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研究

2017-01-25 08:05云,唐
知与行 2017年8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申报财产

唐 云,唐 辉

(1.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办公室,成都 610000; 2.中共崇州市委党校,成都 610000)

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研究

唐 云1,唐 辉2

(1.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办公室,成都 610000; 2.中共崇州市委党校,成都 610000)

在各种反腐制度机制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由于其预防腐败功能、公共监督功能和廉洁自证功能而被不少学者定为国际公认的“终极反腐”利器,近些年来备受专家学者推崇。为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机制,必须加快构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起,和财产申报有关的制度陆续出台,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阻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的实践盲区,如:依法治国的理念不够深入、申报制度建构的路径不够清晰、专家学者提出的一系列技术制度缺陷沦为公职人员反对申报公开的借口等,完善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鉴于我国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虽然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体系,但学术界依托国内外财产申报制度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进行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当前财产申报进行剖析,一致认为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在稳妥推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发展态势良好。而针对如何帮助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走出盲区,不同的学者各抒己见,提出了一系列的意见:以广泛宣传的形式形成廉政共识,以制度化的形式推进申报入法,不断推陈出新创新申报制度内容,设立监督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相关案件,完善配套设施不断增强申报执行时效。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取得实质进展的同时,推进了我国的反腐败进程,真正实现了“老虎”“苍蝇”一起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财产申报;功能;盲区;对策

当今社会,反腐形势依然严峻,“腐败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之举”[1]。目前腐败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政治权力的相对集中、经济利益的诱导、职业伦理的缺失、监督管理的不完善等等。腐败现象在转型国家中尤为严重,转型期内的国家政治权力上更为集中、经济上政府干预范围过广、社会中贫富差距过大,这些都容易导致心理落差、法制建设落后于转型步伐、国家忽略转型期社会道德体系重建[2]。腐败不仅会导致国家财产的损失,更可能会造成公职人员的集体腐败、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丧失、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市场经济活力的丧失、社会道德体系的瓦解和社会稳定的破坏等。因此,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寻求预防治理腐败的良策。

近年来,国家层面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探索从未停止,现已初步确立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申报范围上主要是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境外投资等,范围偏窄;申报对象上主要针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未做到全覆盖;核查力度上虽然逐年强化,但总体上仍然力度不够;从申报到公开的发展趋势上看,尚未发现实现财产公开的端倪;从地方层面上看,一些地方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工作的自主实践渐渐归于平静或无疾而终,走入了为试点而试点的怪圈,这些问题致使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无法冲破体制机制的藩篱,推行进度缓慢。

一、财产申报制度的功能影响:预防、监督与自证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素来被誉为“阳光法案”(Sunshine Law),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对实行该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达成共识,联合国对该理念也大力提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第8条第5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的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具体来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功能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预防腐败功能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最独特的功能是预防腐败,毫不夸张地说,财产申报制度是一柄高悬在公职人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一种预防性、警戒性反腐机制,它要求公职人员真实、及时、主动地进行个人财产的申报,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公务人员的财产收入情况,不断提升公众监督的效率。定期的财产申报,有利于公职人员逐渐从被动受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转变,对公务人员形成无形的心理压力,提醒自己时刻都在被监督,必须加强自律意识,不能为个人利益铤而走险,从而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二)公共监督功能

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通过强制性的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以达到让公职人员接受各方监督的目的。在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媒体与大众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社会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憾,通过财产申报的公示环节,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监督效率和效果。公示在本质上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开,通过公示,便于相关人员和社会大众对超出合理数额的财产有权提出异议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卢梭曾经指出:公务人员行使权力合理性的基础就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如何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首先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实践证明,公职人员定期申报公开财产,有利于调动公众和媒体的积极性,引入社会公众、舆论媒体和社会团体等群体的监督,弥补国家检察机关由于人力物力有限带来的监督不足、监督不到位缺陷,使其公共监督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廉洁自证功能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有罪推定”,即推定公职人员有犯罪嫌疑,但是在公众提起疑问或异议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有权自证,即财产申报制度具有廉洁自证功能。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监督,能够消除公众对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疑虑,证明其财产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使其处于公众监督之下,不仅能抑制公职人员自身腐败,而且能减轻民众对公职人员财产的误解,有利于拥有正当财产的公职人员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行使权力。对于一名公职人员来说,严格按照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各项要求,坦然公开自己及家庭的财产拥有情况及其来源,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这是消除人民群众疑虑、证明自己财产合法性、正当性的最有说服力的方法。

