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2017-01-25 21:02:02王龙国
中国机构编制 2017年9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武汉市街道

● 王龙国

武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 王龙国

近年来,武汉市根据特大城市行政执法的实际,通过下移执法重心、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强化执法保障等改革,初步建立起以区为主、市级监督、街道协调配合的行政执法体制。

一、明确市、区、街执法职责分工

(一)结合权力清单清理,下放市级执法事权。2013年以来,武汉市完成了两轮行政权力清理、规范,通过取消、下放、转移等方式,市级行政权力由4530项减为1807项,行政执法事权由2664项减为767项,其中1394项下放到各区实施,市级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下放后,市级执法监管机构主要负责执法的督查、协调、考核和跨区域、重点领域、重大案件的查处。

(二)具体执法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立足于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扩大区级政府管理权限,强化基层政府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三农”工作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区重点做好辖区内日常巡查、具体执法监管。改革调整工商、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体制,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知识产权局所属各分局及基层所一律下放各区和开发区,实行分级管理。

(三)执法资源区属街管街用,赋予街道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权。街道发挥就近、有效、便捷的管理优势,实施网格化管理和协助执法,强化日常监管。强化街道执法统筹协调作用,对派出到街道的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业务由所在街道负责综合统筹协调,对派出机构人员进行任免交流和奖惩使用;设立街道综合执法领导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推进辖区内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执法监管工作,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基层执法监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部门职责交叉、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由街道对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筹协调、监督考核。

二、探索推进综合执法改革

(一)实行部门内综合执法。一个部门只设一支执法队伍,有多支执法队伍的要合并整合为一支队伍,大幅减少执法机构种类。整合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分局、市园林绿化执法支队,组建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总队;整合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市书刊市场稽查队、市体育市场管理办公室,组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整合市卫生监督所、市人口和计生执法支队,组建市卫生计生执法督察总队;整合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分局、市食品卫生监督所和市工商、质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建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整合市农业系统按行业设置的多个承担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组建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整合设立了环境、水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建等综合执法机构。

(二)稳步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开展城市管理执法改革,通过不断拓展相近的执法职责,逐步建立大城管体制。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监管的基础上,并入了园林绿化执法、规划执法、环保噪声油烟执法职责。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沿街违规开设门店、建筑物内底层地面非法下挖、户外广告设置、城市道路井(沟)盖、影响城市容貌的架空管线、建筑垃圾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园林绿化管理执法、油烟噪声污染执法等问题,依法开展部门职责分工清理,扩大城管执法内容和范围,明确城管部门为上述问题牵头责任单位。武昌等区整合了城管、园林、环保、水政、道路运输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组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行跨部门统一综合执法。黄陂等区将工商、质量、食药监整合,实行“三合一”;江汉、硚口等区将工商与质量整合,蔡甸、江夏等区将工商与食药监整合,实行“二合一”。

(三)积极探索区域综合执法。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整合了城市管理、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文化市场、最低生活保障、水务和湖泊、公共交通、科技市场、旅游质量、经济统计等执法机构,设置行政执法局,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执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化工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整合工商、食药、质监等市场监管机构,设立区市场监管局,统一了市场监管执法职责。蔡甸区奓山街、黄陂区武湖街、江夏区金口街成立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委托全面行使国土规划、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城镇管理等方面执法权限,实行综合执法。

三、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一)优化法治环境。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范围,对群众反映集中的违法建设、违法填湖、擅自下挖建筑物底层地面、临街住宅开设门面、占道经营、非法营运、违法停车、车窗抛物、油烟噪声污染、住宅楼开设餐饮等行为如何查处都作了明确规定;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专项法规,明确了湖泊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城市绿化等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制定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的行政管理权限和执法职责。

(二)充实执法力量。一是向执法队伍倾斜。通过军转安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等途径,向执法任务比较重的单位予以倾斜;二是结合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食药监体制改革,从其他部门和单位调整划转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执法力量;三是按照城市人口每万人配备不少于4名城管执法人员,足额配置城管执法队伍。街道行政执法力量难以配足配齐的,可以补充执法辅助人员;四是向基层倾斜。下放执法人员编制。2013年,改革工商、食药、质监管理体制,人员编制随职责调整,共向各区划转下放行政编制3400多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20多名。同年,开展警务机制改革,将市公安局直管的3300余名交警、巡警、特警下沉到区公安分局,从市公安局直属单位和区分局内设机构中,选调627人到基层派出所工作。2015年,改革环保、知识产权监管体制,向开发区下放编制和人员。调整设立基层工商所94个,新设食品药品监督所89个,综合设置市场监督管理所61个。

(三)保障工作经费。全市行政执法机构统一纳入财政供养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凡进必考”,定编定岗定责;实施执法人员管理实名制,执行人员编制政务公开等,规范执法队伍的机构编制管理。

(四)建立协作平台。市、区两级政府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处罚、行政缴费事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强化市、区、街三级网格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实现问题发现、指挥协调与监督落实的无缝衔接;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建立以城市管理为骨干,以公安为保障,交通、卫生计生、食药监、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和相对稳定的联勤队伍,增强问题的快速处置能力。

(五)完善考核机制。制定实施了《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武汉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完善了执法目标管理和公务员的执法履职考核、激励、问责机制。调整完善街道综合执法考核评价制度,区职能部门不再直接考核街道,由区委、区政府统一对街道进行考核;同时建立由街道牵头,对区职能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进行自下而上、分类考评的评价制度,扩大群众的参与权、评价权,把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作者系武汉市编办编制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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