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与资源条件、经济技术水平、生产经营对象和生产经营者素质能力相关。美国农业问题专家的研究结果是,土地面积在160英亩-240英亩(960 亩-1440亩)最适合夫妇经营的家庭农场。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研究表明,经济作物不低于170亩、粮食作物不低于300亩的农业规模经营才具有国际竞争力。我国农业部调查的数据显示,按照目前的生产条件,粮食生产面积100亩-120亩是区分小农与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浙江经济发展水平虽然较高,但人多地少,资源类型多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素质也不是很高,目前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不宜过高,应分步推进。考虑分县、市、省三级确定经营规模标准,以县级标准为基础,省、市二级与各自创建示范性家庭农场规模标准接轨。还要设定其它标准,例如,按照家庭农场内涵的规定性,常年雇工人数就不应超过家庭劳动力数。
农业后备力量的培养与农业劳动力结构的优化。据调查,浙江农业劳动者平均年龄为47岁,其中41岁以上占78.1%,较美日年轻。但随着老龄化发展,农业劳动者老龄化现象也会越来越突出。所以,应把培养农业接班人放在突出位置。要从城乡劳动力优化配置的角度,促进城乡劳动力双向、自由流动。一方面,把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非农业岗位;另一方面,要支持有志于农业的城市青年人尤其是农科大中专学校毕业的青年人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给予土地获得、信贷、财政补助等支持,例如,在相关职能部门设立青年农民创业基金,由财政拨付资金。
农村土地租赁市场建设。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并且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要扩大农业规模经营,必须推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流转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土地租赁经营。为此,要设立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将租赁双方的信息充分展示,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为了防止违约,必须完善交易机制,设定交易规则,包括租赁年限、租赁价格、支付方式、违约处罚、土地用途等,以及制定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
发展各种形式的服务合作社和资金互助合作社。合作社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农户包括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提供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技术中介、资金融通、品牌与标准化建设,以及农产品初步加工等服务。当前,浙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规模小、实力弱、运作不规范、某一生产环节的合作社少等问题。因此,要壮大自身实力、突破乡村地域界限,并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适时修订章程。另外,农民生产资金短缺是突出问题。为此,要探索设立以专业生产合作社为依托的资金互助合作社。设想建立类似于城市住房公金制度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即农户按年收入的一定比例每月或每年缴存资金,并相应获得生产所需的小额贷款。存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国家同期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如社员农户不遵守这样的制度安排,则不能获得该种优惠贷款。同时,为了提高贷款能力,专业生产合作社可根据经营状况在经营利润中提取部分作为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共有资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立初期资金账户可由农业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待其实力壮大、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时,再视情形由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独立设置。
重视公司制农业企业的作用。公司制农业企业的发展被认为是企业纵向一体化策略的实践,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浙江公司制农业企业发展势头较好,类型多样。从所有制结构看,多为民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从资本来源看,既有农民自己创办的农业公司,也有城市工商资本参与的农业公司。实践证明,公司制农业企业对农业新技术新方法的引领示范作用是十分显著的。所以,在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同时,也要积极推进公司+农户模式的发展,为各类资本包括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提供政策支持。
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协同组合发展。各类经营主体的组合可以发挥协同作用。组合类型包括合作社+农户、公司(农业企业或涉农企业)+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公司+农户等。由于各类经营主体具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组合发展可以产生1+1>2、1+1+1>3的效果。应根据实际需要从政策上予以支持,如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创办加工企业或流通企业,给予信贷、税收优惠等。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