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盲区

2012年11月30日,王岐山在召开的专家学者座谈会上提及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王岐山针对当前的财产申报现状指出:我们要有信心搞,但也有很大的困难。当前的主要困难源自申报过程中的实践盲区。

人的生命有且只有一次,怎样才不辜负造物主的眷顾?想必要登三层楼:物质、精神、灵魂。生存居首,倘若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登楼便无从谈起;反之,毕生汲汲于物质,营营于富贵,也就忘了尚有二楼、三楼要登。物质关乎生存,精神关乎审美,灵魂关乎人性。

(一)依法治国理念仍需加强

针对财产申报制度何以难产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人大制度不完善,政府领导兼职人大代表这一人员构成特点严重阻碍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因为“没有任何人愿意投票赞成旨在要求个人自我克制的条例”[3],这部分人以“维护隐私权”“立法条件不具备”“监督无效”为由坚决反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些原因成为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工作的思想障碍和技术障碍。当宪法制度作为文本、作为证明、作为标签而存在,将会严重阻碍国家强大,制约公民权利的实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这四大自信让我们在基本制度建设上更加积极主动,但存在的阻力依然不容小觑。一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率先垂范、公权至上理念并没有形成,权力并没有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当权力的拥有群体为了自身利益忽视甚至藐视民主与法治,他自然反对构建推进政治文明进程的这一制度。

(二)制度建构路径不够清晰

国家社科规划曾作过一项调查,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制的实施阻力主要源自权力拥有者和腐败受益者”[4]。这主要源于当前社会对公务员群体有一种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认为凡是当官的,都没有干净清白的。但事实是十八大之前的政治生态和当前的政治生态完全无法比拟。应该说,当前腐败的存量明显减少,腐败的增量被有效遏制,反腐败的压倒性姿态正在形成。

在对崇州公职人员的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公职人员是支持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的。既然公职人员群体不存在明显抵触,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建设的进程为什么依旧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制度构建的路径依赖造成路径选择的失当。公务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出台,首先取决于领导阶层 “是否拥有奥德赛的智慧与勇气”。尽管我国独特的政党体制为“阳光法案”营造了良好的国内外环境,但是领导阶层对财产申报制度改革可能存在的政治风险也需进行考量。近年来,中央一直在推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相关的核查及核查结果运用机制也是越来越完善,但是公开场所始终很少提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推进,显然要比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可控性更好,政治风险更低,辐射带动范围能力更强,但如果既要稳定,也要相对迅速的话,完全可以从县一级的新提拔科级干部财产申报公开做起,设定改革计划,自下而上进行推进,完全可能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完成改革目标,也更有利于消除少数反对改革的强硬分子的阻力。

(三)技术制度成为反对借口

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理想的状态是完善配套,全国整齐划一予以规范,正如一些学者所言“财产申报制度遏制腐败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是否完善,还取决于与之相关的措施是否到位”[5]。如“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完善监督体制”等。这些借口成为拥护“申报公开条件不具备论”的最有力的依据,也为部分公职人员反对财产申报提供了借口托词。事实上公共机关的个人信息系统、法院的执行信息系统、人民银行的金融核查系统、房管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缺乏的主要是一个协调配合机制的建立。相关制度和技术条件的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是既定事实,但不能成为反对派和保守派因噎废食的借口。

三、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启示

当前,虽然申报制度雏形已经确立,但完善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要将财产申报工作全面推行,注定会有不少困难和阻力,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加快节奏。

