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言论
以案释法制度,要求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主体利用办案环节深入解读法律,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解释疑惑,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法律裁决,并在法治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普法宣传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结合典型案例开展释法说理,能够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群体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提高以案释法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以案释法是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助于诉讼参与人及时、全面、准确理解司法办案行为和所作有关决定的法律或依据,尽可能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案释法是司法机关规范自身司法办案行为的重要方式。该制度建立后,通过强化相关主体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责任,有效构建起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机制,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约束和监督,从而促进司法机关切实做到严格公正规范司法。
(张晶如是说,《学习时报》,2017年8月14日)
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守法,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除此之外,由国家机关肩负起全民普法的重任,是近年来全民守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在“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之下,每一个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在法治实践中,都增强了普法的意识,增加了普法的考量。他们对当事人普法,对特定人普法,对社会关注的人群普法,同时自己也深化了对执行的法律和相关政策的理解。普法正改变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并不断推动全民守法的局面形成。当下,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越来越浓,法治的力量在一点一滴渗入日常生活。当遇到问题的时候,人们开始不是靠直觉去被动应对,而是自觉运用理性去寻求法律途径的解决,这正是法治中国开创的新风尚。在全民守法的今天,每一个人都是奉法者。十八大以来越来越多遇事找法、办事循法的制度安排,越来越便捷的法律服务路径,越来越高涨的全民法治热情,正在让法治力量深入人心,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王远山如是说,《光明日报》,2017年8月25日)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做好立法协商工作的根本原则。推进立法协商也应坚持党的领导,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等依据宪法法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立法机关在立法协商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创设多元、灵活、开放的协商程序机制,广泛听取和充分吸纳人民群众对于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协商工作的体制机制,增强人大在立法协商中的组织协调功能,健全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机制。理想的合乎正义的协商程序是民主立法的规范标准,在设计立法协商规则时,应保证协商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使每位参与者能够平等地表达意见,其意见能够平等地受到尊重和对待,以形成更强大的论证力量。为保障协商参与者权利的落实,还应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如立法信息公开机制、立法协商的具体工作机制、立法协商意见的采纳与反馈机制等,共同促进立法协商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
(戴激涛如是说,《学习时报》,2017年9月11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各级公检法单位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有效确保了审判程序的合法化、正当化,突出了司法权威。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也改变了以往一些过时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推动了司法文明稳步提高,使司法公正得到更好保障。保证公正司法,法院检察院内部运行的“微循环”也很重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法院以完善审判权运行体系为目标,检察院以充分行使检察权为目标,大力推进系统内部改革,畅通司法权力运行“微循环”。通过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实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把基层法院检察院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院长、庭长等不再签批案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性机遇,构建人力和科技深度融合、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应用双轮驱动的司法运行新模式。如今,不论是全方位查控“老赖”、有效缓解执行难,还是视频作证、电子阅卷、科技法庭、大数据分析等,都在司法机关得到广泛运用。网上立案、在线调解、实时查询、互联网法院等各项司法便民措施,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科技带来的方便快捷。司法改革融合科技进步,更加公正高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如是说,《人民日报》,2017年9月11日)
作为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群体,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后,能够有效地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弱的缺陷。在程序的把握上,由于律师深谙诉讼程序,因此能够及时、高效地完成申诉,避免了申诉人不了解申诉程序在期限和程序环节带来的不便。在文书的写作上,与申诉人的申诉书相比,律师提供的申诉书更加规范、专业也更有针对性。在证据的搜集和掌握上,很多申诉案件都是由于有了新的证据而提起的,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对于新的证据的认识和规定上的不成熟,对于新的证据的把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认定上尚且很难把握,更不要说是缺乏法律素养的当事人,律师的参与能够起到有效的甄别证据的作用。而且,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分子,同样具有维护司法权威的义务。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的开展,维护司法权威。探索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必须紧紧围绕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司法部门、信访部门申诉信访工作的开展和维护司法权威,以及有利于律师业务的拓展和调动律师的积极性这三个有利于展开,通过制度的合理设计,达到三赢的局面。
(孟令星如是说,《法制日报》,2017年9月20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入手,为进一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遵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何种证据需要收集、如何收集,证据应达到何种标准、如何认定疑罪等问题,办案人员在认识方面可能会出现分歧,并由此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不利于诉讼顺利进行。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彻底否定和严厉制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取证行为,能够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行为受到有力约束。过去,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较为零散、不周延,可操作性和刚性不足,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例如,对于重复性自白可采性问题的态度有待进一步清晰,暴力、威胁的方法要达到何等程度,收集的口供才算非法证据等还没有明确标准。鉴于此,《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将威胁、引诱、欺骗及非法拘禁获取的供述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办案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重视对司法鉴定等客观证据的审查判断。
(陈邦达如是说,《学习时报》,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