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卉
(430079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张 卉
(430079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随着现代社会各国民商事往来日益密切,国籍冲突所造成的不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传统做法是从自然人国籍、住所、居所和实际滞留地四个层面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中复杂的问题。其实还可以将自然人本人和其父亲、母亲等纳入到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之中,继而根据国籍冲突的不同类型寻求具体的解决方法,尽可能为各国法院在解决国籍冲突的司法实践方面提供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自然人;国籍冲突;国际私法
(一)自然人国籍
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是一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和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也是个人对国家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根据和前提。国籍对一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存在国籍消极冲突的人将会在国际社会上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
(二)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
1.生来无国籍的消极冲突
各国所采用的不同原则或主义直接导致了固有国籍消极冲突的频繁发生: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之间﹑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之间﹑采取出生地主义与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之间﹑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与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之间的国籍消极冲突等。以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间的国籍消极冲突为例,阿根廷《国籍法》规定当其本国人生子女于国外时,在未表示选择阿根廷国籍之意思前不得取得阿根廷国籍。巴西《国籍法》则规定在巴西服务的外国人在该国所生的子女不能当然取得巴西国籍。如有一对阿根廷夫妻在巴西服务并生下子女,则按照阿根廷《国籍法》规定,如果该对夫妻没有为其孩子选择阿根廷国籍,则该子不能取得阿根廷国籍;而按照巴西《国籍法》规定,该子亦不能取得巴西国籍。故该子没有国籍,国籍的消极冲突由此产生。
2.传来国籍的消极冲突
同样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主义不同,使自然人可能发生传来国籍的消极冲突,包括:婚姻的原因﹑归化的原因﹑被剥夺国籍的原因和收养的原因这四种。举收养的例子来说,奥地利《国籍法》第11条却规定收养并不影响国籍,也即外国儿童不因为被奥地利本国人收养而当然取得奥地利国籍。因而当奥地利人收养一朝鲜儿童时,就可能使得该儿童成为无国籍人。
各国一般主张首先将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住所地或者其住所地无法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居所地也无法确定的,有的国家就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籍或者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一些国家的立法还规定,在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时,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1951年《伊拉克民法典》和1976年的《约旦民法典》第26条中都有规定。
虽然传统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各国国籍法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充分体现了各国对消极冲突下所产生的无国籍人的保护,但是高宏贵教授的观点却更加鞭辟入里,有理有据。他的思路如下:①以当事人曾经的国籍所在国法律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如果本人原来具有国籍的,则以其原来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②以当事人父母的国籍所在国法律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如果本人原来没有国籍的,则以其父亲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其父亲无国籍的,则以其母亲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③以当事人住所地和其父母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若其母亲没有国籍,则以本人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本人没有住所的,则以其父亲的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其父亲没有住所的,则以其母亲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④以当事人居所地和其父母居所地所在国的法律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若其母亲没有住所的,则以本人居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本人没有居所的,则以其父亲居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其父亲没有居所的,则以其母亲的居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⑤以适用当事人实际滞留地及其父母实际滞留地的所在国法律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若其母亲无居所的,则以本人的实际滞留地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本人无实际滞留地,则以其父亲的实际滞留地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其父亲无实际滞留地,则以其母亲的实际滞留地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⑥通过归化或者直接适用法院地法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另外还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当事人自己选择其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的有效性。由当事人所选择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属人法。为方便案件的审理,还可以以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作为当事人的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
国籍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做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了尊重公民的迁徙自由等基本人权,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国籍法都面临着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的问题,当然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方法其实就是统一各国的国籍立法,以适应当代国际社会各国人员交往日益频繁的现实需要。
[1]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高宏贵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3]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卉(1996.8~),女,安徽马鞍山人,本科,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