一项制度的建立和推广,需要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拥护。这种认同是个体在肯定制度具体内容的基础上,所寻求的一种对党政的信任和归属之感,但是我国不同群体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政治认同就存在巨大分歧。

诺斯认为:“规则来源于自利”,[6]制度本身有自利性。财产申报制度的自利性在于它是以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来实现制度价值的,而这并非是公职人员利益的获得,甚至可能是利益的丧失。公职人员对该制度持冷淡甚至反对态度,其实并不违背个人理性的原则,而恰恰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因此,部分公职人员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缺乏信任感和归属感。但是,社会公众却对财产申报制度表现出普遍的认同感,尤其是希望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能由政府公开[7]。公众对财产申报制度所表现出强烈的信赖感与归属感,除了极少部分盲目及狂热的成分外,相信大多数还是理性的。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制度认同趋向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极有可能会造成政府公信力危机,很可能出现社会对抗,进而降低社会凝聚力,这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将会产生巨大的危险。我们必须从策略上对此加以协调,大力推进财产申报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进程,以期达到普遍的制度认同。

首先,树立核心价值观。各级国家机关应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公职人员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站在反腐倡廉的高度,大力宣传财产申报的重要作用,使其形成以人为本、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公正的思想观念,使廉政文化价值共识深入人心,进而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营造良好的社会伦理氛围。

其次,公职人员的他律和自律。在“他律”方面,国家机关应组织公职人员开展专项学习和培训,普及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及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广大公职人员群体中真正树立起执行财产申报制度的自觉性和严肃性。在注重公职人员行政行为“他律”作用的同时,更应提倡其自身修养、自我约束,加强公职人员的行政伦理教育培养和自我修养建设,用先进的理念武装头脑,提高“自律”能力。

最后,引导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主要由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言论构成,它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同时也可能伴随有盲目性和偏激性。因此,政府需要对社会公众和媒体加以引导,以实现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问题讨论的理性化。政府要对公民进行开放式廉政教育和正确价值观的培养,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并鼓励支持公民关注、监督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

(二)加大力度,推动申报入法

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党纪政纪的约束层次,它不同于由正式法律系统形成的具有强制力的正式规则,而是一种软约束,这种约束对于我国当前的腐败现象却越来越显示出无力感。腐败事实上具有很强的传导效应,它会通过事实传导以及意识渗透到社会环境之中,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又进一步加剧了反腐败的难度,因此,作为反腐败重要内容的财产申报制度,不应停留在已有的水准,而应向更高的层次变迁,必须坚持循序渐进、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以小步快跑方式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工作。

陈绍泽曾建议:“我们必须推动反腐败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应着手起草《反腐败法》草案,并在其中明确三项重要内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和公职人员职业回避制度。”因此,财产申报应纳入立法范围,通过制定防治腐败的基础性法律,如《反腐败法》,明确财产申报制度是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并做出原则性规定,再据此制定相关法规予以落实。当然公职人员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是一项十分重大的改革,在体制内仍然存在小部分坚决抵制者,社会层面的反映也总体偏弱。针对这一现状,党和政府可以不设定具体的范围,以循序渐进、小步快跑的方式边推进、边试点、边总结,最终根据工作情况设定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公众的淡薄加上官僚的惰性使行政改革成功的机会大为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体制内的改革力量,尤其是领导阶层的主导,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使中央一旦做出相应的决策部署,自上而下执行完全能够迅速到位。通过基层的试点,一方面可以考量公职人员反映,另一方面也是面向群众的一种宣传,有效减少改革的阻力和压力。所以,笔者建议自上而下深化公职人员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改革。同时,市县基层先行先试,从被提拔层级较低的干部开始,坚定不移地推进此项工作,通过逐年新陈代谢,不断增加新提拔科级公职人员的公示量,逐渐减少未公示的存量比例,让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全面推行,在体制内外都得到认同。

