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公开审查程序研究

2017-01-25 12:47徐军张佩国张瑞强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5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检察

●徐军张佩国张瑞强/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公开审查程序研究

●徐军*张佩国**张瑞强***/文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对检察权配置的优化与完善,更是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增加了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

羁押必要性审查 公开审查 程序

我国没有规定独立的羁押制度,羁押是一种在逮捕、拘留决定以后,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在我国,逮捕即意味着一个人可能会被长时间的羁押。一个案件有法律依据的诉讼过程可能会经历一两年的时间,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失去人身自由成为常态,有时甚至会出现刑期倒挂现象。刑事诉讼法将侦查过程中的逮捕强制措施纳入刑事侦查活动的组成部分,使逮捕依附于刑事追诉活动,成为为侦查活动服务的工具,有时甚至会成为一种获取“有罪供述”的侦查手段。[1]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公开审查概要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

长期以来,对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主要依靠办案机关来进行,没有第三方监督机制,加之羁押具有天然的诉讼便利性,使得办案机关自行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动力不足,因此刑事诉讼中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初步确立了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填补了相应的立法空白,是对我国羁押制度的重大变革,对于改变以往以捕代侦、以捕代罚、一押到底甚至于超期羁押等弊端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减少了羁押的行政审批色彩,实现了审查行政化向审查司法化转变,体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属性,彰显了程序正义。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公开审查的内涵

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公开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有争议,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后,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进行的公开审查活动。通过召集办案部门,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共同到场,公开听取各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和理由,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从而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审查是《规定》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之一,虽非必经程序,但因为其具有“庭审”特点,有明显的司法属性,因此,具备程序上的独立价值。之前有的地方将这种审查方式称为“听证”,但是“听证”从性质上讲是一种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司法属性的特点。因此,《规定》中将其称谓为“公开审查”。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公开审查的必要性

1.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宜继续羁押,必须通过一定的标准来判断。而如何掌握或者使用这一标准,直接影响着结果的公正性。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可以使司法人员摒弃一些长期形成的司法陋习,树立程序意识、责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以公开促公正,以规范促公正。

2.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促进社会和谐。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公开审查,让包括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参与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让其充分参与,充分了解,使得近距离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有效消除各方当事人因不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产生的隔阂和误解,提高各方当事人及社会群众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信任度,有利于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案件质量的生命线和根本保障。公开审查的案件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有争议的案件,通过公开审查,使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举证和质证,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准确判断,从而更有利于保证案件实体公正,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质量。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公开审查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使其免受不必要的羁押,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公平正义。坚持合法性原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在之意,也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根本保障。因此,公开审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坚持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并重,突出体现程序合法。

2.公正原则。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其核心目的就是在于通过公开促公正。因此,必须充分保证参加公开审查程序的各方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不应歧视性对待某一方,同时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通过引入第三方制约因素,增强公开审查的公正性。

3.公开原则。公开、透明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开审查程序的应有之意,应当说,充分地公开、透明既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开审查的基本原则,也是其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若假借“公开”之名,而行秘密之实,则是对法治的背离,对人权的摒弃,只能滑落到人治的深渊。

4.有限原则。考虑到司法效率,公开审查不应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经程序,公开审查案件的数量不宜过多,对于能够适用书面审查的,就可以不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审查应当只限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争议的案件,而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公开审查的程序构建

1.启动方式。按照《规定》的有关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对公开审查程序的启动方式,因为没有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相同,既可以依申请启动,也可以依职权启动。鉴于公开审查属于特殊程序,参加人员涉及各方当事人和社会人员,应属于重大司法活动,其启动权限其不应属于独任检察官(案件承办人)或检察官办案组,而应属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因此,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申请或拟依职权启动时,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进行公开审查。

2.主持人。公开审查程序主持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员担任。理由有二:一是《规定》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归口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办案主体,理应在公开审查中起到主导作用;二是根据法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公开审查程序主持人应当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相对于其他部门更加独立,更加超脱,而且从犯罪嫌疑人拘留到二审生效这段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里都处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的实际情况,由其派员主持公开审查程序,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程序价值。[2]

3.参与人员及结构。公开审查程序的参加人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案件的相关当事人;二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参与监督的社会公众。公开审查当事人是指与公开审查案件有利害关系而参加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程序的诉讼主体,包括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为保证公开审查的公正性和广泛性,在公开审查参加人的结构问题上,可以让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具有特定身份代表和普通公民代表参与公开审查会。如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以及专家、学者,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社区负责人员参加。邀请上述人员参加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不仅有助于提高审查的公信力,而且有助于他们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的这一新增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正能量。

4.审查内容。公开审查程序应该按照序应按照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办案部门代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发言或举证,质证内容应紧紧围绕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检察机关可以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量化指标可围绕定性、量刑、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监护帮教条件等方面规定。

5.地点选择。由于公开审查要求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内,一般人员不宜随意进入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参加公开审查会,需要警力押解和看押,司法成本较高,又有一定安全隐患和风险。笔者认为,可以利用人民检察院与看守所的远程提审视频系统来实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会的目的,让其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来阐述和发表意见。因此,公开审查的地点应以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区为宜。

6.流程。决定举行公开审查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参与人,公开审查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重大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还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审查开始后,首先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办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因、举行公开审查的事由等。其次按照侦查机关、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发表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再次各方可以提供证明其意见的有关证据,并对对方观点进行质证和辩驳。整个过程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办人主持,并将各方意见记录在案。[3]

7.公开审查意见的效力。公开审查会后,公开审查主持人应会同其他公开审查人制作羁押必要性案件公开审查的公开审查报告,随同公开审查笔录一同呈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公开审查报告应重点写明公开审查过程中各方的一致性意见或者归纳的争议焦点,并提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建议。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根据公开审查报告中的意见讨论做出最终决定。

注释:

[1]杨传强、李云鹏:《论听证式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的构建》,载《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6期。

[2]曹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程序研究》,http://www.fyfzw.cn/a/jianchashixian/2013121053813.html,访问日期:2017年3月28日。

[3]李文博:《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制度研究》,载《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50002]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150002]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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