(三)着力突破,创新制度内容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系统的法律工程,既涉及党内领导干部,也涉及党外领导干部,既需完善党纪党规,又需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完善,而当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为相关法规制度的出台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目前,我国的财产申报主体是:“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特大型、大型、中型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与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的主体相比,上述规定涵盖的范围明显狭窄。

采取级别申报制与家庭申报制相结合的方式是破解该问题的重要手段。由于北京、贵州、海南等地已经启动了科级干部申报个人报告事项的政策,故而级别上若能以科级为分界,那么这一政策更能行之有效。同时,应包括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此后,渐进地扩大申报主体范围,甚至所有公职人员。扩大申报范围,增加抽查核实比例,再逐步向社会公开,待法规成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基础完成后,再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法》。

此外,要巩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高其遏制腐败的能力,不仅要完善这一制度本身的长效建设,还要健全相关机制,加快配套措施建设。因此,要在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和财产申报制度相关的配套机制,具体包括信托机制、监督机制、财产申报纳税制度以及涵盖储蓄、金融、不动产所有权在内的实名制。目前《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法》对我国的申报客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列举,但是从立法层面来看,封闭式的列举难以涵盖立法所无法预见的情形。笔者建议,申报内容应进行开放式的规定,把未来经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新的财产形式囊括进去,同时出台解释细则,由专业权威的评估机构来评估财产的价值。为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还应区别对待申报和公示内容,申报内容要求具体翔实,公示内容则适当简化,既全面掌握情况,又有效保护个人隐私。调整申报和公示时间,在首任提拔申报公示的基础上,坚持开展年度申报公示。加强档案管理,根据公职人员管理权限,对申报、公示材料实行分级管理,落实专人、专柜,完善相关资料保管和调阅制度,确保申报材料的安全性。为了简便填写、统计、审核、查询这一流程,延长材料的保存期限,应当设计与其紧密相关的电子软件,建立配套的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财产申报自上报、受理至审核、留存都能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加大申报核查力度,坚持有信访举报必查、重点领域和重要岗位必查、申报情况与家庭收入明显不符必查的“三必查”原则,每年开展1~2次财产申报核查工作,核查比例至少在30%以上。注重核查结果运用,凡是经核查不如实申报的,一律给予免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作为问题线索进行移交查办,并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形成制度规范。

(四)专门监督,统一受理审核

没有统一的机构负责,不利于监督工作的规范和深化,也不符合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的职责定位。目前,我国的财产申报管理部门均为党的组织或人事部门,均不具有独立监督权。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材料的转送、公开内容散见于两个规定中,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缺少对保密内容的规定。此外,两个规定中公职人员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责任只有党纪政纪责任,并没有法律责任,对违法程度及如何具体处理等也没有具体解释,导致实践中的泛泛处理,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对建立专门财产申报核查机构,笔者认为,我国财产申报的管理和审查机构采取受理与审核相统一的模式较为可行,建议以中央早已设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作为最高管理机关,在各级地方设立与中央相应的地方各级预防腐败机构,如,在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设立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财产申报核查工作,或结合各级巡视巡察办的设置,建立党政联合的各级财产申报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与各级巡视巡察机构合署办公,直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且在反腐败法律中明确规定其检察职能、准司法职能,专门负责对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受理、转交、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并定期在专业性刊物及互联网上公开,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另外,也可在县以上独立设置中央垂直管理财产申报核查机构,无论是单独设置,还是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都需加快相应的工作队伍建设。最后,规定保密事项及违法所带来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罚。如果申报义务人不如期申报,应予以提醒;过期仍不申报的,按拒不申报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款;申报不实及瞒报、谎报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款;触犯刑法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按照“拒不申报财产罪”或“不实申报财产罪”等罪名处罚。

(五)完善配套,增强执行实效

工资是当前公职人员收入的主要来源,公务员是我国公职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此处以公务员工资为例来说明公职人员的工资问题。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四项内容,即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但是该法律文本中并未对公务员的津贴和补贴的标准进行界定,使得公务员最高工资水平与最低工资水平差距拉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采矿业、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业等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基本高于公务员。在攀比心态的驱使下,公务员的权力寻租或寻求升官发财就成为腐败的重要动因。笔者建议,我国在当前体制之下应该实行高薪养廉,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在地方政府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下,以该地区各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各地、各部门的公职人员工资标准,并报上级政府批准。

公职人员应实行金融实名制。实名制实行十几年来,由于腐败洗钱方式日渐多样化隐蔽化、金融管理机构技术不先进、证件管理不规范不严谨等原因,我国金融实名制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学者王明高指出,要顺利推进金融实名制,必须狠抓以下四个关键环节:一是身份确证;二是交易报告;三是内部监督管理;四是银行保密工作。《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列出的实名证件有七种,混乱的证件使用不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实名制实行情况监管,因此,应实行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全国统一制。笔者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对金融交易进行实时监管和数据分析,并鼓励知情人举报,及时掌握非法交易线索;还应制定《金融交易保密法》,规定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信息收集、发布的规则,完善个人档案管理等,并对调查客户信息的部门及调查范围等做出详细规定。

目前,我国财产申报的监督主要是党内监督,即纪检机关的监督。由于各级纪检机关隶属于各级行政部门,故其监督不具有独立性。由于信息的不透明,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也很难发挥有效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建立垂直领导、独立查办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监督机制,使其有权监督,敢于监督;二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三是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使群众和媒体监督落到实处;四是重视司法监督的重要作用,对财产申报类犯罪应依法予以严惩。此外,完善问责机制也是完善配套机制的重要举措,必须严格实行“双向问责”,推行财产公开需要公职人员自觉自信、率先争先,但不能把制度软化成道德。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分析,为了具体落实公职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避免其流于形式,必须设计一个制度保障,严惩瞒报、漏报或不报的不当行为。只有完善配套机制,增强严惩力度,赋予法规威慑力,才能提高公职人员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问责应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方面是对财产申报公开者的监督问责,另一方面是对财产申报公开工作执行者的监督问题,形成内外两个合力,达到公职人员自觉申报公开和相关工作机构严格执行申报公开的有机统一。

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与现实的诸多法律存在不协调、甚至抵触,成为当前财产申报制度突破的法律阻碍。围绕财产申报,我国《刑法》中明确提出巨额财产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贪污贿赂罪等条款,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处罚力度相对于其他罪名偏轻,在很大程度上成了犯罪分子的避难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是公职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义务,并在《反腐败法》中规定其他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义务;在《刑法》中,应当完善“巨额财产不明罪”这一条款,将该罪的主体扩大为所有党、政、军、法等公职人员,并提高本罪的法定刑,使之与贪污贿赂犯罪有相当的刑罚,并增加“拒不申报财产罪”“财产申报不实罪”等罪名。

尽管我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健全完善,但随着反腐斗争的不断深入,随着专家学者对申报态度的逐渐一致,随着申报制度不断突破创新,我们坚信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必将取得实质性进展,也必将在预防腐败、加强监督和廉洁自证等领域发挥更好的功效!

[1] 宋振国,等.各国廉政建设比较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28.

[2] 季燕霞.转型国家和地区的腐败与反腐败现象研究[J]. 南通大学学报,2009,(5).

[3]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M].侯建,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434.

[4] 闻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阿勒泰“吃螃蟹”[J]. 记者观察月刊, 2008,(7):32.

[5] 王明高, 胡祥勇. 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建立与健全[J]. 湖南社会科学, 2004,(1):66.

[6] [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格致出版社,2008:66.

[7] 赵泽洪,常玲.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社会心理分析[J].领导科学,2010,(15).

〔责任编辑:徐雪野 李彬琳〕

2017-06-04

唐云(1992-),女,江苏南通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D630.9

A

1000-8284(2017)08-0052-06

国情国策研究 唐云,唐辉.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研究[J].知与行,2017,(8):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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